将皇帝定为了“治天下者”而不是“有天下者”。将“天下人”定为了“有天下者”。将官员定为了皇帝的下属、师友,而不是奴才。同时又将儒门的原儒思想定为了国之显学!
而《大明约法》的第二部分,则是经济上的“天下为公”,也就是保护“均田为主、私田为辅、公私分明”和“均田为族、村社共有”的土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