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笔与灰的抉择 婺源龙脉保卫战(第8/13页)

原来真正掌握这个产业的,不是灰户,而是那些囤户。这些人多是当地豪强出身,他们雇用穷人进山挖矿,然后再集中贩卖去清华镇。

这个模式,其实也算不得什么秘密。当年谭昌言解决灰税问题的关键,不是要找船槽岭的包税人协商吗?他找到的,正是这些聚灰的囤户。

在谭昌言时代,这些包税人一直隐没在幕后以承包商的身份操作;到了金汝谐时代,他们终于现身了。

从万历三十三年底开始,朝廷撤销了矿税政策,公公们回了京城。而这些包税人摇身一变,成了矿主,赚取的利润更多了。有这么大的利益在诱惑,难怪官府竖碑未稳,这些囤户便卷土重来。

根据洪天的交代,其时势力最大的两个囤户,一个叫俞辛宇,一个叫程济。这两个人心狠手辣,又聪明绝顶,特别擅长钻官府的漏洞,从中牟利。尤其程济,他爹是在嘉靖四十三年率先凿山的两户人家之一,可谓家学渊源。

金汝谐开始并不相信。在他看来,保龙禁灰的法规设计很完整,哪里来的漏洞可以钻?可深入调查之后,金汝谐不得不承认,自己实在是小看这些“土人”了。

此前谭昌言在设计禁令时,考虑婺源本地也有石灰需求,便留了一个口,准许居民前往涌山、石壁、岩前、甲路开采石灰。那里位于船槽岭西南方向,相距数十里,不会惊扰到龙脉。

不过涌山、甲路一带的岩质特别硬,开矿殊为不易,并不像船槽岭那么好采掘,愿意去的人少。灰户们会选择在岩石口开挖——此地位于龙脉禁区的西侧边缘,在这里采掘算是擦边球,在两可之间,官府一般不管。

俞、程两位囤户,盯上的就是这一个小小的后门。

他们是这么操作的:首先去婺源县衙门,宣称岩石口的山是俞、程两家先祖的祖坟护山,请求也划入龙脉禁区范围。衙门一听,这要求很合理,便把禁区边界朝西多扩了一圈,将岩石口圈进来。

这样一来,再有灰户在岩石口烧灰,便属于非法。

接下来,两人又主动请命,说怕宵小贪图岩石口的便利,愿意自家出钱出人,以护坟的名义顺便护山。衙门更高兴了,这既宣扬了孝道,又替官府做了监督工作,值得提倡,直接照准。

这样一来,岩石口遂成了俞、程两家的禁脔之地。他们打着护坟的官方旗号,把不属于两家的灰户都赶出该区域,然后偷偷把自家灰户放进来。

从此以后,俞、程两家的护卫每日巡山,不许闲杂人等靠近。山里灰窑却是热火朝天,烧得不亦乐乎。他们的灰户不光在岩石口开凿,还借着地利之势,摸进相邻的龙脉偷灰。

经过这么一番令人眼花缭乱的神操作,婺源的龙脉禁令形同虚设,反成了囤户排除竞争对手、扩大生产的保护伞。金汝谐搞清楚这些门道之后,瞠目结舌,深深被婺源的民间智慧震撼。

马孟复在县丞任上很久,他给了这位新上任的知县一个建议:“俞辛宇素为不法,现在与程济等在船槽岭县龙上开窑取石,烧灰致富,殊属抗拒。捏坟并据岩口,希图再开船槽,殊属诡诈。俞辛宇、程济俱当重拟,庶儆将来。”

意思是要严加惩治,以儆效尤。

金汝谐十分赞同他的意见,在批示里讲道:“一以为己之利,一以为己之坟,自为得矣,如通邑大病何?”你们为了一己私利,也太不顾全大局了。

婺源县的一、二把手的态度如此明确,按说俞辛宇、程济算是撞到枪口上了吧?

没想到,金知县和马县丞研究了一下,发现这一枪还真是不好开。

俞、程两人的罪行无可争议,不过他们违反的是保龙禁令。该禁令属于地方法规,违法者的罪名可大可小。从重判一个“煽惑民众”,可至徒刑或流刑,如果想往死了整,弄个绞刑也不太难;从轻判的话,一个“违禁凿山”,打上几板子也就完了。

按照婺源县的本意,自然是判得越重越好。可大明各级政府的司法权限,限制很严格。知县的权限,只到笞刑或杖刑;再重一点的徒、流二刑,就得提交徽州府来判;若是死刑,还得送京里请三法司来定夺。

从金汝谐的立场来看,他绝不肯把这件案子上交。一交徽州府,上司肯定会想:谭昌言在位时,保龙令执行得妥妥当当,怎么你一上任便出了这么大娄子?俞、程二犯固然可恨,你的管理能力是不是也得商榷一下?

上任官员干得太好了,搞得现任压力巨大。金汝谐希望这事别闹得太大,县衙处理就完了。

以知县的权限,顶格处理,最多判个杖一百。当然,如果这个判决得到认真执行,俞、程二人肯定也吃不消,会被活活打死。偏偏大明律有规定,犯人有权赎刑,用缴纳罚款的方式抵扣刑罚。

赎刑分成两种。一种是“律得收赎”,即法律里有明确规定的赎刑金额,并且不能赎全罪。比如你判了杖三十、徒两年,你可以交钱把徒刑赎了,但杖刑不能免;还有一种是“例得纳赎”,可以赎买全罪,一点不用受苦。

毫无疑问,俞、程肯定会采用“例得纳赎”的方式来脱罪。

根据罪犯经济状况,大明例赎分成三种:无力、有力、稍有力。无力者,依律执行;有力者,输纳米谷来赎刑;稍有力者,可以用劳役折银的方式赎刑。

具体如何折算,如今已不可考。不过在《在京纳赎诸例图》里有这么一个数据:判徒刑三年的,如选择运送石灰的劳役,工作量要折够三十七两八钱;判杂犯死罪的,运送石灰的劳役则要折够五十七两六钱。

【注释】

《在京纳赎诸例图》:《大明会典》卷176《五刑·赎罪》收录了明代政府对赎刑的详细规定,其中,《在京纳赎诸例图》列有针对笞、杖、徒、流罪、杂犯死罪等刑的赎罪适用数目,包括做工、纳米、运灰、运砖、碎砖、运水和炭、运石等不同种类,并且,若是年老有疾病不能做工,可折钱缴纳。有的项目空缺,表示不适用于赎刑,如流罪与杂犯死罪,不能以“老疾折钱”来赎。

图二·3 《在京纳赎诸例图》,来自《大明会典》

这是在京城的价格,地方上的价格会更便宜。最重的杂犯死罪,几十两银子也就赎完了,杖刑自然罚得更少。这些银子对穷人家来说,是倾家荡产的数字,可对开灰场的囤户来说,根本只是毛毛雨。

咱们现在大概能明白金汝谐的尴尬了。如果轻判俞、程二人,起不到真正意义上的惩罚效果;如果重判,自己的官声怕是要受损。

金汝谐是浙江平湖人,新科进士,刚刚外放到婺源这里做知县。他在朝中有人关照,当知县只是刷个资历,自然要以求稳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