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应提低价购买“八厘公债”变相索偿(第2/2页)
由于此信原件被捕房在应夔丞宅中搜出,因此它是否寄给了洪述祖,就成为一个问题。程德全等人在证据检查报告中对此信有如下描述:
此函共三纸,首尾均不署名,每纸骑缝俱盖有应夔丞印章,信封面盖有“特任巡查长应”红戳,并附有裁断《民立报》《时报》各一纸。惟存而不寄,是否中止,或另行缮发,均未可知。[166]
不过,在1918年11月23日京师高等审判厅问到此信时,洪述祖表示,“此信确经收阅”。[167]据此可知,应夔丞家中所获是信的原件,其内容已经“另行缮发”给了洪述祖。
所谓“八厘公债票”印制告竣是在上年阴历十月初,因此,信中“九月间”准确讲应是“十月间”。由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只说“债止六厘”,并未说“八厘公债”已经停售,应夔丞显然误以为洪述祖没搞明白,甚至可能认为洪述祖是在和他讨价还价,想从中获取两厘利息的好处,因此写了这封更详细的信件,继续要求洪述祖帮忙购买“八厘公债”,称该公债“外间展转出卖,每百万只卖六十五万”,而他家亲戚则愿每百万出66.2万元购买,财政部应该满意了。应夔丞并强调,是他家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购买公债,借此补助政府财政之窘,“夔处并不扣用”,也就是说他并不从中得利。紧接着,在该信后面,应夔丞忽然又提到:“近住在同孚路黄克强家,又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外有各种股票,时值四十余万),为遯初之运动费,并不问其出入。”[168]此事真假姑且不论,应夔丞的目的似乎是在暗示洪述祖,自己有路子将公债票以“八三三折”兑换为现金,以此诱使洪述祖办理低折扣购买公债票之事。若按这个比例计算,应夔丞如能以“六六二折”,也就是以231.7万元购得350万元八厘公债票,然后再以“八三三折”转抵义丰银行,那么,他转手就可获利59.85万元。
不过,有一事令人怀疑,即231.7万元现金在当时属巨款,应夔丞的“刘、胡、薛”三家亲戚及其他戚友,是否真有此巨款购买350万元公债票?共进会遗存档案向我们透露了背后的秘密。原来,早在2月23日,就有日本“藤木商会”想通过应夔丞购买300万元中华民国公债票,应夔丞随后派死党吴乃文与“藤木商会”商谈,双方于3月15日最后达成购买350万元公债票的协议。[169]这就是说,应夔丞在3月10日给洪述祖发出“蒸电”,要求购买350万元公债票之时,他帮“藤木商会”购买公债票之事也在商谈中。应夔丞3月13日函中所谓“夔费半月之功夫得此一票”(从2月23日以后算起),指的就是这件事。显然,应夔丞试图通过购买公债票一举两得,一方面帮“藤木商会”的忙,另一方面又可以变相获取杀宋报酬。
按照应夔丞与“藤木商会”最后达成的协议,应夔丞帮“藤木商会”以“六八折”购买中央政府公债票350万元,扣一成为“南北佣费”,“限七天交银付票”,“随时起利”。[170]据此计算,“藤木商会”需要拿出238万元现金,其中23.8万元为佣金。但要注意的是,应夔丞向洪述祖提出的是以“六六二折”购买350万元公债,也就是说需要支付现金231.7万元,这样应夔丞又可以从中获取6.3万元现金差价,加上佣金,应夔丞总计可获现金30.1万元。这个数字与当初应夔丞欲借购买所谓“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等材料向中央索款30万元恰好相符。
由此可知,应夔丞所谓“该三家合以各家戚友,将外国银行存款一例提出”,用以购买公债,“专为补注中央财政计”,以及“夔处并不扣用”云云,完全是冠冕堂皇的谎言,他的主要目的就是借机获取私利,并且不许洪述祖染指。应夔丞所谓“为克强介绍,将私存公债六十万,由夔为之转抵义丰银行,计五十万元”云云,显然也是谎言,因为他若真有本领以“八三三折”将公债票兑换为现金的话,他完全可以利用“藤木商会”的资金,将所购公债转手抵押给义丰银行,这样“藤木商会”和他本人,就可以转眼间获得更高的回报。那么,他又何必在乎八厘债息,要求“克日成交起息”或“以过付之日起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