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洪述祖落网及被处绞刑(第6/9页)

[8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记》(续),《国民月刊》第1卷第2号,1913年,第7—9页。

[88]《第二次预审·侃克律师所述案证》,徐血儿等编《宋教仁血案》,第248页。

[89]《宋案大放光明·第七次预审详情·解犯单上之案由》,《民主报》1913年4月17日,第7页。

[90]此事起因,表面上似是江苏高等审判总厅与上海地方审判厅之间的“厅印”使用问题。先是高等厅于5月初致函上海地方审判厅,要求“凡判决书及一切对外公文,均需用厅印”,不得用“庭印”。上海地方审判厅复函,否认曾用“庭印”,要求高等厅指明“庭印见于何处,用于何时,何人送达,何人收受”。高等厅又复函,以下级各厅对于上级厅应用呈文,上海地方审判厅来函不合格式,将原函退还。(《宣证后之宋案·还讲什么法律》,《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5月8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黄庆澜忽然收到以高等厅厅长杨荫杭名义所发公函,通知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庭长、推事、书记官长全体撤换,并派张清樾(一说屠铨)代理厅长,新派各员当晚到沪。(《宣证后之宋案·一败涂地之审判厅》,《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黄庆澜当即将此情形电告司法部,上海地方检察厅长陈英也致电司法部,指出“以高等厅长名义任免法官,显违《约法》”,要求司法部批准其辞职。(《宣证后之宋案·检察厅同时瓦解》,《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还有一说,认为风潮表面起因,是高等厅风闻地方厅员有冶游情事,致函告诫。黄厅长以高等厅无中生有,据理驳复,致触总厅之忌,因而恼羞成怒,演成此风潮;而风波之真正起因,是因为高等厅不满地方厅5月6日发传票“移提赵秉钧”。(《宣证后之宋案·司法机关何堪蹂躏至此》,《民立报》1913年5月10日,第10页)当时,北京有消息透露政府正连日密议抵制票传赵秉钧之法,其中一法,即“釜底抽薪”,也就是“撤换承办此案人员,必令政府一鼻孔出气之人布满上海地方审检两厅,然后赵到案一讯,即洗刷净尽”。(《政府对于上海票传赵秉钧之抵制策》,《大中华民国日报》1913年5月13日,第2页)巧的是,5月8日正好有“北京特电”发至上海,其中写道:“闻袁世凯私人张一麐,有电致苏高等法庭杨荫杭,谓宋案归地方厅审理,可乘机将上海厅改组,已派屠铨为审判厅长,其余自检察长以及录事均须次第更调,两三日内即当发表。”(《北京电报》(8日北京特电),《民立报》1913年5月9日,第3页)更巧的是,当天便发生了江苏高等厅通知撤换上海地方审判厅人员之事,因此,国民党人怀疑其背后很可能有总统府授意。5月9日,司法部曾致电杨荫杭,询问“此次撤换系何原因,于宋案进行有无妨碍”,说明总统府或江苏高等审判厅采取行动并未通过司法部。(《致江苏高等审判长沪厅全体撤换系何原因仰速复电》(1913年5月9日,第649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50页)由于引起舆论不满,司法部于5月24日发出训令,批斥杨荫杭改组各厅“诸多不合”,“独行独断,杂乱无章”,但只是加以“儆告”,并未撤销改组。见《令苏州高审厅长杨荫杭改组苏省各厅诸多不合揭示儆告文》(1913年5月24日,第183号),《司法公报》第10号,1913年7月15日,“公牍”,第18—19页。

[91]《审判厅开讯宋案旁听记》,《申报》1913年5月31日,第10页。

[92]《公判中之宋案·高等厅之否决书》,《民立报》1913年6月18日,第11页。

[93]《公判中之宋案·坏蛋律师之倒蛋》,《民立报》1913年6月25日,第11页。

[94]《公判中之宋案·第二次公判居然定期》,《民立报》1913年7月3日,第10页。

[95]《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7月26日,第7页。

[96]《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3日,第7页。

[97]《应桂馨逃狱之真相》,《神州日报》1913年8月15日,第6页。

[98]《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3页。

[99]《宋案之重究》,《申报》1913年8月16日,第7页。

[100]《城内访函》,《申报》1913年8月17日,第7页。

[101]《应夔丞抵日》《应夔丞现住箱根》,《顺天时报》1913年8月15日,第2页。

[102]《应犯避匿青岛》,《顺天时报》1913年8月26日,第8页。

[103]沈云龙:《暗杀宋教仁案的要犯洪述祖》,《现代政治人物述评》(中),第129页。

[104]《应夔丞承认刺宋之电报》,《大公报》1913年11月17日,第6页。

[105]《应夔丞为宋案密呈大总统文》,《大公报》1913年11月10日,第2张第2—3页。

[106]《应夔丞密呈已交院议》,《大公报》1913年11月9日,第2张第2页;《应夔丞原呈已交司法部》,《大公报》1913年11月11日,第2张第2页。

[107]《译电·北京电》,《申报》1913年11月19日,第2页。

[108]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神州日报》1914年1月29日,第3页。

[109]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0]《应夔丞被刺志详》,《申报》1914年1月29日,第6页。

[111]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

[112]《钱锡霖致应夔丞信》(1913年1月),见《宋案证据之披露》,《民立报临时增刊》1913年4月27日,第4页。

[113]参阅本书附录“陈其美主谋杀宋谬说之流传”。

[114]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5]《应夔丞被刺续闻·外报之言论》,《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6]《应夔丞被刺续闻·政府之注意》,《申报》1914年1月30日,第6页。

[117]旅津记者:《应夔丞被杀详记》(续),《神州日报》1914年1月30日,第3页。

[118]叶迦:《辨音室闲话·宋案一》,《大公晚报》1944年9月2日,第2页。

[119]陈灨一:《睇向斋秘录》,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3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第577页。

[120]对应夔丞被杀细节,桐生《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分析最为精到,其言曰:“夫杀人以刀,较手枪为难而且缓,既与凶手有极猛烈之格斗,则应非睡梦被杀可知。且应之为人,非寻常无手脚者比,其随行必有防身利器,果止凶手一人持刀与应格斗而即足以杀应乎?然则凶手果为一人,抑为两人乎?今就经过时间计之,李、王离头等车为一时,凶手入室行凶为一时,与应格斗为一时,杀应毙命为一时,至手足冰冷又为一时。而李、王皆不回,直至凶手事毕,从容逃逸,且待至死者手足冰冷,而始喊报,此又一奇也。天津警厅知李、王为此案有重要关系之人,事出后即将两人拘留,乃二十二日京中某报又载,北京执法处侦探郝占元到津,将李、王索回归处审办。事果属实,则此案之结局,外间又难得其真相矣。”(桐生通信:《应夔丞被杀案之别报》,《神州日报》1914年2月1日,第3页)另据《大公报》报道,王、李二人于1月21日早即由北京执法处派差四名,由天津警察厅提出,“解往北京讯究”。见《应夔丞被刺续闻》,《大公报》1914年1月22日,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