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1] 美国的司法权以及它对政治社会产生的作用[2](第2/4页)
如果赋予英国法官抵抗立法机构的意志的权力,那将更加不合理,因为制定法律的议会同样制定宪法,因此,当一部法律由三大权力机构共同颁布,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认为是违宪的。
这两种论据都不适用于美国。
在美国,宪法既支配普通公民也支配立法者。因此,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都不能修改它。因此,法院在服从法律的时候优先服从于宪法是正确的[而通过这样做,法官不能使自己成为社会的统治者,因为人民通过改变宪法,往往能够迫使法官服从。因此,美国的法官毫不迟疑地拒绝运用那些对他们来说似乎违反宪法的法律]。这符合司法权的本质:从法律规定中选择最能严格约束它的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是它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在法国,宪法也是最高法律,法官均有权将宪法作为判决的依据。但他们在行使这一权力的时候,难以避免侵犯比这种权力更神圣的另一项权力,即他们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理由必须让步于国家理由。[7]
在美国,国家往往能够通过修改宪法迫使司法官员服从,故其没必要担心出现类似的危险。因此,在这一点上,政治和逻辑是一致的,而人民和法官均保存了自己的特权。
当有人要求美国的法院援引一部法官认为违背宪法的法律的时候,法官可以拒绝援引该法律。这种权力是美国法官所特有的,但其产生了巨大的政治影响。
事实上,很少有法律能够长期摆脱本质上的司法分析,因为很少有法律不损害个人利益,而诉讼当事人不能或者不得在法庭上援引它。
于是,自法官在审判中拒绝适用某项法律的那天起,这项法律便随即失去了它的一部分道德力。随后,那些因这项法律而受到损害的人就意识到存在逃避该项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方法;类似的诉讼案件增加,而该项法律失去效力。随即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人民修改宪法或者是立法机关宣布废除该项法律。
因此,虽然美国人赋予了法院极大的政治权力,但在法院迫使他们服从的时候,他们仅凭司法手段就能挑战法律,从而大大减少这种权力带来的威胁。
如果法官能够在理论层面以普通方式挑战法律,如果他能够积极主动并谴责立法者,那么他就登上了政治舞台。他成为某个政党的支持者或反对者,激起了所有分裂国家权力的情绪,使得全国人民纷纷参加战斗。但是,当法官在一个不大重要的争议和个别案例中挑战法律的时候,公众可能无法完全注意到他的抵制行为的重要意义。他的判决仅仅影响到了个别人的利益,而法律也只是偶然受到损害。
此外,这项受到谴责的法律并没有被废除,它的道德力被削弱,但它的实质性影响尚未中止。只有通过一点一点的抵制,在无数法律知识的反复验证之下,它最终才能被废除。[如果这项法律被直接抵制,它在某一天会获得胜利或者被废除。]
此外,容易理解的是,通过将对法律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允许私人谴责法律,你能够确保法律将不会轻易受到攻击。在这种制度下,法律便不再日日遭到政党的攻击。要指责立法者的错误,你必须服从实际需要;你必须从明确且可评估的事实开始,因为它必须被当作审判的依据。
我不知道美国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既最有利于公共秩序,也最有利于自由。
如果法官只能从正面攻击立法者,他有时可能就不敢这样做;而在另一些时候,党派精神可能日日驱使他敢于这样做。因此,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软弱,法律就会受到攻击;当制定法律的权力机关比较强大,人们便在沉默中服从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法律对人们最有益时,它往往受到人们的攻击;而当法律以其名义对人们进行压迫时,它反而会赢得人们的尊重。[8]
但是,美国的法官是不由自主地被拉上了政治舞台。他之所判断法律是因为他要审理他不能拒不审理的案件。他必须解决的政治问题都与当事人的利益直接相关,只要其没有达到司法不公的程度,他就不能拒绝解决该问题。通过严格履行法官的职责,他完成了身为公民应尽的义务。的确,法院对立法机构进行的司法责难不能以这种方式毫无差别地扩散至所有法律,因为有些法律绝对不会引起那种被称为诉讼的清楚确定的争端。即便是这种争端有可能出现,仍能够预料到的是没有人愿意将它交由法院解决。
美国人也常常察觉到这种不利因素,但他们宁愿不做彻底修正,唯恐修正之后会对各种案件造成危险性影响。
赋予美国法院这种在有限范围内能够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力,迄今为止也形成了对抗政治集会的暴政的强大屏障之一。[9]
赋予美国法官的其他权力
在美国,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他们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法兰西共和国第八年宪法的第七十五条。——美国人和英国人无法理解该条款的意义。
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谈在像美国人这样的自由民族中,所有公民都有权向普通法院控告公务人员以及所有法官都有权判处公务人员,因为这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情。
允许法院惩治那些违反法律的行政官员,不是将特权授予法院。禁止法院这样做才是剥夺了它本应享有的当然权力。
在我看来,在美国,让全体公职人员对法院负责并未削弱政府的力量。
恰恰相反,我觉得按照这种方法行事的美国人强化了政府应当享有的尊重,而政府也会更加严谨地对待工作,以免遭到批评。
我在美国也没有发现太多的政治诉讼案件,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不难解释。无论案件的性质是什么,诉讼往往是一件困难和费钱的事。在报刊上指责一名公众人物是很容易的,但没有重大的理由就很难把他拉到法庭上受审。因此,要按照法定程序控告官员,就得有控告他的正当理由;如果官员们害怕被起诉,他们就绝对不能让人们找到类似的理由。
这种情况并非源于美国人所采用的共和制度,因为同样的情况每天也在英国发生。
这两个民族并不认为使国家的主要官员受到审判就能够确保他们的独立性。相反,他们认为他们之所以能够成功确保自由,更依赖于最普通的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提出的小诉讼程序,而不是依赖于他们从未使用或者很晚才能使用的大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