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国的民主政府(第17/18页)
[82]爱德华·德·托克维尔(?):“决斗一词不大适合于半开化的人类。你可否改为:多数仍倾向于通过打斗获得结果?”
[83]这里指的是华盛顿·斯密斯先生。参阅乔治·W. 皮尔森撰写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旅》第459页。
[84]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二段说:“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总统享有缔约权。”读者们不能忘记这个事实,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他们是通过间接选举产生的。
[85]华盛顿已经提到这句格言,但杰斐逊将它付诸实践,并将它引入了他的国家的思想和道德观念之中。
[86]在空白处:“≠美国出现在文明世界之中,它既有青春时期的活力又有成熟时期的经验。≠”参阅托克维尔与拉特罗布先生的对话,1831年11月3日。
[87]在正文一侧:“≠因此我们必须等待,直到事务变得更复杂、更困难,以致其达到能够对美国民主应对涉外事务的能力做出判断的地步。≠”
托克维尔曾在1849年6月至10月期间担任外交部部长一职,这段短暂的经历证实了他所担心的民主政体在处理外交事务时的劣势(参阅他的《回忆录》)。关于这个问题,可参阅斯蒂芬·A. 加勒特的“民主政体与外交政策:德·托克维尔的再次访问”,摘自《弗吉尼亚评论季刊》。
[88][*]≠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联邦宪法将涉及国家外交事务的固有领导权交到了总统和参议院手中,其在某种程度上将联邦的总政策置于民主制度的日常影响之外。≠
[89]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为了明确区分内部事务和外部事务,添加内部管理一词是绝对有必要的,因此在这里,作者不会因为赞扬他在前文中责备的制度而受到读者的指责。事实上,历史证明贵族制度对外是非常强大的,因为它仅受国家利益的引导,它之所以在领导国家内部事务时犯下错误,是因为它被个人利益所误导。罗马的贵族在面对平民的时候是专制的。法国的贵族犯下巨大的错误,英国的贵族在50年来也没有变得更明智。
[90]在空白处:“(参阅皮特金的《历史》。)”
[91]参阅马歇尔所撰的《华盛顿生活》第五卷。他在第314页说道:“在像美国建立的那种政府中,无论首席行政长官多么坚定,他也不能长期对抗人民舆论的洪流;而当时盛行的人民的舆论似乎是主张战争。事实上,在这个时期召开的国会会议上,人们多次发现华盛顿失去众议院的多数。”此外,反对他时所使用的言语也是极端激烈的:在一次政治会议上,有人无所畏惧地将他间接比作爱国贼阿诺德(第265页)。马歇尔再次说道(第353页):“支持反对党的人声称政府的拥护者们已经形成了一个顺从于英国的贵族集团,他们想要建立君主政体,从而与法国为敌;这个集团的成员是持有银行股票的权贵,他们如此害怕任何会对他们手中的资本造成损害的措施,以致对国家荣誉和国家利益所反对的屈辱都毫不在意。”
[92]宾夕法尼亚州历史协会保留了托克维尔就法国在美国的赔偿问题和法国外交政策发表的评论(这份文件被错误地归纳于《论美国的民主》的目录之下)。参照利文斯顿的通信以及当托克维尔发表这些评论时利文斯顿尚未离开法国的可能性,我们可以推测这些文件撰写于1835年4月或者5月初,也就是本书第一部分出版后几个月。耶鲁大学的收藏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些文件与本书的手稿有任何关联。也许从负责编辑托克维尔的作品的委员会掌握的文件中能够找出某些关于这篇评价的来源的准确信息。这篇写给未知收件人的文章是费迪南德·德雷尔手稿集中的一部分,尽管合集的目录是由德雷尔自行编辑的(《费迪南德·朱利叶斯·德雷尔编辑整理的手稿合集目录》),但其没有提到托克维尔的任何作品。这篇未经编辑的手稿为威廉·E. 林格尔巴克所用,他在他的评论《美国民主与欧洲实践者》中提到了这篇手稿,摘自《宾夕法尼亚州历史与传记杂志》。
以下是原文:
在这里,首先列出《宪法》的内容,随后我将审视其评论和实践。
宪法第二条第二项是这样阐述的:“[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获取参议院的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获得三分之二的出席参议员的批准;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他有权任命大使。”
在同一条款的第三项中,你可读到:“[总统]应接见大使和其他公使。”/
评论。
我查阅了三个最受重视的评论。它们是由联邦宪法的三位主要起草人发表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评论,其中包括肯特大法官的评论和斯托里法官的评论。
[在空白处:《联邦党人文集》,第43期至第64期,第二卷。
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556页和第576页]
以下是由此产生的所有学说,我会将我的许可置于空白处。
美国参议院是一个具备双重性质的议会:它既是一个立法机构,又是一个行政机构。在第一种情况下,它的审议是对外公开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其是秘密进行的。参议院的行政机构特质让它与总统的缔约权紧密结合。显然,它同样有权参与谈判,但在实践中,参议院明智地承认总统有权单独接见外国大使,有权开启、指导和暂时性缔结条约。随后其服从参议院的决定,参议院根据自身的观点批准、驳回或者修改它们。
问题的关键在于了解在美国以这种方式缔结的条约是否仍需服从于国会或者是否对国家具有实际约束力。
众议院在1796年2宣布,当执行某些条款时需要一项法律的许可,根据这项法律,国会有权对协议本身进行审议。同年,有消息称华盛顿拒绝承认国会拥有这样的权力。
据肯特所说,华盛顿的观点似乎成为美国人普遍接受的观点。众议院在1816年也表示它支持华盛顿的观点。
这个观点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杰克逊将军说过的话;杰克逊将军为了支持自己的理论,曾经说过如果下议院驳回条约,那么法国将无法达成协议。
根据资料,根据我刚才列举的评论,以及根据我自己在美国学到的东西,我很清楚宪法和实践使美国总统成为处理国家对外事务的唯一代表。外交使节由他负责,所有的说辞和文件通过他到达参议院。
现在,如果杰克逊总统传递的信息——这毕竟只是一个官员发表的声明,表明美国不卷入法国的争端,那么至少可以确定的是,杰克逊总统作为个体而言,勇敢地冒犯了法国。法国能否至少在这个人给出体面的解释之前,尊重他的决定,继续将这个人作为自己与美国之间的唯一且必不可少的中介呢?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作为一名法国人,我都不会这样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