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多数在美国的全能性以及其影响[1](第2/7页)
多数的全能性和多数快速而绝对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不稳定,而且对法律执行和公共管理活动产生了同样的影响。
由于多数是人们唯一要讨好的权威,所以它从事的工作都得到热烈支持;但当多数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一切努力便中止了;相反,在欧洲的一些自由国家中,行政权具备独立性和稳定地位,因此当立法机构的注意力转移到别处时,它仍可继续执行立法机构原来的决定。
在美国,人们对某些改革要比其他地方投入更大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欧洲,人们对同样的事情投入相对较小但更持久的社会力量。
[当我在美国就特殊的场合进行考察时,我发现了某些惊人的例子。]
几年前,一些宗教人士就致力于改善监狱的条件。公众被他们的呼声唤醒,从而使帮助犯人重获新生成为一项流行的事业。
随后,建立起一批新的监狱。改造罪犯的观点首次和惩罚罪犯的观点同时进入监狱。但是,这项公民热心参与和在公民的一致努力下变得势不可当的可喜改革并未一蹴而就。
当多数急于建设并发展一些教养所的时候,旧监狱仍然存在,且关押着大量罪犯。当新的教养所日趋完善和健全,这些旧监狱似乎令人感到更不健全和更为腐败。这种双重效应是不难理解的,而一心建立新设施的多数已经忘记了早已存在的旧监狱。由于人人都忽视了不再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监督便中止了。纪律严明的教管制度首先松弛下来,不久之后便遭到破坏。因此,在建有足以代表当代的文明和开化程度的不朽纪念碑的监狱之中,仍然存在着令人回想起野蛮的中世纪的地牢。
[在法国,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好的监狱,也很难找到像美国那样糟的监狱。]
多数的暴政[12]
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设想建立一个混合政府是不可能的。——主权必定存在于某处。——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调节主权的行动。——美国未曾采取这些预防措施。——由此产生的结果。
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做任何事”这句格言是不虔诚和令人厌恶的,但我相信人民的意志是所有权力的来源。我是否自相矛盾呢?
一项现行的普通法律不仅是由一个国家的人民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而且是由全人类的多数制定或者最后采纳,这样的法律才是公正的法律。
因此,公正为每个国家[发号施令]的权力划定了界限。
一个国家就像负责代表整个社会和用法律主持公正的陪审团。代表社会的陪审团能否比实施法律的社会本身拥有更大的权力呢?[13]
因此,当我拒绝服从一项不公正的法律时,我并不是否认多数的发号施令权,我只是从依靠人民的主权转而依靠人类的主权。
有些人曾大胆声称,人民只在与其本身相关的问题上不能完全逾越正义和理性的界限,而且也不必害怕授予多数的代表以全部权力。但这只是奴隶的语言。
如果多数不是作为一个整体,如果多数不只在观点上,而且往往在利益上反对另一个被称为少数的整体,那什么是多数呢?但是,如果你承认一个被赋予全能性的个体能够滥用权力对抗对手,那么你为什么不承认多数也可能存在同样的情况呢?人们团结在一起就能改变他们的性格吗?他们会因为力量增强而在面对困难时更有耐心吗?[14]至于我,对此表示难以置信;我反对我的任何一名同胞拥有决定一切的权力,我也不会将这种权力授予几个同胞。[15]
我不认为为了维护自由就可以把几个原则混合在同一个政府之中,因为这样会使它们彼此之间形成直接对立。
在我看来,所谓的混合政府不过是一种妄想。严格地说,根本就不存在混合政府(从这个词语的本意来理解),因为在每个社会中,你终究只会发现一种支配着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
作为这种政府的例子而最常被人所引证的18世纪的英国,它实质上是一个贵族国家,尽管它具有某些重要的民主要素[16];因为它的法律和风俗习惯是以贵族政体的方式建立起来的,而贵族最终总是会占据统治地位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导公共事务。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因为人们在不断观察贵族利益和人民利益的斗争时,只看到了斗争本身,而没有注意到斗争的结果,而斗争的结果才是更重要的一点。当一个社会真正建立起一个混合政府,即一个被相互对立的原则平分的政府,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将被瓦解。[17]
因此,我认为必然存在一种高于其他所有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认为当这种权力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碍它前进[18]并延迟它的前进时,自由必定处于危险之中。
在我看来,无限权威是一种不好且危险的东西。[19]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行使无限权威;我只承认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会造成危险,因为他的智慧与公正始终与他的权力相当。因此,世界上没有一种权威本身值得尊重或者拥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而使我愿意承认它的行使可不受控制或者它的统治不会遇到阻碍。因此,当我看见能够做任何事情的权力和能力被赋予任何权威时,不管这种权威是被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是被称作民主政体还是贵族政体,不管这种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我都会说:那里已经播下了暴政的种子,而我会选择离开,尝试生活在别的法律之下。
我最挑剔美国所建立的民主政府的地方,不像很多欧洲人声称的那样在于它的软弱,恰恰相反,而在于它所具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20]而美国最令我感到排斥的不在于那里盛行的极端自由,而在于那里拥有的对抗暴政的保障太少。[21]
当一个人或一个政党在美国遭受不公之时,你认为他或它能够向谁申诉呢?向公众舆论吗?但舆论是由多数形成的。向立法机构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且盲目服从于多数。向行政权力机构吗?但行政机构的代表是由多数任命的,并作为被动的工具服务于多数。向警察吗?警察不过是多数掌握的武器。向陪审团吗?陪审团就是被赋予审判权的多数。在某些州,连法官本身都是由多数选举产生的。因此,不管你抨击的措施是如何不公正或不合理,你都只能选择服从[或逃避。如果这不是隐藏在自由表象之下的暴政,那还能是什么?]。[22]
与此相反,假如一个以这种方式创建的立法机构既能代表多数又不必受到多数的激情的摆布;行政权拥有其自身的力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那么你仍然可以创建一个民主政府,但暴政几乎没有肆虐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