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7/7页)
[20]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不难发现在联邦各州中,司法权对政治事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联邦法院实施的行为中。你知道联邦宪法支配各州宪法,就像各州宪法支配普通法律那样。但是,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说过联邦宪法禁止地方立法机关在它们的刑法中引入具有追溯力的规定并损害一些既得权力。通过剥夺各州的这两种行动方法,就相当于剥夺了它们实施暴政的根本武器。因此,每当这些立法机构通过这种类型的法律时,联邦法院都会抨击其违宪。那么,联邦司法系统就会成为想要实施压迫行为的多数和被多数压迫的个体之间的公正仲裁者。(a.)它介入地方激情之中,这种激情堪比泰西塔斯所说的兄弟仇恨。
a. 我不知道这是否像我所描述的那样完全属实。为了进一步研究,可特别参阅斯托里的作品。
[21]陪审团。/
陪审团既是统治人民的有力手段,又是教育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效的手段。/
由于我在探讨司法体制,所以我想谈谈陪审团制度。/
可具备民主性质或贵族性质,但决不可能具备君主性质,往往都是拥护共和政体的。/
[在空白处:对我来说,我认为当你从包罗万象的政治角度探讨陪审团时,陪审团高于所有的政治机构;你必须始终从这个角度对它做出判断。]当美国人在规定陪审团处理刑事和民事事务所需承担的责任时,他们可能需要一本书才能将其详细列出,但在这里,我只想从政治角度对它做出判断。
这是托克维尔在日期分别为1831年10月11日和1832年1月12日的笔记中描述的其他观点。旅行笔记中包含了大量涉及陪审团的内容,尤其是笔记本F,其专门探讨了美国的民法和刑法。关于陪审团在民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可参阅托克维尔在1831年9月21日与弗朗西斯·格雷参议员的谈话和托克维尔与蒙哥马利的一名律师的谈话。在旅行过程中,托克维尔参加了一个巡回法庭的听证会。(乔治·W. 皮尔森的《托克维尔与博蒙的美国之旅》)
托克维尔认为风俗习惯和环境同样能够对抗多数的暴政。第九章阐述了对抗多数的权力的这两种障碍,并初步对本书做出总结。
[22]把陪审团制度作为司法制度进行研究,探讨这个制度对美国产生的影响,以及尝试找出美国人是如何利用这个制度的,将是一件有益而有趣的事情。如果只考察这个问题,你可以参考全书研究这个问题的作品和专为法国人而写的作品。比如,你可以尝试找出美国陪审制度的哪些部分能够运用到我国且对我国有极大的帮助。在美国,最能使我们了解这个问题的州是路易斯安那州。路易斯安那州是法裔美国人和英裔美国人混居的州。该州所建立的两种法律制度使他们像两个对立的民族,但他们正渐渐相互融合。最值得查阅的书籍有,标题为《路易斯安那州法律汇编》的两卷版路易斯安那州法律合集;以及或许更好一点的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书,它是用英法两种语言所写的,书名为《民事诉讼的规则条约》,该书由布衣松于1830年出版于新奥尔良。该书具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它提供了英法对照的术语表,并用法语对这些英文法律术语做出了精确而权威的解释。在所有国家中,法律用语都有其特有的含义,英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3]英国和美国的所有法学家在这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托里先生在他的关于联邦宪法的文章中一再称道将陪审制度应用到民事事务中的好处;“赋予陪审团参加民事案件审理的宝贵特权,”他说,“是一种完全不亚于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特权,这实际上承认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对人人都是极其重要的。”(斯托里的作品,第三卷第38章[第654页。——编者注])
[24]如果你想说明作为司法制度的陪审制度的效用,你可以找到许多论据,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当你将陪审员引入事务之中,你可以减少法官的数量,而不致给工作带来不便,这是一个极大的好处。由于法官的人数众多,只有在职法官死亡才能出现空缺,为活着的法官提供晋升的职位,因此,司法官员的野心总是不能得到满足,这使他们自然地依赖于多数或者依赖于有权任命空缺职位的人;这时,法官的晋升就像是在军队中获得军衔。这种事实状态完全违背良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的意向。你想使法官一职成为终身制,以便法官保持独立;但是只要法官不自愿辞职,任何人都不得罢免他,又有什么好处呢?
法官人数众多,其中不乏滥竽充数之人;但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官员绝对不是一个普通人。因此,当人们建立法院组织的时候,一个文明程度不高的法庭应当是法院组织中最糟的环节。
对我来说,我宁愿把一个案件交给能干的法官领导的不太懂法的陪审团审理,也不愿将其交给大多数只对法律体系和具体法条拥有不完全认识的一伙法官审理。
[25]但是,必须在此作重要说明:
的确,陪审制度使人民享有了控制公民行为的一般权利,但它并未向人民提供在一切场合中行使这种控制权的手段,也没有让公民以暴力的方式行使这种控制权。
当一个专制君主有权力指定他的代表处罚犯人时,被告的命运可以说早已注定。但是,如果由人民进行审判,陪审团的组织和问责制的缺乏,尚可为无辜者提供有利的机会。
[26]在正文一侧:“<如果包括下述注解。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是其更注重专制权力而不是权力的行使;原因之二是其更看重事物的表征,而非事物本身≠(更重视有权力做某事而不是凭借这种权力做某事。)>”
[27]爱德华·德·托克维尔:
“我会用‘迈出一大步’取代‘取得极大的发展’,因为步伐与发展的差别在于它仍然是不确定的,而文中描述的正是这样的情形。在任何情况下,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你不希望或者不应当像这样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外,发展这种措辞意味着波旁王朝不知道是谁推动了它,也就是说这种发展违背了它们的意愿。而步伐一词不包含这样的含义。”
[28]当陪审制度只应用于某些刑事案件时,这一事实尤为如此。
[29]联邦法官几乎总是处理触犯国家政府的问题。
[30]在博蒙的关于1848年的宪法委员会的讨论资料中,下述注释被发现,其叙述了托克维尔指出的关于陪审制度的障碍:“在陪审制度在民事事务的直接、完全和普遍应用中,托克维尔发现了一个缺陷。有时存在事实和法律的奇异混合物。高度文明的公共道德观念的必要性。由于运行的难度,所以更需要更有能力的陪审团。引导陪审团的巨大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