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科举的前夜(第5/7页)

总之,到隋为止,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并立之制已成,算生、法生、书生都已具备。隋廷加以整理,以国子寺统国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五学,但律学犹属大理。至唐代律学亦移属国学了,遂成六学并立之体制,各有课试授业之法,并可各由相应科目参加科举考试——前三学之学生应试可选择秀才、进士、明经科,后三学则分别参试明法、明字、明算科。

总之,北朝学校制度的发展,也为科举制的诞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表现在察举与学校进一步的结合之上以及六学体制的具备之上。这与南朝学校制的那些变化一道,构成了科举制出现的前提。

三、科举制成立标准的讨论之评述

对科举制起源、成立标准及进士科问题,学者的研究已相当之多,这里择其要者略作评述。

在20世纪30年代,邓嗣禹在燕京大学《史学年报》第2卷第1期上发表了《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一文。文中对隋之进士科作了考析,结论是“然则进士科起于隋也明矣”;同时进而提出了他对科举制成立标准的看法:“须知科举考试,必由应试人于一定日期,投牒自进,按科应试,公同竞争,试后有黜落,中试者举用之,然后为真正考试。”既然唐代已有分科招考及竞争黜落之制,有投牒自进之法,“然则科举考试之起于唐,殆成定谳矣”;然而隋代已有“公同考校”之法,有进士之科,所以“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

在同期的《史学年报》上,还刊载了张尔田、俞大纲的评述意见。其中俞大纲对“科举之制,肇基于隋,确定于唐”这种略失含糊的说法略表异议:“不得以进士设科年代,以定考试制度始于何时。若谓察举对策之法,已为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上溯两汉为权舆;若谓朝廷开科待人,士子投牒自进,始可谓完形之考试制度,则当以唐为始,不可谓肇基于隋,确定于唐矣。”俞大纲与邓嗣禹,在科举成立标准上是一致的,只不过俞氏对“以唐为始”一点阐述得更为明确、清晰。

1949年之后,一般都认为科举制就是分科举人,始于隋之进士科。在《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上,何忠礼以其《科举制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一文检讨了这一问题。他提出,科举制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士子应举,原则上允许‘投牒自进’,不必非得由公卿大臣或州郡长官特别推荐。这一点,应是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也是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第二,“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即以考试为确定任官资格的中心环节;第三,以进士科为主要取士科目。由于隋代考试方法尚不完善,特别是“投牒自进”之法并未产生,因此,科举制应始于唐。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观点,就是隋无进士科,所有称述隋进士的材料,均不可信。

何忠礼的看法,与邓嗣禹、俞大纲大致相同,但论说更为细密;唯一的重大差异是,何氏认为隋无进士科。

何忠礼的文章引起了反响。问题集中于两点之上:其一,科举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其二,隋有无进士科。

在科举成立标准上,也有人采取了与何忠礼相近的意见。如许树安在1985年出版的《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天津人民出版社)一书的第5章中,虽然提到“一般把隋炀帝创置进士科作为科举产生的标志”,但又指出,“科法取士与以往的选官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普通读书人可以自愿报名参加官府的考试,即所谓‘怀牒自列于州县’”。

但也存在着反对意见。《历史研究》1984年第6期发表了金旭东《“科举制起源辨析”之商榷》及周东平《关于科举制起源的几点意见》两篇文章。两位作者引证史料,说明何忠礼“隋无进士科”之说不确;同时他们不同意何氏关于科举制特点的看法。金旭东认为,唐代举人有生徒,有乡贡,“投牒自进”的只是一部分,而且有时只是一小部分,王朝有时还完全停止乡贡,实行荐举,偶尔也允许自举,“因此把‘投牒自进’作为科举制与荐举制最根本的区别,就不妥当了”。他认为科举制最主要的特点应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周东平认为,“科举”的本意就是“分科举人”,而“投牒自进”“实无关科举宏旨”,只有“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尚可视为科举制的特征之一”。

对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把科举制的特点,同察举与科举的最后分界这两点加以区分。固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也是科举的基本特点,但我们探讨科举成立的起点之时,就必须抓住使二者最后区分开来的那一特征。我以为邓嗣禹对科举特点的概括是非常准确的,王朝设科而士人自由投考,这就是科举与察举的根本区别。自东汉顺帝时孝廉已行试经,晋代始秀才对策“一策不通,不得选”,南北朝秀孝试策,均有不及第不授官之规定,北朝还确有落第者可考。因此,“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已经不能构成科举与察举的最后分界之点了。而“投牒自进”,正体现了投考之“投”与招考之“招”。北齐自求秀才(自求还不等于制度化的自举),正说明了“投牒自进”是必然趋势。何忠礼说“投牒自进”是科举制“最重要的特点”,其表述或可斟酌;但只强调“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而认为“投牒自进”“无关宏旨”,却未免是忽略了科举制成立问题的关键所在。

认为科举就是“分科举人”,这是一种老说法。汉代察举就早已是分科举人了,因此这种说法对于探讨科举制的成立问题并无帮助。至于以唐代举人有生徒和乡贡二途来否定“投牒自进”的意义,这是混淆了不同的问题。强调“投牒自进”,主要是针对地方长官察举权力而言的。问题并不在于多少人是“投牒自进”,而在于是否允许“投牒自进”。况且,学校与科目之合一,本来就是科举制的发展趋势。至明清时代,“科目必由学校”,学子皆先经县试、府试入学为童生,再经院试、乡试等,才能参加中央会试,可是并没有人怀疑明清科举是否就不能算是招考与投考制度。因为入学之童生试,是自由报名的;地方官解送贡士,已不再表现为一种举荐权力了。所以“生徒”的存在,甚至“乡贡”的消失,都不影响“投牒自进”的意义,或更为准确地说,不影响投考与招考制度的本质。

隋代的秀才、孝廉、明经等岁贡科目,以及诸多特科,如前所述,确实都没有自由报名的迹象。张晋藩、王超之《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381页称,“隋文帝时设有秀才科,由应试人自己报名,参加考试,中试者则由中央考察录用”,“策试秀才以任官,是开皇中期以后的一个重大改变。所以文帝仁寿中,杜正伦兄弟三人俱为秀才,为当时所称美。从此科举制度,便在封建社会的官僚政治中开始盛行”。说隋代秀才已能自由报名,其法为科举制之始,其观点颇为新鲜。如其时秀才确可自由报名,那么这就完全可以看成科举的起点。但不知其说根据何在。杜氏兄弟皆非自由报名,《北史·杜正玄传》“刺史何忽妄举此人”语即是证据;策试秀才亦不始于开皇中期。由于笔者未曾见过足资证成其说的史料,故暂不取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