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结语(第5/6页)

以为科法已善,则未也。今以少壮时当讲求天下正理,乃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才,致不如古!

可见这种“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的选官方法,确实有严重弊端,不但讲求抒情文字的进士科,甚至明经科也是如此。汉代察举亦以经术取人,但只要求通其大义,此外还有德行、吏能等多种条件与相配合,所以对经术能存其大旨,取其精华。而至唐代,试明经以帖经、墨义而不及其余。如《权载之文集》卷四十一柳冕《与权德舆书》中柳冕之言:“进士以诗赋取人,不先理道;明经以墨义考试,不本儒意。”

尽管王朝有时也试图加以改良,例如改试诗赋为试策论等等,但这只不过是扬汤止沸,舍本逐末。只要天下士子,依然为了跻身统治阶级之内,为了猎取官位、占有特权,而集中于中央所开之寥寥数科(后来只剩进士一科)之上,围绕有限的录取员额作激烈竞争,那么任何考试内容,都可能成为那种“文墨小技”。考试方式的采用,绝不仅仅是为了考核人才,它还是为了建立一个相对客观划一的标准,使来自各阶层的士人有较为均等的竞争流动机会。经常发生的科场案,日益严密复杂的考试程式,都反映了人们对科举的关注,往往发自对公平的要求。诸多科目最终归之于进士一科,也是为了使取人标准简单划一,有共同的比较与评价的基础,所以其法与汉代根据需要分科分类取人之制恰好相反。朝廷把考试标准与内容制定得合乎知识分子的口味,给他们每一个人以入仕为官显贵尊荣的可能,让他们年复一年、乐此不疲地在功名之途上奔竞消磨,老死科场而不恨。如果落第失败,也再不能埋怨长官不加举荐,而只能反躬自责自己的无能。因此,考试的标准就必然是具体的、可掌握的与模式化的,以保证公正与易行;而举子们总是随即就发明了种种达到这一标准的雕虫小技。有时科举考试甚至就不像是为了选拔最优秀者,简直就像是为了找到一种办法能够试退一批人并保留一批人而已。(3)最后,王朝总归是录取了一些知识分子,他们之中总归会出现一些人才。总之,王朝与大部分士人,都无意从根本上改革科举。如苏轼所言:“自文章而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策论、诗赋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东坡奏议集》卷一《议学校贡举状》)所谓“设科取士,不过如此也”,正反映了帝国政府以及大部分知识分子对科举的态度。(4)

总之,察举制之演变为科举制,以及科举制不能回复到察举制(5),是有更为复杂的原因,察举制也自有科举制所未能继承下来的优点。就是仅就推荐与考试二法而言,也不能简单地说孰优孰劣。考试之法固然严密、规范,但就人之能力与行政任务千变万化的复杂关系而言,它又未免过于机械、简单;而观察与推荐之法则可能灵活、准确得多。这都紧密地依赖于整个政治体制以至社会文化背景的状况,而很难仅就其中的某个要素遽下评判。汉代察举较为尊重舆论评价,注重专业原则分科取人,且有“试职”、“累功”之法强化了实践培训,其法与吏治结合得较为紧密;而科举考试,则较多地体现了面向知识群体,和促成社会流动与公平竞争的精神。两种制度各有一套相关的机制与之相配合,各有成功之处,但也各有难以克服的问题。总之,较之察举制,科举制确实是一个相当重大的进步,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项伟大的政治文化成就,但它并非一切方面都比察举制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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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与科举制,在今天均已成为历史。社会的政治文化状况,已经有了重大的不同。在现代民主社会之中,国家首脑由选举产生,政府权力则由公民赋予。有立法机构限定政府的权力行使的方式、范围与内容,并有司法机构加以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样,专制皇权、官僚统治阶级的特权以及血缘身份制、封建依附制等等,都丧失了存在的合法性。同时社会进步导致的进一步的功能分化,使文化知识界与政府行政机关判然两分,建立了合理的平等与分工关系。知识分子在知识界内自由地从事文化活动,同时也为社会以及政府提供知识与技术;并且,他们主要地不是通过直接在政府中任职,而是通过舆论媒介以及其他民主渠道,更有效地行使其政治参与和批评权利的。行政文官,则由受过专门培训者,经过考试、推荐等途径,在被确认了具备专业知识能力之后,进入政府的不同职位,严格依靠法规完成职责。中国古代士大夫政治之下知识分子与行政文官一身二任,以及由此造成的角色冲突,在这里就不会发生了。完备的法规,严密的组织,强大先进的技术手段,特别是有效的公众监督,保证了政府机构高度的能力与效率。当立足于今天而回顾人类历史上不同的选官制度之时,我们的第一感受,便是那进化的轨迹。我们需要从这一角度出发,深入探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以及相应政治文化背景的变迁特点与规律。这本小书,便希望能为这种探讨,提供一些基本材料以及尚不成熟的意见。

【注释】

(1)例如司马光说:“自三代以前,其取士无不以德为本,而未尝专贵文辞也。汉氏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大夫、州郡举有经术德行者,策试以治道,然后官之,故其风俗敦尚名节……隋始置进士,唐益以明经等科,而秀孝遂绝,止有进士、明经二科,皆自投牒求试,不复使人察举矣……于是进士专尚属辞,不本经术;而明经止于诵书,不识义理。至于德行,则不复谁何矣!自是以来,儒雅之风日益颓坏,为士者狂躁险薄,无所不为,积日既久,不胜其弊!”见《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九,“议学校贡举状”。

(2)例如唐代国子监之律、书、算学,所教授的正是直接的行政技术。然而这三种学校是为八品、九品官员子孙及庶人而设的,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则于国学、太学、四门学中学习经史文辞。可见统治者也不能不受知识群体的文化风尚的影响,而轻视律、书、算等具体技能。又如宋神宗时立明法科,试之以律令、《刑统》,然而《宋史·选举志》记时人语曰:“昔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又神宗亦称:“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吴充亦曰:“后来缙绅,多耻此学”。其科最后又废,仍然难以成为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