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五(第8/10页)

报销款目分四案开单折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奏为造报军需款目,分为四案开列简明清单,恭折仰祈圣鉴事。

窃臣接准部咨,同治三年七月初十日内阁奉上谕:军需报销一事,本有例定章程。惟近来用兵十余年,蔓延十数省,报销款目,所在多有。若责令照例办理,不独虚糜帑项,徒为委员、书吏开需索之门;而且支应稍有不符于例,即难核准,不得不著落赔偿。将帅宣力行间,甫邀恩锡,旋迫追呼,甚非国家厚待勋臣之意。著照该部所请,所有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各处办理军务未经报销之案,准将收支款目总数分年分起开具简明清单,奏明存案,免其造册报销等因。钦此。

仰见我皇上独除烦苛、务崇大体之至意。臣自咸丰三年带兵以来,统辖日广,条目太繁,曾于咸丰七年十二月酌拟报销大概规模陈奏一次。十年四月,奉命署理两江总督,即于五月附片奏明,拟自咸丰二年至十年五月,分作三案造册报销。并先将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止,作为第一案专折具奏,照例造册咨部在案。

臣初出带兵,并未奏派大员总理粮台。收放各款,随时遴员经管。咸丰四、五、六、七年,以今湖南抚臣李瀚章前任守令时经手者居多;八、九两年以江西候补知府张韶南经手者居多。十年五月忝任江督以后,始奏明于江西省城设立总粮台,派江西布政使总司其事。臣时驻扎祁门,另设行营支应粮台,添委江西建昌府知府隋藏珠与张韶南会同经理。至十一年秋克复安庆,图攻金陵,又于安庆立粮台,名日江外粮台。调隋藏珠管理,而以江西候补知府王延长副之。其留于祁门者,支应皖南诸军,名日山内粮台。其时张韶南物故,派安徽候补知府李兴锐始终其事。其随臣弟曾国荃,在安庆、金陵者,则有江西候补知府李作士等员,别无台局名目,但在舟次支应而已。臣统军甚久,人数甚多,款目甚巨,而委员极少。前后十余年,大小委员不满四十人,以故浮费较少,头绪易清。此臣营历年支放军需大概情形也。

同治三年七月,奉到谕旨,饬开简明清单,即札行各省台局,开送历年所解饷项总数汇齐核对。嗣准各处陆续送齐,即于四年十一月在安庆省城设立报销总局,派安庆江西两省布政使综理其事,仍令王延长、李兴锐二人专司勾稽,以资熟手。又添派安徽候补知府彭嘉玉帮同查核。其江西总台案卷,则由江西布政使派委候补同知直隶州陈长吉赍至安庆会同清厘。一年以来,各该员等逐款稽查,悉心核算,开单则期于简明,底册归于详核。兹据署安徽布政使吴坤修、江西布政司孙长绂、前署安徽布政司调任湖北布政司何璨会同详称:自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六年十二月底止,前经具奏者,兹亦重开一单,列为第一案:共收银二百八十九万一千四百一十九两五钱有奇,收米五万三千七百四十九石八升有奇。共支发银二百六十六万七千三百七十一两六钱有奇,支放米三千七百九十九石五斗八升有奇。所余银两及余米变价等项,共计存银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四两一钱有奇。

其自咸丰七年正月起至二月二十日臣丁忧回籍之日止,陆续支放及各项杂款未经列入初案者,另开一单作为第二案:共支发银二十九万一千三百九十四两一钱有奇。

自咸丰八年六月臣由原籍起复带兵援浙之日起至十年四月底止,开列一单作为第三案:共收银一百六十九万一千六百七十六两一钱有奇,收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共支发银一百六十二万七千四十六两八钱有奇,支发钱一千一十九串有奇。

自咸丰十年五月臣接任两江总督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克复金陵止,开列一单,作为第四案:共收银一千六百八十五万四千五百九十两七钱有奇,收钱九十六万五千五百五十二串有奇,共支发银一千六百七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五两有奇,支发钱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三串有奇。

以上四案,均就实收实放之款逐一开报,其各军欠饷及协济各路银钱等款,另行分析开单具详请奏前来。

臣查向来军营放款缓急多少,粮台委员得以主持其事。臣营则十余年来无论支发何款,无不亲自裁度。虽有不合例之供支,从无不核实之款目。同治二三年间,统军至十余万人,欠饷至十五六个月,从未有兵勇向粮台索饷滋闹者。一由于粮台之银随到随发,从无存留;一由于发饷之际,概由微臣斟酌,不与委员相干,因是差免于浮冒之弊,而即以取信于将士之心。此次汇办报销,为时阅十二年之久,用款至二千一百三十余万之多,臣复加查核,均系确凿可据。除自三年六月以后至四年五月北征之日止,臣督饬各员接办照例报销外,所有咸丰三年九月起至同治三年六月底止军需款目,分为四案开列简明清单,恭呈御览。谨专折具陈。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办理。谨奏。

安徽抵征比例请销片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再,安徽省抵征一项,臣于同治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具奏声明,解司库者由藩司报销,解粮台者由粮台报销,乃可清款目而省胶葛。惟其中不合例之款,不特粮台有之,即司库亦有之。其中合例者,如各官养廉俸银等项,计司库放钱十七万四千八百九十六千有奇;不合例者,如田荒之州县发给牛种银两,无驿之州县发给津贴银两及委员薪水等项,共计司库放钱十五万七千二百五十六千有奇。此次办理三年六月以前简明清单,若将此十五万七千余串不合例之款列入单内,自可一并核销。臣以抵征一项,收款本系创格,用款尤多变通。报销不合例,司库与粮台同,而各归各报,则臣奏明有案,不可稍有牵混,自相矛盾。

查军兴以来,惟皖省蹂躏最久,当地方初复,公私扫地,无一钱一物以为基址,万端缔造,特立牛种津贴等名目,酌量核给,以苏民困而励官廉,各任藩司随时禀商,皆由臣悉心核定,迥非照例支给者可比。将来司库造报,应比照简明清单之例,一律请销,以昭核实。除饬安徽藩司将合例、不合例之款分析造报外,理合预为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谨奏。

补发湘军欠饷作第四案续报之款片 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

再,此次开列简明清单,清厘各军月饷,除已发各款外,核算同治三年六月以前尚欠发各军银四百九十八万七千五百两有奇。内鲍超一军欠饷银一百余万两,业经该提督奏明作为各营报效、请加学额在案。徽、休两军十七营闹饷,罚银二十三万,臣于同治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奏结亦在案。其余金陵、安庆、皖南各军欠饷,自三年七月起至四年腊月止,除截旷银两不发外,均经分别补给。臣所部湘军十余万人,惟刘松山之老湘营未撤,欠饷亦至今未清。此外各营,一律清楚。所发银两,拟于第五案照例报销之始另列一单,作为第四案续报之款,庶简明清单与照例造报二者年月既画然不乱,款目亦截然不紊。理合附片陈明,伏乞皇太后、皇上圣鉴,敕部查照。谨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