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南京的陷落(第13/16页)
我兵于四月五日自归德府起行,沿途郡邑,望风投顺。十三日离泗州二十里,夜渡淮。十七日,距扬州城二十里列营。十八日薄城下,招谕守扬州阁部史可法,翰林学士卫胤文及二道四总兵降。不从。二十五日取其城。获可法,斩之,并戮其据城逆命者。五月初五日,至扬子江,陈于北岸。初九日,黎明渡江。初十日,闻伪福王率马士英及太监等遁去。命贝勒洪巴图鲁尼堪等往追擒之。十五日,我兵至南京。明忻城伯赵之龙,率魏国公徐州爵、保国公朱国弼、隆平侯张拱日、临淮侯李祖述、怀宁侯孙淮城、灵璧侯汤国祚、安远柳祚昌、永康侯徐宏爵、定远侯邓文囿、项城伯韦应俊、大兴伯邹顺孟、宁晋伯刘允基、南和伯方一元、东宁伯焦梦熊、安城伯张国才、洛城伯黄周鼎、成安伯柯永祚、驸马齐賛元、内阁大学士王铎、翰林程正揆、张居、礼部尚书钱谦益、兵部侍郎朱之臣、梁云构、李绰、给事中杜有本、陆郎、王之晋、徐方来、庄则敬及都督十六员,巡捕提督一员,副将五十五员,并城内官民迎降。其沿途迎降者,兴平伯高杰子高元照、庸昌伯刘良佐、提督李本深、总兵胡茂正等二十三员,监军道张健、柯起凤、副将四十七员、马步兵共二十三万八千三百。
根据这份失败记录,实际上南京的整个复明政权和它在前线的大部分军队都这样投降了敌人,为他们的新主子将来征服江南提供了骨干和军力。
不过,在南明政府之外,这种屈辱的投降深深地激怒了那些听到这个消息的文人学士,因而他们对前朝的忠诚反而相应地加强了。在一首叫做《赭山》的诗中,两位忠君殉难者潘柽章和吴炎写道:
阮与马共天下,
偏地职方司漫天。
都督府金舆玉辇不知处,
黄旗紫盖渡江去,
赭山高兮无极,
烈火烧空兮焦石,
烛龙无光不照地,
猩猩怒嗥向人立。
我纵言之复何益,
主失势兮恩为仇,
客操柄兮羊化彪。
总之,士大夫的卑怯归顺,也刺激了另外一些士大夫更强烈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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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年1月11日,多铎报告了北京城的投降,《世祖实录》第十二卷,第140页。李际遇的情况,见《明史》(国防研究院),第28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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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山源:《嘉定义民别传》第七卷,第30—31页;《清史别传》,第七十九卷,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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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可法知道,大顺农民军已经全部撤到山西,因而他希望在尽可能偏北的地区建立军事基地,为向北发展做准备。斯特鲁弗:《传统中国社会中史学的作用》,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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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六奇:《明季南略》,第199—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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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定国投降满人是在杀死高杰同时还是在此以后,还有一些疑问。所有编年史都认为高杰是在1月8日夜晚被杀死的。许定国投降满人,看来很可能是在1645年1月28日到2月6日之间。姚家积:《明季遗闻考补》,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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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廷吉:《青磷屑》第二卷,第11—12页;何绍基编:《安徽通志》,第2413页(第二一二卷,第13页);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刘约瑟:《史可法和满洲入侵时中国的社会政治》,第87—88页。高杰部队在2月8日发起进攻,见顾炎武:《圣安本纪》,第21页。以后许定国帮助满人攻占江南。1645年他因为妻子病重回到了北方。1646年他在死前加入了镶白汉旗。《贰臣传》第七卷,第32页;《清史列传》第七十九卷,第15页。多铎只有1万人的军队,由于许定国及其同伙的叛变而增加了4倍,见刘:《史可法》,第1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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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桢:《南明史略》,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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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长:《史可法传》,第118—120页;刘约瑟:《史可法》,第90页。许定国的叛变极大地影响了清的政策,促使多尔衮南下。“豫王(即多铎)渡河,兵不满万。合许定国军,声大振。先是定国杀高杰,杰妻邢氏请于史阁部,必报其仇。定国惧,乃纳款□□,请兵南下而己为向导。时摄政王初定北都,南下之意未决。得定国,乃决策南下。豫王以轻兵径行千里,直抵扬州,定国一人故也。”李介立:《天香阁随笔》第二卷,引自李光涛:洪承畴背明始末》,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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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桢:《南明史略》,第57—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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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榆园军起源的材料记载在乾隆年间的《曹州府志》。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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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尔梅:《白耷山人集》第十卷,第19—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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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20页。“苫块”喻指居父母丧时睡的草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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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十卷,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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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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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尔梅:《白耷山人集》第十卷,第20—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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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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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耷山人集》,第十卷,第20页。阎尔梅使用的“国家”一词无疑是来自孟子的用语:“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根据对这个语辞的一般解释,“国”是指封建诸侯的国家,而“家”是指贵族士大夫的家族。这个概念恰恰是家族主义的,表明了引伸为父权,引伸为整个帝国统治者的一种家庭式等级结构。尽管指出这种国家概念和现代“国家”概念(它大略同于英语nation一词)之间存在着不同是很重要的,但阎尔梅对这个词的用法与现代用法之间仍然存在着一些相同点,它表明了一种向更为普遍和一般的忠诚的缓慢进步,就像现代民族主义所表现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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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尔梅:《白耷山人集》第十卷,第20页。一般说来,以忠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统治者的责任兼有对其家庭的义务。后者是用“义”来定义的,阎尔梅在他的信中首先表明了这种态度,但是他随即又对史可法说,对他这样的忠臣来说,他对既有特殊性又有普遍性的“国家”所承担的更高义务,远远重于他对自己私亲所承担的直接家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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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十卷,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