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3/26页)

这些土地所有者的许多人也是官僚集团成员,他们可以利用免役权使其财产免征赋税。在农村土地资源的竞争中,这个社会阶层——在16世纪它被叫做“乡绅”——取代了在明初负责收税、分配徭役、决定司法、管理灌溉的粮长的位置。在15世纪30年代南直隶巡抚周忱的赋税改革以后,粮长在地方长官那里失去了一些他们的权势和威望,但是他们仍然是在乡村居住的“处士”,收买土地,高利盘剥。作为深深扎根于乡村社会的当地居民,这些处士粮长在理想上是宽仁的家长式的。在嘉靖时期,有一段时间曾经是终身任命、父终子继的粮长,开始变成为轮流承担的职务,常常指定大地主担任。这样当处士失去他们在本土的半官方地位时,官僚乡绅就越来越可以使用他们的免役权,使其土地免征赋税。而且因为他们大都住在城里,因此和处士不同的是,他们对他们的佃户和劳动力很少感到有家长式义务,这就可能导致了晚明时期阶级冲突的加剧。不过,许多乡绅,特别是那些致仕官僚,仍然生活在自己的田庄中,极认真地执行他们作为“士隐”的责任,帮助解决一些公共问题。

江南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常常是一些十分多样化的产业,把畜牧(鱼、家禽、猪的饲养)和园林(漆树、蔬菜和桑林的种植)结为一体。到明代晚期,一个新现象业已出现,这就是士大夫官僚成了田庄经济的管理人。当时的很多材料表明,那些官僚从官场致仕归乡后,就专事农业管理;培育新的谷物,分派各种农活,督责女仆纺绩。家仆开始被认为是一种投资形式;我们也看到很多材料说,那些父辈的乡绅要儿子好好供养那些雇工和合同工们吃喝,以使他们能好好干活。退休的地方长官们现在发现,亲自管理家仆秋收,指挥他们建造房屋和整修水利,是没有什么不体面的。就像当地的一位贵妇人提醒她丈夫的话:你既然已身无官事,那么就该专心家事了。尽管这种农业管理趋于一种半庄园制度,甚至它还包括了直接由大地主经营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手工作坊,但是对中等和富裕的农民来说,还是有机会专务于土地的。常常是丈夫耕作,妻子蚕织。实际上,在晚明对妇女的日益重视(显然这也与她们文化知识的增长有关),可能反映了她们新的、更为重要的经济作用——许多时候她们为家庭带来的副业收入,要远远高出土地正常耕作所带来的收入。这样的家庭可以从丝棉制品的不断上涨的价格中获利,因此,许多中等农民家庭在这个时期变成了富裕农民,甚至成了管理地主自然,从小的地产扩展为大土地经营,依靠的是充分的劳动力,他们在明的中晚期也在增加。这种劳动力大军增加的一个原因,就是土地价格的提高已经超出了贫困农民所承受的能力,他们常常沦为奴隶或是流入城市。

在江南,由于越来越多的土地改种像棉花这样的赚钱作物,由于不在本地居住的地主取代了当地曾经负责水利维修的粮长,因此,用于水稻种植的灌溉渠道因为无人过问而干涸了。尽管明末清初的许多文人强调恢复这些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但是在一些地区让农民回到以前水稻种植的旧方式上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旦土地用于种植棉花,那么就很难再重新种上水稻。首先,这对于长江下游的老百姓来说并不能造成问题,因为,他们直接使用原棉销售的更大利润,从其他像湖南这样的省份输入大米。而且,地租和赋税以银两交付,增加了自耕农和农民对用于保有土地和支付地租的现金的需求。不过,在万历时期(1573—1619),原棉价格开始下跌。部分地作为它的结果,是江南农民越来越多地转向手工制品——或是通过生产组织,或是自己直接为迅速扩大的城市市场生产商品。

到晚明末期,江南开始向北方输出棉布以换取那里的原棉。松江这样的重要棉花中心,到处都是熙熙攘攘的来自湖广、两广和江西的长途贩运商人—他们很多雇用保镖护送,每年都要买卖价值成千上万银两的标布(最高级的棉织布)。他们及其同行在苏州丝织市场上贩卖的这种棉布遍及中国,并创造了新的消费习惯和穿着要求,也使得棉布商人们大发横财。

由于在16世纪和17世纪社会的中等阶层因商业和土地收益上升而壮大起来,所以增加了人们对那些最富裕者的嫉妒(因为到目前为止在这个较具流动性的社会中还没有超越出它的限度),也助长了他们用财富炫耀来把其他人从社会最高层次排挤出去的强烈要求。至少当时的人确实越来越感到,社会不仅应区分出穷和富。而且应当区分出特别富裕和一般富裕。根据17世纪30年代的记载,缙绅豪右之家也分成各种等级,“大家”拥有的财富价值在1000万两白银的家产,“中家”约100万两(就像《明史》说的那样),而以万计者不可枚举。

社会依附关系

在上等阶层和中等阶层之下的是穷人和奴仆,他们中的很多人合法地或是不合法地依附于特别富裕的和有权势的人。在晚明时期有许多种不同的依附关系,这因地而异。

在北方,“家丁”可能源于明初的世袭占有形式,还可上溯到元朝户籍制度的影响。在明朝初期,战俘或罪犯一旦被记入“铁册”就要交给得胜的将领,或是被编入其部队,或是成为其田庄中的劳动力。这些人的身份于是就用这种法定形式固定下来,而且不能与自己阶层之外的人通婚。尽管这种奴属制度在洪武政权晚期有所松动,但是在永乐皇帝时期又得到了加强,他把那些抵制他夺权的人黜之为奴,并由其子继之为奴。尽管这种世袭形式的依附关系在万历政权末又复松动,但是在晚明我们同时又看到沿北方边界私人军队的兴起,这种军队的士兵具有“家丁”这样的半农奴身份,按照习惯依附于其将领。由于来自正规军的职业士兵团体不再由一个指挥官移交给另一个指挥官(从理论上讲这首先就形成了世袭军人),这种“家丁”制度(在清初被叫做“役使兵丁”)又得到了加强。实际上,到17世纪中叶,在像山东这样的省份“家丁”一词也用于指称豪强的私兵。那里的乡绅住在有人守卫的寨子和设防的村堡里。

另一方面,在中国中部和南部依附关系形式更为复杂。那里的依附关系,在一省与另一省之间可能表现得不同,甚至一个县与另一个县之间也不同。当然,这种差异也不是绝对的。尽管在自由人和奴仆之间——在向国家交纳赋税的农民土地所有者与“世仆”或世袭农奴之间有本质的不同,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依然存在着自由与奴役程度各自不同的中间层次。比如,租佃有许多种形式,在永久租佃权方面和契约与货币化的程度方面互相就有相当的区别。宋代,在“随田佃客”制度下,佃客差不多真的“跟着土地走”,他们附属于耕地,由一个地主卖给另一个地主。在晚明,长江下游地区的佃客在土地出卖时也仍然附属于土地上,但这常常是对佃客最有利的。在“一田两主”的协议中,土地被分成两部分。田面由佃客耕种,而田底所有权属于支付赋税的土地主人。因此,一个新的地主可以购买田底,但是佃客耕种的田面却不能收回,只要他按时交租。这样从理论上讲,佃客是一种“租户”,他们对田底所有者根据契约性协议使用其田产。实际上所谓的“佃客,自己常常也变成了出租者,接着又把田面使用权转给实际耕作土地的第三者。而且,一个佃户可以签订一种同时包括现金支付和劳动义务的合同。这样,对土地所有者的个人依附关系,与根据商业性和契约性直接现金支付换取的租佃权之间的差别,便混淆不清了。佃户的契约上可能详细说明了,承租者既要交纳现金地租,又要在结婚和一些喜庆场合提供某种劳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