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惠施、公孙龙及其他辩者(第6/7页)

此历举牛、羊、马之共相,内容不同,故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马也。然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虽不能合而为马,而羊之共相与牛之共相相加,其数为二,故曰:“羊不二,牛不二,而牛羊二”也。羊牛虽不一类,然不害其相加为二,左右之为二,亦犹是已。故曰:“若举而以是,犹类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通变论》曰:

牛羊有毛,鸡有羽。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鸡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鸡,非有以非鸡也。与马以鸡,宁马。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举。(同上)

此谓牛羊与鸡更不同。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及实际的鸡之二足为三。若牛或羊足之共相或“谓牛羊足”之言,及实际的牛或羊之四足则数五。[1]故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不能聚合而为鸡。与其谓牛之共相与羊之共相可合而为鸡,则尚不如谓其可合而为马,盖与鸡比,马犹与牛羊为相近也。故曰:“与马以鸡,宁马”也。若必谓羊牛可为鸡,则是“乱名”,是“狂举”也。此篇下文不甚明了;然其大意谓青与白不能为黄,白与青不能为碧,犹“羊合牛非马,牛合羊非鸡。”故曰:“黄其马也,碧其鸡也。”盖另举例以释上文之意,所谓“他辩”也。

十 【“合同异”与“离坚白”】

《庄子·德充符》曰:“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盖或自物之异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异;或自物之同以立论,则见万物莫不同。然此特就个体的物言之耳。一个体本有许多性质,而其所有之性质又皆非绝对的。故泰山可谓为小,而秋毫可谓为大。若共相则不然。共相只是共相,其性质亦是绝对的。如大之共相只是大,小之共相只是小。惠施之观点注意于个体的物,故曰:“万物毕同毕异”,而归结于“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公孙龙之观点,则注重于共相,故“离坚白”而归结于“天下皆独而正”。二派之观点异,故其学说亦完全不同。战国时论及辩者之学,皆总而言之曰:“合同异,离坚白”。或总指其学为“坚白同异之辩”。此乃笼统言之。其实辩者之中,当分二派:一派为“合同异”;一派为“离坚白”。前者以惠施为首领;后者以公孙龙为首领。

庄子之学,一部分与惠施有契合处。故庄子赞成“合同异”,而不赞成“离坚白。”《齐物论》曰:

以指喻指之非指,不若以非指喻指之非指也。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庄子》卷一页二十八)

公孙龙谓“物莫非指,而指非指”;此“以指喻指之非指”也。公孙龙又谓“白马非马”;此“以马喻马之非马”也。然若“自其同者视之”,则指与非指之万物同,而指为非指;马与非马之万物同,而马为非马。如此则“天地一指也,万物一马也”。如此则“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矣。

十一 【《天下篇》所述辩者学说二十一事】

《庄子·天下篇》举“天下之辩者”之辩二十一事。(《庄子》卷十页四十至四十二)其中有就惠施之观点立论者,有就公孙龙之观点立论者。今将此二十一事,分为二组:一名为“合同异”组,一名为“离坚白”组。

其属于“合同异”组者:

卵有毛。

郢有天下。

犬可以为羊。

马有卵。

丁子有尾。

山出口。

龟长于蛇。

白狗黑。

《荀子·不苟篇》曰:“山渊平,天地比,齐、秦袭,入乎耳,出乎口,钩有须,卵有毛,是说之难持者也。而惠施、邓析能之。”(《荀子》卷二页一)可见此类之说。皆惠施一派之说也。

鸟类之毛谓之羽;兽类之毛谓之毛。今曰:“卵有毛”,是卵可以出有毛之物也。犬非羊也,而曰“犬可以为羊”。马为胎生之物,而曰“马有卵”,是马可以为卵生之物。成玄英云:“楚人呼虾蟆为丁子”(《庄子疏》);丁子本无尾,而曰:“丁子有尾”,是丁子可以为有尾之物。山本无口也,而曰:“山出口”,是山亦可为有口之物也。《荀子》所说:“入乎耳,出乎口。”杨倞注谓:“或曰,即山出口也,言山有口耳也。”《荀子》谓:“钩有须。”俞樾曰:“钩疑姁之假字。”姁有须,即谓妇人有须也。此皆就物之同以立论。因其所同而同之,则万物莫不同,故此物可谓为彼,彼物可谓为此也。

惠施曰:“天与地卑,山与泽平。”“我知天下之中央,燕之北,越之南,是也。”依同理,亦可谓“郢有天下”,“齐、秦袭”矣。

语云:“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因其所长而长之,则“龟可长于蛇”。《释文》引司马彪云:“白狗黑目,亦可为黑狗。”谓白狗白者,因其毛白,因其所白而白之也。若因其所黑而黑之,则“白狗黑”矣。

其属于“离坚白”组者:

鸡三足。

火不热。

轮不辗地。

目不见。

指不至,物不绝。

矩不方,规不可以为圆。

凿不围枘。

飞鸟之影,未尝动也。

镞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

狗非犬。

黄马骊牛三。

孤驹未尝有母。

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

“鸡三足”,“黄马骊牛三”者,《公孙龙子·通变论》云:“谓鸡足一,数足二,二而一,故三。谓牛羊足一,数足四,四而一,故五。”(《公孙龙子》卷中)《庄子·齐物论》云:“一与言为二”(《庄子》卷一页三十五),“谓鸡足”即言也。鸡足之共相或“谓鸡足”之言为一,加鸡足二,故三。依同理,谓黄马骊牛一,数黄马骊牛二。“黄马与骊牛”之共相或谓“黄马骊牛”之言,与一黄马,一骊牛,为三。

“火不热”者,公孙龙“离坚白”之说,从知识论及形上学两方面立论。此条若从形上学方面立论,则火之共相为火,热之共相为热。二者绝对非一。具体的火虽有热之性质,而火非即是热。若从知识论方面立论,则可谓火之热,乃由于吾人之感觉。热是主观的,在我而不在火。

“轮不辗地”者,轮之所辗者,地之一小部分耳。地之一部分非地,犹之白马非马。亦可谓:辗地之轮,乃具体的轮;其所辗之地,乃具体的地。至于轮之共相则不辗地;而地之共相,亦不为轮所辗也。

“目不见”者,《公孙龙子·坚白论》曰:“白以目以火见,而火不见,则火与目不见,而神见,神不见而见离。”(《公孙龙子》卷下)吾人之能有见,须有目及光及神经作用。有此三者,吾人方能有见,若只目则不能见也。此就知识论方面言也。若就形上学方面言,则目之共相自是目,火之共相自是火,神之共相自是神,见之共相自是见。四者皆“离”,更不能混之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