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第3/9页)
五 【论儒与“商祝”】
胡先生说:“《士丧礼》与《既夕礼》(即《士丧礼》的下篇),使我们知道当时的丧礼须用祝,其职务最为繁重。《士丧礼》二篇中明说用‘商祝’凡十次。用‘夏祝’凡五次。泛称‘祝’凡廿二次。旧注以为泛称‘祝’者都是‘周祝’。其说甚无根据。细考此两篇绝无用‘周祝’之处;其泛称祝之处,有两处确指‘商祝’,有一处确指‘夏祝’,其他不明说夏与商之处,大概都是‘商祝’”。(《集刊》页二五一)照我们的看法,旧注以为泛称“祝”者都是“周祝”,其说是可通的。因为《士丧礼》二篇中,明分“祝”为三种,即“夏祝”、“商祝”、“祝”。《士丧礼》为周人之书,对于“周祝”只称“祝”,本是很在情理的。若泛称“祝”者亦指“商祝”,则《士丧礼》中又何必作“商祝”与“祝”之区别呢?胡先生以为“细考此二篇,绝无用周祝之处”。此是不以“祝”为周祝之故。若以“祝”为周祝,则《士丧礼》中用周祝之处,比用殷祝还多一倍。胡先生以为“不明说夏与商之处,大概都是商祝”。其所根据是“因为此种《士丧礼》虽然偶有杂用夏周礼俗之处,其根本的礼节仍是殷礼,故相礼的祝当然以殷人为主”。(《集刊》同上)这个假定,正是胡先生文中所要证明的。所以若无别的证据,我们还觉得旧注所说,似与《士丧礼》的文义较合。
我并不否认《士丧礼》所说之礼“根本仍是殷礼”。因为我是承认“周因于殷礼”之说的。但是若说《士丧礼》所说之礼只是殷礼,在周只民间之殷人行而统治阶级之周人不行,则大有问题。因为行《士丧礼》之“士”,本身就不是庶民。照其所说的那些派头,也不是庶民所能办的。胡先生在此点似乎也未主张此说。但在此点若未主张此说,则于三年之丧之服制,似乎也不能以为只是殷人行之,而周人不行三年之丧亦明载于《仪礼》。就《士丧礼》这两篇说,丧葬之礼如此的繁重。孝子要“居倚庐寝苫枕块,不税绖带,哭昼夜无时,非丧事不言。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初丧之礼既如此,以后的丧服不像是几个月可以了的。初丧的礼既如此,则以后二十五个月的三年之丧真是“如白驹之过隙也”。关于这一点,我们于下文另有讨论。
我们既不否认《士丧礼》所说之礼,“根本仍是殷礼”,为什么不从胡先生所主张,以为“祝”都是“殷祝”呢?其原因是:一则胡先生所主张,与经文文义不合;二则我们以为这些礼既是殷周并行之礼,似不必以为必为殷人所包办。经中明言夏祝,殷人包办之局,本来已经是不成的了。
我们再看原来的儒者是不是“商祝”呢?我们既承认原来的儒者是殷人,《士丧礼》中所说祝都是商祝,商祝及祝,亦都是殷人;但若无别的证据,我们仍不能说原来的儒者就是商祝。相礼是儒者职业之一,这是对的;但相礼与作祝是两回事。关于儒者作祝之证据,胡先生只举二则。即《檀弓》所记:“孔子之丧,公西赤为志焉。饰棺墙,置翣,设披,周也。设崇,殷也。绸练设旐,夏也。”“子张之丧,公明仪为志焉。褚幕丹质,蚁结于四隅,殷士也。”胡先生以为,“按《士丧礼》的既夕礼,饰柩、设披、都用‘商祝’为之。可见公西赤公明仪为‘志’,乃是执行《士丧礼》所说的‘商祝’的职务”。(《集刊》页二五一)“志”字作何解,胡先生未说明。我以为此“志”字,有计划之意。公西赤是孔门一个自命为善于相礼者。他的志愿是:“宗庙之事,如会同,端章甫,愿为小相焉。”(《论语·先进》)“小”是谦辞,所以孔子说,“赤也为之小,孰能为之大”?孔子死时,这个大丧,由他主持计划,饰棺墙,置翣,设披,是照着周礼;设崇,是照着殷礼;绸练设旐,是照着夏礼。大概孔门弟子以为孔子是大人物,所以他的丧事,兼用三代之礼。子张之丧,公明仪替他计划。大约对于当时之礼,也少有出入,所以《檀弓》特记之。这与作祝皆似无关系。
六 【论《周易》】
胡先生以为《周易》“需卦所说似是指一个受压迫的知识阶级,处此忧患险难的环境,待时而动,谋一个饮食之道,这就是儒”。(《集刊》页二四八)胡先生又以为《易》之作者,乃殷亡后之殷人。“所谓《周易》,原来是殷民族卜筮的书的一种。”(《集刊》页同上)《周易》需卦之需,照其文义讲应该是动词。爻辞中,“需于郊”、“需于沙”等,皆证明此点。要把需字读为儒,则“儒于郊”、“儒于沙”即为不词;非于儒字下加一“在”字讲不通。“增字解经”,已为不可;况且“需”读为“儒”,恐怕亦无别例。至于胡先生所以以《周易》为殷亡后殷人之作,其理由是:(一)“全书表现出一种忧危的人生观”;(二)“书中称‘帝乙归妹’,‘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更可见作者是殷人。”(《集刊》页同上)大概后世读《易》之人,总不易完全脱离“《易传》”之影响。若离了“《易传》”,原来只作占筮用之《易》中,是否有“人生观”,已是问题。至于其人生观是否“忧危”,更属待考了。即令《易》中有此种人生观,而亦不必与亡国民族有关,因持此种人生观者不必皆亡国民族也。“帝乙归妹”等,本当时几个有名故事,不必殷人方知之。这些也不必多论。因为照《左传》上看起来,《周易》确是“周”易,而且是官府之书,并非民间所有。例如赵宣子聘于鲁,“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左传·昭公二年》)此可见虽以晋之大国,赵宣子之贵族,必至鲁,又观《书》于太史氏,始能见《易》;见后又叹周公之德,则《易》为周之统治阶级之书,可以想见。《左传》又说:“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庄公二十二年)据此则《周易》为周史所掌,初必王室有之。鲁为周公之后,曾分得周之“祝宗卜史”,(《左传·定公四年》祝佗说)故能有之。陈则必有奔去之周史,始能有也。此《周易》之所以为“周”易也。据此则《周易》非亡国殷人所作之民间之书,甚明。
七 【论三年之丧】
胡先生所举以证明儒与殷民族有关之证据,要以三年之丧为殷礼,而且只为殷礼一条,为最有力了。此说倡自傅先生,于胡先生很有用。因为他们的说若能成立,则三年之丧不但是殷礼,而且非周礼,最合乎证明儒讲殷礼之用。不过我们仔细研究起来,我们觉得傅胡二先生之说之能立与否,还是很可疑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于上第五节中,已附带论及。兹再就胡傅二先生所提证据讨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