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铁(第10/20页)
罗马人的战争有别于同时期其他民族和邻国的战争的最大特点不是作战的动机——作战动机与众不同的要数桀骜不驯、个性鲜明的希腊人——而是他们作战时表现出来的凶猛。公元前第一个千年晚期的罗马战士的凶狠勇猛只有1500年后的蒙古人或帖木儿的骑兵差可比拟。罗马人和蒙古人一样,把敌人的抵抗,尤其是被围城内军民的抵抗,作为借口,对战败者杀无赦。罗马早期军事历史研究领域中最权威的历史学家波利比奥斯描述说,第二次布匿战争中,罗马统帅大西庇阿在公元前209年一举攻下新迦太基(西班牙卡塔赫纳)后,
根据罗马的习俗,(挥军)转向城里的人民。他要士兵见人就杀,鸡犬不留,但没有命令不准抢劫。这样做是为了在人的心中造成畏惧。所以,在罗马人攻陷的城里不仅能看到被他们屠杀的人的尸体,还有被劈成两半的狗和砍下来的别的动物的腿。这一次,屠杀的范围特别大。
新迦太基的惨剧在许多地方多次重演,有时有的城池希望主动投降能使自己免去一劫,但罗马人照样大开杀戒。他们甚至在战场上也如法炮制。公元前199年,罗马人曾和马其顿人打过仗;马其顿人后来发现他们战死的战友们肢体残缺,尸体遍布战场,惨不忍睹。这在希腊人眼中是亵渎,希腊人认为,作战者有义务掩埋战斗中牺牲的战士,无论是敌是友。如果在多塞特郡的梅登城堡考古发现的屠杀遗迹可以用作证据的话,那么可以确知罗马人这种大肆屠杀的做法一直延续到公元1世纪。
哈里斯得出的结论是:
在许多方面,(罗马人的)行为与古时候许多其他非原始民族的行为大同小异,但其他任何民族都没有在战斗中表现出如此极端的凶猛,同时却又达到了如此高级的政治文化程度。罗马帝国主义基本上产生于罗马人的理性行为,但它也有着黑暗的非理性的根源。罗马战争的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经常性,几乎每一年,罗马人都会出动大军进行大规模暴力行为,这种经常性给他们的暴力行为涂上了病态的色彩。
从比较军事史的角度来看,这没有什么可惊讶的。我们已经看到,暴力的冲动有许多表现形式,虽然多数人当知道表达暴力冲动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危险的时候,会抑制这种冲动,但少数人不会这样做。尽管方阵战动作迟缓,因此限制了暴力冲突的效果,但是两军接触时爆发的暴力仍然十分可怕;方阵中的战士不仅要背离自我保全的本能,还要违反许多文化中对面对面杀戮的普遍禁忌。希腊人以一种方式表现出他们学会了克服人的本能和文化的禁忌,罗马人这方面的表现则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尽管他们的社会和政治组织水平已经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但他们似乎保留了祖先的原始狩猎者心理,把人看作要捕猎的动物,杀人时丝毫不考虑生命的宝贵,如同野兽对待其他野兽那样。
然而,罗马人的战争固然间或有极端的暴力发生,但从未像后来蒙古人和帖木儿的军队那样惨无人道,所到之处焦土千里。罗马人是一点一点、零敲碎打地吞并土地、巩固领土的,恺撒征服高卢是唯一的一次例外。布匿战争后,他们并未像帖木儿一样横冲直撞、烧杀抢掠。他们没有堆起骷髅的金字塔。他们在领土边界处建起军垦区,如公元前3世纪在利吉里亚建立了殖民地,但罗马公民是自愿去那些地方定居的,不像由亚述人开始,后来被蒙古人、突厥人,最终是俄国人所效法的那样,把治下的人民强行迁移离开故土,作为对他们不忠的惩罚。
罗马人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相对克制,其中有几个原因。第一个是罗马军队没有马背上的民族那么高的机动性。公元前4世纪时,罗马军团中还包括相当大的一支骑兵部队,但自那以后,由于社会和物质的原因,骑兵逐渐缩减到小型的附属部队。意大利和希腊一样,无法放养太多马匹,而原来的骑士阶级又逐渐放弃了军旅生涯,转而留在城里从事政治活动。罗马军团自扩张时代开始,就显示出出色的行军能力,可以连续多日以正常速度行军;国家则负责提供军饷和军需。然而,步兵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稳步前进,不能像游牧民族的军队那样疾驰。因此,罗马的扩张是积聚性而非爆发性的。
另外,决定罗马扩张的积聚性格式的另一个因素是罗马军队本身的性质。它很早就变成了“常备”军,成为官僚体制,到和迦太基打布匿战争时,它的形式已经固定,一直保留到3世纪罗马帝国遇到了条顿蛮族挑战的时候。历史学家认为是亚述创立了常备军制度。的确,亚述的一些做法,包括给全职军人定期发饷、建立武器库和军需库、修筑兵营和集中制造武器装备,可能为后来的帝国树立了榜样。这样的做法在公元前6世纪和公元前5世纪期间,部分地通过波斯人与希腊人的接触,部分地通过需由国库负担的雇佣军市场的兴起,从中东逐渐渗透到西面战事频仍的地区。然而,没有任何军队达到过罗马共和国那样有法律、有规则的招募、组织、指挥和供给的水平。从布匿战争开始,自信自立的罗马军队即独立于文明世界的所有其他制度,可能唯有中国的官僚统治能与它相比,尽管官僚统治是无形的。
罗马的战事绵延不断,有抗击外敌的战争,也有罗马人自己发起的战争;罗马的军队在无休止的征战中能够坚持下来,在很大程度要归功于国家解决了所有中央政府都头疼的问题,即如何确保既可靠又得力的兵源。到布匿战争的时候,虽然民兵的义务在理论上依然有效,但实际上已经不再援用,而是经选拔(dilectus)招募军团士兵,在报名的公民中择优录取,服役期6年(可能延长到18年)。采用选拔制度反映了小农境况的恶化,实际上,富人庄园的不断扩大正逐渐蚕食小农经济的基础;然而,如果不能再务农,人们似乎很愿意志愿入伍领取军饷,因此,直到公元前2世纪晚期之前,一直不需要通过法律缩短服役期。高级军官不需通过选拔,因为那时罗马的政治制度规定,出身好的年轻人要想作为候选人参加包括执政官在内的任何政治职位的选举,首先必须担任一段时间的军团司令官,每一个军团有6个这样的位子;候选人一般都有10年的从军经历或参加过10次战役。罗马变为帝国后,尤其是在3世纪的军事危机期间,这方面的资格要求放松了,但无论是罗马共和国还是罗马帝国都认为,统治的权利最终要通过显示战场上的指挥能力才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