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后汉盛世(第11/11页)

三韩:《后书》云:马韩最大,共立其种为辰王,都目支国,尽王三韩之地。其诸国王,先皆是马韩种人焉。又云:初,朝鲜王准为卫满所破,乃将其余众数千人走入海。攻马韩,破之。自立为韩王。准后灭绝,马韩人复自立为辰王。案自三韩以前,辰为一统之国,(24)已见第五章第六节。马韩最大,故其种皆称王,而箕氏亡后,辰王之位,亦仍为马韩所据也。《后书》又云:辰韩耆老,自言秦之亡人,避苦役适韩国。马韩割东界地与之。其名国为邦,弓为弧,贼为寇,行酒为行觞,相呼为徒,有似秦语,故或名之为秦韩。辰韩仅诸小别邑各有渠帅,盖皆不足称王。然有城郭屋室。知乘驾牛马。国出铁,、倭 、马韩,并从市之。凡诸贸易,皆以铁为货。与马韩之无城郭,作土室,不知骑乘,惟重缨珠者大异矣。弁辰与辰韩杂居,言语风俗有异,而城郭、衣服皆同。甚矣,文明之易于传播也。建武二十年,韩人廉斯人苏马等诣乐浪贡献。光武封苏马堤为汉廉斯邑君。使属乐浪郡,四时朝谒。

《后汉书·倭传》云:倭凡百余国。自武帝灭朝鲜,使驿当作译。通于汉者三十许国。国皆称王。其大倭王居邪马台国。建武中元二年,倭奴国奉贡朝贺。使人自称大夫。倭国之极南界也。光武赐以印绶。《本纪》:东夷倭奴国王遣使奉献。安帝永初元年,倭国王帅升等献生口百六十人,愿请见。《本纪》:倭国遣使奉献。案《后书》记倭事,略同《国志》,而不如《国志》之详。《国志》述自带方至倭道里云:从郡至倭带方,后汉末公孙康改为郡。循海岸水行,历韩国,乍南乍东,到其北岸狗邪韩国,七千余里。始度一海,千余里,至对马国。:又南,渡一海,千余里,命曰瀚海,至一大国。又渡一海,千余里,至末卢国。东南陆行,五百里到伊都国。东南至奴国百里。东行至不弥国百里。南至投马国,水行二十日。南至邪马台国,女王之所都,女王见第十二章第十节。水行十日,陆行一月。日本木宫泰彦《中日交通史》谓:狗邪韩即迦罗。对马即今对马。一大,当依《北史》作一支,今壹岐。末卢今肥前之松浦,伊都今筑前之怡土。奴即筑前之傩。不弥,筑前之宇弥。投马,筑后之三潴。又其国博士内藤氏之说云:北宋本《通典》有倭面土国王师升。日本古本《后汉书》有倭l面土国王师升、倭面国王师升。异称《日本传》引《通典》有倭面土地王师升。盖本作l倭面土国王,后省称倭面国王,又省为倭国王,或误为倭面土地王。倭面土当读为乜卜,即大和国,邪马台亦即此三字之异译也。据陈捷译本。商务印书馆本。日本天明四年,筑前那珂人掘地,得一石室。上覆巨石,下以小石为柱。中有金印一,蛇纽,方寸,文曰汉委奴国王。黄遵宪尝于博览会中亲见之。见遵宪所著《日本国志·邻交志》。案《国志》又云:自女王国以北,其户数道里可略载。其余旁国,绝远,不可得详。次有斯马国。次有己百支国。次有伊邪国。次有都支国。次有弥奴国。次有好古都国。次有不呼国。次有姐奴国。次有对苏国。次有苏奴国。次有呼邑国。次有华奴苏奴国。次有鬼国。次有为吾国。次有鬼奴国。次有祁马国。次有躬臣国。次有巴利国。次有支惟国。次有乌奴国。次有奴国。此女王境界所尽。其南有狗奴国,男子为王。建武、中元之时,倭之极南界,虽不可知,似不能逮女王时。三国时可详知者,尚仅限于女王国以北,则倭奴或即邪马台之大酋,亦未可知。即谓不然,而帅升与后来之女王,必即其大酋,则无疑矣。日本史家,每谰言受封于我者,为彼之小酋,只见其褊浅耳。《国志》云:旧百余国,汉时有朝见者。今使译所通三十国。则三十国之通实三国时事,疑后汉尚未逮此。(25)而《后书》云:自武帝灭朝鲜,使驿通于汉者三十许国,一似自武帝时即然者,措辞似亦未审也。

【注释】

(1)文具:光武一札十行。

(2)文学:建武以谣言单辞更易守、长。

(3)职官:光武省官。

(4)兵:光武不以功臣为郡,用兵又无重赏。

(5)职官:光武待文臣严而寡恩,然权威横。光武实乃无礼,明帝沿之。

(6)职官:令史为卑微。

(7)学校:后汉始终饰辟雍,不兴庠序。

(8)宗教:光武封禅信谶?愚民耳。

(9)政治:苛察者身或廉法,而流毒百姓。

(10)史事:马氏非不纵恣,此见信史之少,盖徒据传者书之。

(11)兵:光武不伐匈奴为名言。

(12)通商:汉以钱鲜卑,必以求华物,是发出钱以旺商务也。

(13)四夷:西域诸国互相兼并,始于汉末,其吞并。

(14)封建:多灭国而立所欲立之人王,莎车王贤则其例。

(15)四夷:西域之畔,不尽由任尚严急。

(16)四夷:古与西南交通。

(17)四夷:古以极西境为弱水、西王母。

(18)四夷:汉初通西域时,未知有大秦,则犁轩非大秦都。

(19)四夷:犁轩人东来甚早。

(20)四夷:羌烧当种世系。

(21)社会:“日南有野女,群行不见夫”,盖女子自为群。

(22)四夷:韩为大陆民族,特与倭杂。

(23)四夷:夫余西汉时已建国。

(24)四夷:三韩以前,辰为一统之国。

(25)四夷:倭使所通卅国,似三国时事,史所举名或即逮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