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5/14页)

考虑到户部职掌之繁重,其工作人员数量就显得十分不足。1390年,规定户部的官员有51名,外加160名处理文书事务的吏。在16世纪70年代晚期也只有74名官员和165名吏。除了偶尔有一些国子监监生们被分派到户部来获得行政管理经验外,户部的规模在王朝的大部分时间里实际上一直保持不变〔23〕。

户部尚书没有执行主管,没有审计主管,没有统计主管。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他必须时刻记得他只是皇帝的臣仆。户部尚书也没有一个编制计划的班子,即使部里有“司务”、“照磨”、“检校”等职,但这些官员也仅是进行日常事务管理,稽督文移,他们并不是部长的助理。1643年,当户部尚书倪元璐提升了一个有才干的生员作为户部司务,并且给他安排了五个办事人员来协助管理户部日常事务,这种职责安排被认为是一种新奇的事情〔24〕。

在户部尚书之下有两名副职(侍郎),但他们在部里都起不到太大的作用。按习惯,其中一个侍郎专门督管帝国的粮储,他有单独的公署并且直接对皇帝负责。1442年设立了专以贮银的户部太仓库,亦归属其管理。有时,侍郎也被提升成为另外的“户部尚书”,这样在级别和头衔上与户部尚书等同,尽管在实际工作中他只限于督理银库和粮储,不治部事,但这样也造成了很大的混乱〔25〕。另外一个侍郎常常被外派执行任务,诸如作为管理运河的特使,或者去辽东管理军事补给。所以也不在户部。

户部尚书直接通过属下的十三清吏司完成其职责,这十三司对应帝国的十三个行省。1575年以后,户部归并责成,北直隶、南直隶的府州县卫所等分别由福建、四川二司兼领,盐课、关税则由山东、贵州二司兼领,漕运及漕仓归云南司,御马、象房及二十四马户刍料归广西司。这种安排是随意的,主要是因为上述各司管理边远省份财政工作,一般来说工作量较小,能够承担起额外的工作〔26〕。

在每一个司中有3名或4名文官,但位置常有空缺。即使有人在位,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常常被派遣到边境省份去管理军事设施。大约1570年之前的一个世纪,这些工作人员甚至不必每天到部里报到。他们无所事事,目的只是获取资历。从1572年到1576年,户部尚书王国光第一次要求所有登录在册的户部工作人员“尽令入署”〔27〕。在1610年后的十年中,各司的郎中又有很多空缺,户部尚书李汝华同时兼任好几个司的郎中〔28〕。户部本来人员就已不足,而职位又多有空缺,让人吃惊。要想解释它,我们必须了解户部的办事程序,户部主要是文书与技术方面的工作,文职官员们对其缺乏兴趣,并且很少有人能够胜任这些工作。这些工作多由吏胥承担,他们是自学成才,非正式招募而来,常常被文职官员们所轻视。然而,他们有专业知识,熟悉具体办事程序和习惯性做法,这使他们成为不可或缺的人物。他们终生在这个位置,然后再把这些技能传给其亲友。顾炎武就指出过在17世纪早期户部所有在任的吏胥都是浙江绍兴府人〔29〕。官方的文书与部里的账册都要接受一个特别任命的监察官员进行稽核。孙承泽,曾任崇祯朝刑、户科给事中等职,在他的一些上疏中提到他曾审核账目、直接惩办下层胥算的事情,但没有提及文职官员〔30〕。

直属于户部的服务性机构很少。由于宝钞日渐废弛,15世纪以后,宝钞提举司、印钞局、行用库及钞版已很少提及。铸钱是户部的职责所在,但是在中央,铸钱的工厂由工部负责。仅仅在1622年为了扩大货币的铸造,始设户部宝泉局,与已有的朝廷铸厂和在南京及各省管理下的铸厂同时开铸〔31〕。所有这些铸厂,并没有统一归属于帝国的铸钱工厂。仓库名义上是在户部的管理之下,但正如上文所云,实际上又是掌握在内官太监手中。

户部在各省没有分支机构。但是京师之外的钞关是由户部各司外派官员管理(第六章第一节)。他们驻在各地以一年为期。习惯上这些官员将他们的驻地指称为“户部分司”,这其实是一种误解。这些部门严格来说只是收税站,并不履行其他的户部职责。而且在16世纪晚期,钞关税逐渐与其他分省管理的商税合并到一起,钞关也慢慢变成了户部官员和地方官员共同管理的部门。一直到王朝结束,户部侍郎一直督理边饷,成为皇帝的专门特使。在履行外派任务时,他们直接向皇帝上报而不是户部。其他较低级别的官员,诸如各司的郎中、员外郎同样也被派遣到边镇去督理军队后勤〔32〕。对于他们来说,实际的目的就是从户部借款给边镇督抚。这些户部官员绝不是向外扩充其权力,他们不过是确保军事指挥部与户部之间协调一致、联系紧密。

其他各部

其他五个部都在某些方面卷入财政管理。他们关心政府财政在于他们与户部都有各自的利益。这些事情通常不会引起严重的问题。例如,吏部关心的是开纳事例,刑部关心的赃罚收入,礼部关心的是给外国朝贡使团的赏赐和僧侣、道士的度牒纳银。只要这些部门不去实际设立财政机构去管理这些资金,部门之间的矛盾是能够容易解决的。毕竟,任何体制的政府中都可能出现如此重叠的利益关系。

然而,在明朝的体制下,兵部、工部都会与户部在财政管理中产生矛盾。兵部与户部的矛盾小一些,工部与户部的矛盾更大一些。这种权力的分配可以追溯到王朝早期税收还很少征收货币之时。当时,在四个省直的广大范围内,实行纳税人户养马,免其田赋一半的政策。但是当这种马差被废止的时候,户部没有权力去增加赋税。而改作由民户转解价银到太仆寺,由其购买战马供应给军队〔33〕。尽管没有饲养马匹,但这项开支还是按原先的马群数量来确定,并且指定作为草料费用。这样就意味着在一些地区有一半的田赋正额由兵部来征收了(第三章第三节)。

工部不仅在许多地方设局抽分竹木,截取部分鱼课,而且从各地征用物资与资金。凡宫殿、陵寝、公共建筑和城郭的修造营缮,治水与屯垦,开发河渠与山林之利,制造军需装备与战船等,皆为工部职掌。在王朝建立之初,没有专门资金用来从事这些工作,所以工部向整个帝国征派劳役、征用物资,不需要技巧的劳动力从一般民众中征发,需要技巧的劳动力则从那些匠户中征发。南直隶的织工和江西的瓷器工人就属于匠户,他们要在皇城内的生活供应区中从事各种手艺工作。物资的征用则更多,弓和箭则分派给各府,木材征用于产地,鱼胶来源于鱼课,皮毛则由登记在册的猎户供应,染料和明矾由产地供应。当为治水而强迫征发劳役时,被征发者不仅要准备劳动工具,而且还要从家乡带来一些用具,包括木棍、钉子和绳子。这些物资的征用与劳役征发有的是计划内的,有的则是临时派征。前者被分配到帝国的每一个府,再由各府分派给属下各县。这些征派有的是一年一次,有的是两年一次或者三年一次〔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