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0/20页)
与此同时,开始于15世纪早期的以白银纳税的方式,已经逐渐变得普遍起来。到16世纪,由于海外白银的涌入,流通中贵金属数量大大增加了〔104〕。可以设想,在这种情况下,取消役差,并在一个相对短暂的时间内,将财政负担转移到农业耕地中,已经相对变得简单了。然而,这一方法在实际推行过程中却是十分复杂。四种役的负担代表着不同类型的收入,分配方式更多。没有哪一位明朝官员会希图将它们完全合并,因此与田赋的合并过程遵循一个明确的顺序。下文将会对他们分别逐项进行讨论。
在四种役中,驿传转变最为迅速。这部分是由于供给驿站的义务问题总是涉及了特定的财产资格。另外,通常每个县也只供给一个驿站,因而驿传账目要比其他项目较为简单。尽管驿站网是一项全国性的制度,但是每一个驿站的后勤保障体系则是完全分权于地方。因此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有一定效果。应该注意到,这些驿站的服务实际上是没有限制的。只要一个持有兵部勘合的官员途经此地,他就有享受免费的交通、馆舍、食物和饮水的权利。而在16世纪,对此类的通行又没有什么限制。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其财政预算固定而且有限,地方官不愿意在支付白银后,再承担此项财政义务,这是可以理解的。1490年,一个对这方面有影响的建议被提出并得到了皇帝的批准,当然,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这个命令是如何传达的〔105〕。但当兵部提出另一个建议之后,全面改折命令才实际签署〔106〕。据记载,福建漳州府的驿传转化为田赋的附加税,于1520年完成,其估算标准按每石粮食附加0.12两白银用于驿传。这个比例相当高,接近于基本税额的25%。由此,这项税收负担也就完全并入耕地之中〔107〕。相类似的变化,1524年出现于北直隶,1528年又出现于广东的潮州府。费用可能摊给了所有的田主〔108〕。在16世纪的第二个25年,尽管改革不彻底,但已经广泛推行。然而,到16世纪50年代,杭州府依然佥派各户来为驿站服务,结果导致了很多应役者破产。当该地最终决定将役差分摊于所有纳税户之中时,并不完全是计田纳银,其中一部分是根据丁来征收〔109〕。
在此应该指出,许多地方改革只是包含了驿传的账面款项,而没有完全包括所有驿站运作的费用。许多驿站的实际花费,不能为固定的预算所限定。它们的赤字常常由轮值应役者负担,尤其是仓库收纳者,他们的役差已被包括在均徭账目之中〔110〕。
民壮的转化,账目相对简单,发生得稍迟一些。无疑,它因16世纪中期抗倭战争而加速。在同倭寇作战中,军事统帅们发现,志愿者比佥兵战斗力更强,绝大多数地方因而被命令要为募兵提供银两,而不是继续佥派军役。战争结束后,这种办法仍在继续〔111〕。然而,民壮与驿传不同,因为驿传在大多数情况下,完全丧失了作为役的特点;而民壮即使在改折后,也仍然保留了人头税的一些特点。广东顺德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本章开篇就已详细论及。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如南直隶的宁国府以及湖广的新化县,那里所有的财政负担,都被摊入土地之中〔112〕。但在中国南方的大部分地区,民壮费用是由田、丁共同承担。
在北方的许多省份,并没有受到倭寇的影响。民壮没有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列出。16世纪中期以后,许多地方开始把它与均徭合并。山东汶上县报告说,当地和邻近地区的民兵仅仅是存在于字面之上〔113〕。河南彰德府为那些只是偶尔召集起来服役的民兵付钱,而资金则是源于其他的途径,民壮没有成为永久性款项〔114〕。
余下的两种役转化为田赋,被证明是最困难的。里甲与均徭是基于户等而存在了许多年,并且无疑是真正的人头税。里甲正役包括的不仅有物资供应,还有对它们的解运,这尽管也被视为力役,但在明代,却经常与物料上供不可分割。因为政府从来没有试图去发展它的中间一层的保障能力,省直官员也就既无人力又无资金来接管解运职能。惟一的办法就是要求民间机构管理这些供应,并对指定仓库中的物资负责。尽管在16世纪,明朝廷不停地要求把正赋折成白银来支付,但宫廷供应却很少包括在内。明代由部级官员所做的两个分别独立的估计表明,在1600年左右,每年解送至宫中府库的各种供应,价值四五百万两白银。一部分供应由田赋而来,一部分则来自于对里甲的征索〔115〕。与文官相似,政府并不为内府库的太监提供日常开支,内府库也没有任何预算来维持正常的运作费用。通常的办法是,太监向税收代理人榨取费用,这称之为“垫钱”和“礼钱”〔116〕。如果供应被折成白银,款项将会由大臣们控制,宫中人员的额外收入就会减少。在推迟里甲正役的改革中,太监扮演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
均徭包含了一系列对改折不利的分工。如官府仓库的库子、斗级,必须要编写税目清册,任何短少都由其个人赔补,有时甚至是可以解释的亏空〔117〕。狱卒也要为他们的职责承担财政上的义务,因为他们看守的绝大部分犯人,都可以在付一定数量的罚金后释放。巡卒也在同类之列。迟至1590年,南直隶上海的沿岸巡盐应捕,要负责缉拿一定数量的私盐贩。当年是中国的闰年,即这一年比其他的年份多出一个月,这种数额就增加1/12〔118〕。各级官衙所谓的“门子”,是一些工程的实际监督者,他们负责各种建筑物的修缮,这就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换句话说,这些包含财政责任的义务要分摊于纳税户。
这种供给办法反映了明代管理体制的真正特性,这不仅仅是官吏们腐败造成的,而且这也是税收水平低下、官员数量严重不足、固定的预算控制以及各级官府的相对自给自足的直接后果。所有这些都有很长的历史延续性。
通观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可知,许多地方官员都力图将保留下来的各种差役折成白银支付,而更直接和更根本性的改革,被证明是不可行的,变化必须保持在很小的范围和很低层次的管理上进行。
在最初的对供应方法的改革中,十分有必要扩大地方行政费用预算。例如,广东的潘季驯发明的均平银支付(第三章第一节),允许知县征收多征一倍的里甲银,部分摊入纳税土地,部分按丁计银。但由于数额很少,即使是进行了这样100%的增加后,一个富县至多也不过1000两白银〔119〕。尽管纳税人名义上支出是以前的两倍,但实际上他们一旦从里甲正役中解脱出来,就能从方法的变化中受益。其他省直相似的征收被称为“纲银”或“里甲银”〔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