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13/20页)
“随带税”(附加税)的方式是最直接的。它的最大缺点,如已经在顺德的个案中解释过,是折算必须有无限多的小数位。在16世纪晚期,南直隶的嘉定县采取了这种方式,每石平米要科均徭银0.0147445814487两〔148〕。这小数点后面的13位数字还只是一个开始,它们还要乘以每个纳税人小数位的平米石数。
在北方,直接把估算的役添加到地亩之中的方式更为流行,因为北方各个地区的土地等级更为统一。否则,当每类土地,包括水田、旱田、沼泽地和山地,都被分开来估算时,结果将会和基本支付估算一样复杂。这些地方选择直接按统一比例将役分摊到田亩之中,一般不考虑土地的产量。只有当役的负担很少,产生的经济不平等可以被忽略时,这种做法还说得过去。但这种税收方式仍受到了批评〔149〕。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难以理解的。或许这种不一致性是过去税收立法不协调的结果,所以当不同的役被逐渐摊入土地之中时,它导致了一种基本田赋额的附加税,直接按田亩估算。税收优免也是一个因素,在一些地方,一种役差可以被免除,而在另一些地方则不行。
税收优免是很复杂的事情。明朝的制度允许对现任官员和致仕官员优免役差,同时也优免那些通过科举或捐纳获得生员资格的人的差役。优免自身非常复杂。优免比例通常根据品级而定。但对不同的文官和武官,以及在任和致仕的官员而言都有不同,京官享受全免,外官半之〔150〕。优免也包括免丁和免田。土地的优免不按亩数,因为田一亩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意义,因而免田就不是由面积来估算,而更多是照粮免田。例如,1545年优免则例规定,在京城的正三品或从三品官员免粮20石,人20丁。但这并不意味着官员能够从他的基本税额中扣除20石粮食;扣除数是地方官府对20石基本田赋税粮所加征的役。大学士申时行(1578—1591年在任)曾估计过,这种优免通常值6两白银〔151〕。这一优免则例于1531年公布,1545年修改,1567年又进行调整。原则上,免丁及免粮可以互准,换句话说,如果户内丁不及数,也不许以丁准粮。但各省官员经常调整当地的优免比例,朝廷也准许地方酌裁优免,背离了自己制定的法律。结果是各地都用自己的方式来解释帝国法令,绝大多数的地方都可以丁、粮互准。
为使这两类优免可以互准,以便计算,地方将每个单位的丁和田土的征收比率,都固定到一个简单的算术比例上。如下文所引证之例。由于帝国通常的赋税优免是以粮食的石数作为纳税单位进行估算,对于那些将役看成是附加税的地区没有困难。但对那些将役分摊到地亩之中的地方,调整则不可避免。例如,南直隶的武进县正三品官员役的优免是准田670亩,而不是20石粮食〔152〕。优免数量在各个地区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山东沂州府只优免62832人中的910丁〔153〕。由于优免之数所占的不到总数的1.5%,优免也就无关紧要。但南直隶的上海县,优免之丁达12789人,而是该地区全部登记在册丁数为73623人,优免丁额占17.8%,因而引起了更大的关注〔154〕。除了官员及有功名者以外,该县还有大量的办纳盐课的灶丁得到优免〔155〕。1586年该县的税收方法使这些人本身免于里甲和均徭,但由于驿传和民壮额是以全部土地为标准的,所以就没有任何优免〔156〕。
合并的范围
现在还没有完整的、连贯的数据来说明1570—1590年间税收的合并范围。通过第二手的材料、稀见古书以及影印的或做成缩微胶片的明代地方志等资料,现在已经调查了175个州县的情况,大约占明朝全部1138州县中的16%。然而,这些资料很少能够提供必要的信息。在16世纪,详细的赋税册籍以“实征册”的形式被编辑〔157〕,它们是地方官员的手册,从来也没有正式印行过。地方志只是将那些认为有长久价值的基本内容进行概述,因而他们给出的赋税征收方法既不完全,也容易受到歪曲。这样就造成了无法进行准确的估计。但研究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因为还有少数的例子,能让我们一瞥税收合并编派的方法是如何展开的。
在长江三角洲,上海县能被视为一个例证。1590年,那个地区在除去税收优免后,有1210007亩纳税土地(包括那些面积已被折成到“税亩”的次等土地)和60834个应役之丁。对里甲的征收比率为每丁0.0042两白银,每亩0.0021两(注意,比例为2:1)。均徭的征收比率是每亩和每丁均为0.0148两(比例为1:1)。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是把这两项财政负担的94.2%摊入土地之中,只留下5.8%由丁出。县志也揭示出,有一种附加税是要摊入该区的全部农业耕地中的,没有任何优免,它叫“贴役银”,共征收3128石米及10010两白银,用于支付县里的民壮、驿传及其他杂泛差役〔158〕。考虑到这一因素,丁出的负担进一步减少到低于4%,并很可能接近于3%,这要取决于实际米价。
在长江三角洲,役很大程度摊入田赋之中,这似乎十分普遍。例如,何炳棣提供了1617年苏州府7个县的数据,显示大量的差徭与田赋合并。比例从吴县的65.5%到太仓州的92.6%之间〔159〕。他的资料没有涉及任何“贴役银”的信息,但苏州府从1538年起就已经开始征收“贴役银”了〔160〕。如果包括这项支付,田出之银还要略高。
但是,长江三角洲税收合并的高比例,是个特例。该地区耕地多,产量高,由此导致了过高的田赋税率,并产生了一个更大的税额,正如被同时代的人所指出的那样,合并编派到这个程度是很简单的事情。上海县的纳税田土所承担的全部徭役负担(包括那些用米支付的负担)的价值超过30000两白银〔161〕。但当它被分摊到此区的总共包括155573石米及111433两白银的田赋正额之中时,额外的支付可能只占基本税额的15%(假定当地的粮价为每石0.55两白银),长江三角洲以外没有哪一个地区能够享受到税收合并后如此有利的情况。
而且,长江三角洲地区差徭文册的也容易产生误导,因为各府的实际差徭要多于官方册籍的记载。一个例子是将白粮和棉布运输到北京的费用,部分仍由解运人支付,而不是由役银来贴补(第三章第二节)。
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外的东南某些地区,徭役折银后与他们的田赋相比,数量很大。福建漳州府即是其中之一。1572年,该府十个县的全部田赋收入,估计只相当于56262两白银[2],平均每县的份额不到上海县的3%。但该府的役银总数为71599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