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旧共和国与新君主国(二)(第10/12页)
新帝国的组织
这新的帝国提供了一种共同的民族性——当然,这无疑是缺乏个性的,因为它必然是一种人为产品,而非自然的成长——同时,它也需要制度方面的统一:体制上,行政上,宗教上,法律上,币制上,度量衡上;这些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并非不能与各地本有的制度共存。所有这些方面,我们只能说还刚刚起步,因为恺撒君主国的工作的完成是务须留待未来的,而他所做的只是为以后数百年奠下基础。但这位伟人所划出的轮廓我们却可以辨认,而追踪他这方面的脉络比追踪他在往日的废墟上所已立下的建筑更为有趣。
帝国人口普查
至于制度与行政,我们已经提过新统一的几个最重要的元素——将主权从罗马市议会转入地中海君主国唯一的统治者手上;将市议会改变为最高的帝国议会,代表意大利与诸行省;更重要的是,以罗马市的城市组织为楷模推广到各省社团的城市。凡是成熟得可以加入这联合的国家的社团,都先获得拉丁权,然后罗马权;这种权利的赋予,渐渐自动地造成了一致的社团组织。
然而有一个方面,是必须立即办理的。帝国需要一个机构,可以一目了然地在政府面前摊开各个社团的人口与财产数——换句话说,就是要改良的人口与财产调查。首先,意大利的调查工作需要改革。依照恺撒的命令,在罗马社团中举行调查的时候,要由每个社团的最高权威注明每个公民的姓名,其父或其解放者,其地区、年龄和财产。这个统计表要尽早交到罗马监察官手上,使他得以适时制成罗马公民与财产的总表。
对于各行省,恺撒也有同类的构想,这可以从他下令全帝国度量衡的规划与普遍调查证之,也可以由事情的安排之性质看出,因为它为中央治理所需的数据提供了普遍性的工具。在这方面,恺撒也显然想要恢复共和国在早些时期的办法,使全帝国都实行他在意大利所行的调查。这种调查是呆滞的贵族阶级最早任其废止的制度之一,因而使得最高统治当局对举国的人力物力没有明确概念,因而也就无法做任何有效控制。种种迹象都显示恺撒毫无问题地准备恢复荒废了数世纪之久的总调查。
帝国的宗教
无需说,在宗教与法律制度上是不可能有彻底平等的。新帝国尽量容忍各地方性的信仰与法规,但它仍需要一个与意大利—希腊的民族性相应的共同宗教,一个超越名个城市法规的总法。这两方面的需要可以由它们“事实上”存在来证明。在宗教方面,数世纪以来,大家就忙着把意大利与希腊的宗教崇拜融为一体,一者是由外在的采用,二者是由内在的调整,使两个民族的神祇概念叠合。由于意大利的神祇形象较有弹性,把朱庇特摄入宙斯、维纳斯摄入阿弗洛狄忒等并不困难。意大利—希腊的宗教实际大致已经存在了。前面提到的瓦罗神学著作,就曾论及罗马人与希腊人“共认”的诸神与罗马社团特有的神之间的区别;这件事可以证明有些人意识到两者的不同。
帝国的法律
至于刑法,由于是政府直接干涉的,又由于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所以得到全帝国所需的统一性并不困难。民法方面,最早的产生是在商业往来上,而立法只是一个具文,因此联合帝国所需用的规章早已由商业交易的本身发展出来。罗马城市法确实仍旧以十二铜表法中所包含的拉丁民族法为基础。后来的法律在细节上无疑有种种改良,其中最重要的或许是废止以前起诉的复杂手续,而代之以首席法官对某一陪审员的一纸指令。但主要说来,民法仍只是在十二铜表法这可敬的基础上久来所累积的一大堆特别法的浑沌,唯一可与之相比的是英格兰的成文法。由于想给它们一个合乎科学的形式与系统,这份努力无疑使那古老的民法勉强可行。但以四百年前的一部城市法,再加上乱七八糟的附文,作为大帝国的法律,其基本的缺陷乃是无可弥补的。
新城市法
商业交易则为其本身自行提供了一个比较彻底的补救。罗马人与非罗马人长久以来的灵活交易已在罗马城发展出一套国际性的私法——这是说,一套公准,特别与商业有关。罗马城的法官以此为判事的根据;当一个案子既不能依据他们自己民族法规也不能依照其他的民族法规来决定时,他们便不得不诉诸一切交易默契的共同是非观。较新的法律便是以此为基础。在罗马城的公民相互之间的交易上,旧有而实际上无用的城市法已在“事实上”被新法所取代,此新法的基本,在本质上是把十二铜表法上的民族法与国际性的法规相妥协、调和而成。在婚姻法、家庭法与遗产法上,基本上遵循前者(当然也做了合乎时代的修改),在财产、所有权与契约方面,则以国际性的法规为标准。
帝国的币制
在钱币与度量衡方面,拉丁与希腊系统早已有了交换标准。商业上不可或缺的度量衡,起自很古的世代;币制上,则在银币开始铸造后不久也就有了公准。但古代的公准仍嫌不够,因为希腊世界中的长度与钱币种类复杂并存。因此把罗马的钱币、度量衡推行到全帝国各地,使之成为正式交易中唯一的官方标准,而非罗马的钱币与度量衡则只限于地区性的流通,或与罗马的钱币与度量衡换算为固定的比值;这些无疑是恺撒计划的一部分。
罗马币制以两种并相流通的贵金属为基本;两者有固定的关系,黄金依重量为准,白银则铸为银币。但在广泛的国外贸易上,黄金的地位远超过白银。在帝国时代早期,帝国各处罗马银币的适用是否强制执行都成问题。无论如何,未经铸造的黄金确实在罗马帝国领域中担任着主要货币的任务,尤其因为罗马人禁止各行省与保护国铸造金币。因此,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迪纳里厄斯除在意大利之外,也成为阿尔卑斯山南高卢、西西里、西班牙和许多其他地方,尤其是西方的正式货币。但帝国的铸币始于恺撒。他像亚历山大一样,只准普遍公认的一种金属在铸币上占据首位,以此标示了新君主国包括了文明世界。恺撒当时铸造的金币数量之大,可以以一件事看出:在恺撒去世七年后埋藏的一个宝库中有八万这种金币;当然,这个例子中可能有投机者的影响在内。
银币方面,罗马迪纳里厄斯在西方早已奠定基础;及至恺撒封闭了西方唯一仍可与罗马竞争的铸币厂——马西利亚的——罗马迪纳里厄斯在西方乃确立了统御的地位。在若干西方社团中,小额银币或铜币的铸造仍获许可;南方高卢的某些拉丁社团仍铸四分之三迪纳里厄斯银币,北方高卢的几个地区仍铸二分之一迪纳里厄斯,西方的一些小社区即使在恺撒时代以后仍铸小额铜币。但这些小额钱币完全依罗马标准铸造,也可能只在地区交易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