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七分政治”的具体实施(第2/8页)
本着这一认识,第五次“围剿”期间,国民党在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等方面全盘进行整合,推出一系列具体措施。
其一,对苏区民众和红军展开攻心战术,改变国民党政权和国民党军的负面形象。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基层力量薄弱,各地乡绅多被作为当地社会代表,负上传下达之责,成为政府控制基层社会的重要依靠力量。其中不良分子往往利用权势徇私舞弊,坑害百姓。为改变国民党政权的富人维护者形象,“围剿”数遭失败后,蒋介石和国民党政权开始反思此前对乡绅的依赖政策,希望与乡村中的权贵阶层保持距离,限制土劣活动。第五次“围剿”前,国民党方面着力调整其乡村政策。1933年4月,蒋介石通电各省政府,指出:“绅士仍多狐假虎威,欺下罔上之事。各区对于绅士固应多方物色吸引,但主管官应严加监察,推行政治,勿使阻隔。”[95]对前方官兵则要求:“一定要亲近醇厚可用的真正的民众,尤其是一般真正的民众的领袖,决不好亲近一般土豪劣绅。”[96]1933年8月,南昌行营在前一年鄂豫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有关条例基础上,制定颁布《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规定:“武断乡曲,虐待平民,致死或笃疾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恃豪怙势,蒙蔽官厅,或变乱是非,胁迫官吏……者,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97]专门针对豪绅在法律框架内出台相关打击条例,体现出蒋介石和国民党政权与豪绅划清界限的愿望,对豪绅、地方官员及普通民众都是一个表态。根据这一条例,到1934年年中,何键主持的西路军共接办土劣案件48件,结案35件,其中相当部分都是针对武断乡曲、欺压百姓作出的判决。[98]湖北江陵通缉巨绅周瑞卿,一度使附近“大小土劣相率敛迹”。[99]
整顿军纪是国民党军实行自我改造的重要一环。国民党军由于历史、现实的原因,有所谓中央军、杂牌军之分,中央军供应充足,军纪一般相对较好,杂牌部队则在供应和军纪上都难以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纪律,南昌行营决定在既有军纪约束之外,在前线部队中组织密查委员会,密查官兵有无不遵命令、营私舞弊、怠忽职守、勒索地方、招摇索贿、嫖赌吸毒酗酒等违纪行为。同时设立考验委员会,考核各级官兵作战和纪律情况,并依据考核成绩实施奖惩。[100]蒋介石专电要求:“各团营连所派之采办不准其在地方民间自由购买物品,只准其在总指挥部所组织之采买组内采办。”[101]力图杜绝部队乘机强买强卖。各部队也有相应的整饬军纪措施:“四十三师在宜黄设立粮食采办处以及提倡善良风俗移转社会风气等事,九四师党部办理官兵抚恤,九八师的救护队收容病兵纠察军纪抚恤难民,九九师由党部派员参加采买,使采买人不至压迫老百姓,和拿食盐来酬报抬伤兵的老百姓等。”[102]
根据对苏区民众“宽其既往,以广自新之路”[103]的认识,1933年8月,南昌行营颁发《剿匪区内招抚投诚赤匪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诚”的苏区一般人员可责成其父兄、邻右、房族长等具结担保领回,在家从事劳动,一年以内不准擅离所住区域。较重要“投诚”人员送感化院感化后再按上述程序处理。“投诚赤匪经该管县政府核准回原籍居住后,其生命财产应一律予以保护。”[104]1933年11月20日,南昌行营正式拟定《招抚投诚办法》公布。
其二,通过长期的“剿共”战争,国民党人逐渐意识到:“民心的向背,以利益为依归,我们要使民众归附我们,要使民众信仰我们的主义,空喊口号是没有用处,我们须从民众的实际利益加以维护。”[105]为此,他们在经济上采取一系列措施,“复兴农村”,纾缓民生,动摇中共的民众基础。
土地问题是1930年代国共对立中一个十分吸引眼球的话题。面对中共土地问题上的积极政策,国民政府也亟思有所作为。蒋介石曾于1932年明确谈道:“对于乡村的土地问题,我们必须深刻留心才好,如果革命真正要成功的话,我们就是要平均地权,平均地权的实行,就是土地改革,中国所有一切问题,统统集中于土地问题上……要能切实做平均地权的工作,革命才有成功的胜算。”[106]但是,对于平均地权的方法,他并不认同中共的土地分配做法,对农村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估计,也偏于乐观。1933年12月,蒋致电汪精卫,较为清楚地表达出其关于土地问题的立场:
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统计全国人口,与土地之分配,尚属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即人口繁殖之内地省区,亦绝少数百亩数千亩之地主,而三数十亩之中小耕农,确占半数以上。职是之故,中正对于土地政策,认为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既就分配而言,本党早有信条,即遵奉平均地权遗教,应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而关于经营与整理,则应倡导集合耕作以谋农业之复兴。盖本党立场,不认阶级,反对斗争,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田。[107]
本着上述认识,国民政府一方面要求:“对于被匪分散之田地,有契据有经界者,以契据付审查,无契据有经界者,以证明书状付审查,办理完竣,一律发还原主”,[108]原则上承认和维护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另方面,又要求地主对农民有一定的让步。1933年夏,南昌行营颁布《处理匪区土地、地租、田赋、债务办法》,规定凡1932年前的地租、田赋蠲免,债务缓还。同时实行《均耕法》,主要内容是:土地仍归原主,佃户受佃承耕,业主不得夺佃;凡有田两百亩以上者,课累进税,税金交农村复兴委员会支配;无主土地,由农村复兴委员会代管发佃,其地租亦由农村复兴委员会代收支配。根据这一法案内容,1933年10月,蒋介石亲电指示:“我军占领地方现在未收之谷子概归今年所种之佃户收获,以济贫农。明年再照土地条例妥为处理。地方人民从前所欠各种债务一律展期清理,其各债主不得追缴。”[109]1934年8月,再次电令新收复区当年之农产物,概归当年耕种者收获,原业主不得索取田租。10月,又下令收复区从前所欠田租、房租,均予免缴,其他债务延期清理,并规定应减免利息及最高利率限制。
作为具有强烈实用取向的领导人,蒋介石虽然主张渐进的土地整理,但占领苏区后具体处理土地问题时则采用了变通的办法。他明确指示:“如何处置土地,不一定要有呆板的方法,应当以补助剿匪进行为前提,因地制宜的去办,耕者有其田,平均地权,或者地还原主,或者实行二五减租,都是可以的;只要于剿匪进行有利,都可以斟酌办理。”[110]因此,福建事变后,鉴于“前十九路军驻龙岩时,不分业佃,一律计口授田,现均有田可耕,确亦相安”,国民政府决定对“现在之承耕者计口授佃,不予变更”。[111]等于默认了计口授田的现实。在原则维护地主土地所有权时,相当程度上考虑到普通农民的现实利益,对缓和农民不满情绪,抵消中共土地政策影响,不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