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力的挖掘(第2/4页)
商人虽是剥削分子,但在这土地革命时期中,是以铲除封建剥削为主要任务,对于商人,当然不能够照对豪绅地主一样加以打击,所以无论何种商人,只要他在不违反苏维埃法令(如劳动法,土地法等),不勾结敌人作反革命,不操纵与垄断经济,苏维埃政府是允许商人在苏区内营业自由的。
通知强调这种随意拘捕商人、没收商品的行为,“不但给敌人以造谣破坏的机会,而且各地商人势必都不敢到苏区内营业,油盐布匹都没有买,是不待敌人来封锁我们,而我们先自己封锁自己,这就是叫做‘自杀政策’”。通知要求各地认识到:“经济政策中的‘自由贸易’是目前一个很关重要、很要注意的问题,无论赤色白色区商人我们绝对不要随便去打击他!”[116]这一通知一方面反映了苏维埃政权对商业贸易的维护态度,另一方面也显露出以社会主义为发展方向的苏维埃各方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的抵触。事实上,由于商人被认为是剥削分子乃至敌对阶层,对于基层政权而言,他们很难分清楚其与地主间的区别,而筹集款项和物质资源的需要也很容易使打击商人成为现实。所以,在苏维埃的商人理论和实际执行之间有一个很大的落差,苏区商业一度陷入极度萧条的境地。
中共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后,循着正规化、长期化的思路,对维护苏区经济的活力给予较多重视。1932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以鼓励私人资本的投资”。条例规定:“凡遵(守)苏维埃一切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所颁布之税则,完纳国税的条件下,得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无论国家的企业、矿山、森林等和私人的产业,均可投资经营或承租承办,但须由双方协商订立租借合同,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但苏维埃政府对于所订合同,认为与政府所颁布的法令和条件相违反时,有修改和停止该合同之权。”[117]为发展苏区的社会经济,充裕苏区的经济实力,苏维埃政府除鼓励私人投资外,还于1932年8月颁布《矿产开采权出租办法》、《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规定私人资本可以向苏维埃政府承租矿产开采、店房、作坊等。是年9月13日,中央政府财政部发出训令,要求各地“必须严厉执行经济政策……注意检查各地政府有无破坏经济政策的行为,如胡乱没收商店,乱打土豪,限制市价,随便禁止出口等,如发现有这些行为,必须予以严厉纠正或处分”。[118]
对于调整后的私人经济的政策,1934年1月,毛泽东在二苏大明确谈道:
苏维埃对于私人经济,只要不出于苏维埃法律范围之外,不但不加阻止,而且是提倡的奖励的。因为目前私人经济的发展,是苏维埃利益的需要。关于私人经济,不待说现时是绝对的优势,并且在相当的长期间也必然还是他的优势。
尽可能的发展国家企业与大规模的发展合作社,应该是与奖励私人经济发展同时并进的。[119]
中共中央的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效果,如在中央苏区周边的中心城市赣州,“广裕兴老板曾伟仁在赣州开设广裕兴(经营百货)以及明为剧院暗做生意的新光剧院等,都有广东军阀入赣驻军李振球(系广东一军副军长兼一师师长,是同乡关系)做后台”。中共“抓住军阀的贪官发财及其内部矛盾,通过在广裕兴商号工作的同学刘××(外称刘少老板,是广东人)的关系做通老板曾伟仁的工作,在默林支部书记丁友生家,进行秘密商谈交换货物,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互派代表,并就物资的交换等事宜达成了协议。广裕兴派出代表钟先请长驻江口(历时半年左右)收购钨砂和稻谷。江口分局派出刘东门生,在赣州以开设小杂店为名,长驻赣州,为苏区秘密联络和采购物资”。[120]不过,由于大规模战争接连到来和国民党封锁的日益紧密,客观条件限制使其难以收到吸引投资和维护私营工商业的功效,而前期对工商业打击的负作用及各级干部对私营工商业根深蒂固的排斥态度,也使苏区内的私人投资仍然呈现日益萎缩的趋势。
(2)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私人商业式微,代之而起的是苏维埃政权投入心力的合作社,合作社事业的发展是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变化中最值得注目的现象之一。合作社是由群众出资出物入股经营,带有较多互助成分的集体性质事业,被认为是在生产、供给、分配战线上“战斗地团结工农,动员群众的经济组织”。[121]按照张闻天的说法:“在苏区内生产与消费的合作社,不是资本主义的企业,因为资本家与富农的加入合作社是完全禁止的。这是一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的经济,这种小生产者的集体经济目前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但是它的发展趋向将随着中国工农民主专政的走向社会主义而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122]
细究起来,苏区合作社发展风潮和当时全国范围内风起云涌的合作社运动有相通之处,而苏区内合作社表现出的强烈的政治性则为其他地方不易见到。1930年代前后,包括国、共两党在内的多种社会政治力量都在进行合作社运动的尝试,比较而言,中央苏区的合作社通过政治力量组织、推动,其发展速度和效率都相对较高。在一些发展较好的合作社中,有比较严密的监督、运作制度。瑞金“武阳石水乡合作社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五天查一次帐,社中买猪给社员饲养,社员替社中工作人耕田,使社员对合作社取得密切的连系”。[123]福建上杭才溪区消费合作社“卖货由社员大会决定”,“能够发动社员来经常监督工作,审查委员会经常开会,所以没有发生贪污的事情”。[124]
中央苏区的合作社最早于1928年10月出现在赣西南的东固,后在赣南、闽西推广,主要为流通领域的消费合作社。1932年4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发《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125]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成立合作社指导委员会,专门负责指导合作社的发起、建设、监督管理。到1933年8月,共有消费合作社417个,社员82940人;粮食合作社457个,社员102182人;生产合作社76个,社员9276人。股金总额216095元。[126]
1933年8月先后召开的中央苏区南部十七县和北部十一县经济建设大会进一步确定了发展合作社事业的方针,此后,合作社在中央苏区获得迅速发展。瑞金在8月以前,只有消费合作社社员9000人,股金1.1万元,9月份,社员就增加了5300人,股金增加了5500元;粮食合作社在8月前很少,9月份社员增加到6800人,股金增加到1800多元。兴国在大会以后的一个月中,消费合作社社员增加14600人,粮食合作社社员增加15000人。[127]整个中央苏区到1934年2月,消费、粮食、生产三种合作社已“发展到二千三百余的社数,五十七万余的社员和六十余万元的股金”,[128]各方面指标都有了近三倍的增长。消费合作社包括17个县总社,两个省总社(江西、福建)及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总社(1933年12月17日正式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