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10/18页)
美国对东亚势力均衡体系的规训主要通过层次约束和路径约束,在大多数时间内不具备霍布斯斗争的性质。尽管冷战只在欧洲结束,但克林顿政府还是迅速裁减了西太平洋和东南亚的大部分驻军。美国对自己控制霍布斯世界整体天花板的能力极有信心,即使在1996年危机以后的数年,它都拒绝以霍布斯实体的方式介入东亚。在此期间和在此之后,中国始终以相同层次列强博弈的逻辑推演中美关系。但这绝不意味着中美共治或多极世界的可能性,而是表明美国正在通过世界体系设置中国博弈能力的上限。中国最为敏感的武器禁运和技术输出问题永无解决之日,美国大为抱怨的贸易不平衡问题其实就是这样造成的。在联邦法律规定的十二项军事限制下,中国无法突破维持军备竞赛的刚性约束条件。美国实际上已经迫使和诱使东亚接受国际金融体系,使得东亚积累的大部分经济资源在平时和战时都能服务于美国的战略目标,即使战争遭到东亚以及中国的名义上的反对。历史上与此最接近的现象,莫过于18世纪的阿姆斯特丹债券市场。法国大部分流动资本不可避免地注入阿姆斯特丹,而法兰西债券的正常竞争力永远达不到不列颠债券的层次。国债奠定了不列颠近代国家和海外帝国的规模,法国资本家的积累和意大利、西班牙的剩余资本一起流动,将法兰西赶出了美洲和印度并锁定在旧欧洲的天地内。绝对主义体制使法兰西财政署国际信誉低落,甚至不能有效利用本国的游资,只能将税负集中到中北部几个财政直辖省。如果三级会议[5] 注定没有机会变成第二个威斯敏斯特,法兰西贵族之花的头颅注定会插在巴黎暴民的长矛上,原因就在于地区列强的路径和世界霸主的路径并不重合,初始条件差异随着时间流逝而不断放大。
2012年,美国发布军事战略报告《维持美国的全球领导地位:21世纪国防的优先任务》:确定了世界体系和东亚体系的层次差异,明确禁止任何霍布斯实体越过自己的天花板。如果我们缺乏承受刚性冲突和恶性军备竞赛的能力和意志,又不能忍受既成事实或接受某种实质上等同于体面失败的斡旋,就只能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分割处理,一面整军经武,一面发展经济,采取默许但不让步、拖延但不放弃的外交路线,将残酷的决断留给未来,并希望依靠国内的励精图治和国际形势的自然演变,有朝一日会出现比今日更为有利的局势。如果未来并非如此,其实也无计可施:能够反对美国的地区仲裁权,却无法反对美国的世界体系。世界体系限制了路径和层次,但若没有世界体系的保护和支持,其处境就不会比1930年代更安全。政治外交的失败和经济外交的成功能够争取最长久的缓冲时间,但不一定能达到需要或希望的程度。无论经济外交是否成功,政治外交的成功都会引起重铸东亚体系和中国自身结构的大风暴,但单独改造世界体系本身的可能性甚微,对自身也并不有利。
战争权力的管制与世界体系的演化
战争规则居于一切规则的最原始、最核心部分。文明体系的每一次诞生、演化和升级都围绕着战争权力的管制展开。在世界史的意义上,战争规则经历了以下几次主要升级:日耳曼习惯法的辑录造就了封建西欧的多主体亚稳态平衡;邦国各等级通过内外战争的规范与实验,发现了主权边界、国内法统和国际体系;西欧霍布斯体系的内部博弈和世界征服发现了实力均衡和世界体系;威廉和希特勒的无形态战争将达尔文世界重新引入霍布斯体系;美国的新罗马权力创造和保障了威尔逊世界的秩序,利用威尔逊世界规训霍布斯世界,重新将无形态战争推回达尔文世界;反恐战争意味着威尔逊世界与达尔文世界的越位接触,同时遭到二者挤压的中间层霍布斯主体有机会重新自我定位和改造世界秩序。
习惯法是共同体记忆的积累与一切规则的源泉。在中世纪的观念中,习惯法是神意秩序的体现,两者都是客观、先在的规范,不是人力所能制定或修改的。法律的权威性、正当性、真实性意义相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并不存在,私人团体和公共机构的区别并不存在,私法取代了公法,私权取代了公权。多元实体共治的原则既体现于王国、共和国和帝国的宪法,也体现于基督教世界所有实体的交涉。事实上,宪法就是各相关政治实体正式签署或通过习惯默认的跨实体条约。如果这些实体在19世纪以后纳入同一个民族国家的疆界内,它们达成的条约规范就会被追认为国家宪法。如果并非如此,它们达成的宪法协议就会被追认为国际条约。当然,这种区别纯粹是人为的,只能说明后博丹时代学者的认知结构,并不代表中世纪多元实体各种政治关系的现实。例如,中世纪早期的疆界概念不一定是地理的,一般不是排他的,而是经常用于非有体物。现代人分割“公域”与“私域”、“国内”和“国外”的先入之见太根深蒂固,很容易不自觉地用演变后期的理解替代早期的理解。我们在此只能简单粗暴地概括:宪制关系与国际关系至今仍然在同一条演化路径上相互纠缠,而早期更加难解难分。
封建早期的欧洲去部落时代未远,各处的习惯法普遍依靠英国普通法所谓的“从无法追忆的远古时代起,列祖列宗的习惯就是如此这般”。英国普通法其实就是全欧洲共有习惯法的活化石,因为受罗马法和绝对主义的干扰较少而幸存。贤哲故老在记忆中发现古法古风,没有人为(positive)的干扰和扭曲,就是真实的、符合良心的、体现神意秩序的法律权威,无须依赖成文的形式。宪章(charter)、法令(statute)、条例(provision)、卷轴(roll)、条约(convention)、成例(precedent)和其他成文记录都是故老记忆的补充、辅助和参考,不是权威的正式来源。正如格兰维尔所说:“对于许多人大有用处,在帮助记忆上是很必需的。”口传的习惯法最初辑录为成文法,往往是国际冲突的终点和宪法习惯的起点,前者对后者起决定性作用。《忏悔者爱德华法典》就是威廉一世对撒克逊习惯法的辑录,“寻访故老、观风问俗”乃“法律只能发现、不能制定”的实际体现。辑录之所以有必要,在于撒克逊共同体和诺曼共同体都奉行自己的习惯法。唯其如此,双方(当然还有更加古老的其他共同体,例如威尔士人和丹麦人)才能在同一片土地之上、同一位国王之下相安无事。由于不列颠南部各共同体及其法律在此后数百年内融合程度甚高,这段演化的记录就纳入了英格兰宪法史。由于《托伦条约》没有形成一个普鲁士-波兰混合国家的基础,最初背景类似的《埃尔宾法典》(Elbinger Rechtsbuch)就不能享有《撒克逊法鉴》(Sachsenspiegel)的庄严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