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近代史 第十一章 瑷珲条约和北京条约(第2/2页)

注754 俄国商船初到广东请互市,事在一八一六,即清仁宗嘉庆二十一年。总督那彦成不许。而粤关监督延丰,不候札覆,径准一船进口。因此议降七品笔帖式。后任阿克唐阿,仍准后船进口;总督吴熊光,巡抚孙玉庭,未经奏明,率准三船回国;均交部议处,并谕:“嗣后该国商船来粤,仍当严行驳回。”五口通商之后,俄船于一八四八年到上海,亦未许其贸易。

注755 恰克图及伊犁、塔尔巴哈台。

注756 他国再增口岸,俄亦一律照办。

注757 信函亦得附带。其运送应用物件,则三个月一次。台站费用,由中、俄各任其半。《北京条约》,又定恰克图至北京书信,每月一次;物件两月一次。商人愿自雇人送书信物件的,报明该处长官允行后照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