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九章 参战的经过和山东问题(第2/2页)

注938 《欧战和约》,英、意、法、日等国,均旋即批准。惟美国法律,和约须得上院三分之二同意,方能批准。后来美国上院,对于《和约》,共提出保留案十四起。声明此项保留案,须得五强国中三国的承认和保证,作为原约的附件,和原约有同等效力,方可批准施行。山东问题,亦是其中之一。

注939 后来议定其数,为日金三千万元。

注940 见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