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编 现代史 第十七章 废除不平等条约的经过(第2/2页)

注971 到会的为美、法、意、比、丹、英、日、荷、西、葡、挪。《报告书》分四章:(一)在中国领判权的现状。(二)中国的法律。(三)中国的司法制度。(四)为改良意见。于军人干涉司法,最致不满;而法庭太少,法官俸给太低次之。

注972 各国与我订约,亦有本无领判权的,亦有虽有而其条约业已满期的。此时有领判权而条约尚未满期的,为英、法、美、荷、挪、巴西六国。撤废领判权的实行,即重在与此诸国的交涉。十八年十二月,国民政府曾令主管机关,拟具实施办法。二十年,拟成《管理在华外人实施条例》十二条。于五月四日公布。定二十一年一月一日实行。因日人侵略东北筹备不及,暂缓。

注973 旧称《公立文凭》。

注974 上海英租界,设于一八四五年;美租界设于一八四八年;一八五四年,合并为公共租界。但其实权仍在英人之手。

注975 工部局译为《上海洋人居留地界章程》。

注976 参看第十三章。

注977 日人所有的为天津、营口、沈阳、安东、厦门、杭州、苏州、沙市、福州、重庆、汉口各租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