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个王朝的隐退(第5/12页)

革命无法完成秩序的重建,人们便自然试图恢复到旧有轨辙,政治强人袁世凯以为凭借国内外支持,可以通过重建“汉人的帝国”恢复秩序,不料共和的理想久已深入人心,人们宁愿做徒有虚名且混乱不堪共和国的公民,也不愿再做宁静有序专制帝国的臣民,于是袁世凯的帝制只能以失败而告终。

袁世凯之后,中国的政权把持者更没有袁世凯的威权和能力,但他们的民主共和信念在袁世凯正反经验启示下愈加坚定,除了鲁莽的张勋,没有哪一个真正的政治强人还敢轻易变更国体,直至孙中山在苏联经验启发下找到了一条党治路线,用党治替换帝制,用党治构建新帝制,方才使中国重回威权统治,重构一个全新的政治架构。这是后话。

在袁世凯之后,北洋系军人拥有国家的权力,但他们没有一个人具有袁世凯的力量和手腕。他们只能像走马灯一样轮流登场,既无力弥合派系之间的利益冲突,更无力统一全国。

在南方,虽有非北洋系军人和孙中山革命力量继续活动,但孙中山的力量和策略不能统一中国至为明显,而南方军人与北洋军人如难兄难弟,除了纷争,就是抱团取暖。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和重建中国政治秩序、社会秩序,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无疑成为国人重大关切。尤其是统一帝国旧秩序既然已根本不可能恢复,那么智者阶层必然要在传统解决方案之外寻求突破口,于是乎,联省自治、邦联政治一时间成为知识界、思想界热门话题,并很快由理论探讨转化为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似乎只在于此。

历史主义地说,联省自治在理论上并无大错。如果基于正常情况下的理智选择,这种方案未尝不可以作为中国现代化的一种选择方案。然而由于背景复杂,由于各方面利益冲突,作为实际运动的联省自治、邦联政治最终流产了,结果与人们的期待近乎完全相反,而且加剧了威权统治。这确实是中国的宿命,是帝制两千年“超稳定”的报应。

理论上不错的联省自治没有成功,历史虚无主义或许会说本该如此。其实,历史主义地检讨这套理论,检讨联省自治何以败,可能对未来中国中央与地方权力边际的重建不无裨益。

清政府为什么启动司法改革

1901年开始的新政,一个最重要的诉求就是司法改革。一百多年之后回望这次改革,应该承认晚清新政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建贡献巨大。这场改革大致确立了现代法律体系,彻底改变了两千年中国传统社会得以存在的法律依据,为现代民族国家重建、新生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和制度上的保障。

清王朝和历代王朝一样,其政治基础和制度凭借的就是三权合一的君主专制。也就是说,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制度、政治架构并不缺少三权分立的意识和制度设计,行政权、司法权和立法权,在中国传统政治体制中自有其地位和意义,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相互牵制几乎从一开始就存在。只是中国传统社会政治架构中的三权分立不是一种西方意义上的绝对化,不是一种至上的和不可动摇的,而是在皇权主导下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的权力来源和法律凭借,最终都落实到皇帝一人。

三权合一的君主专制当然不利于私人资本的发展,不利于自由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点在中国步入现代化轨道之后数十年一直有争议,也一直有许多很清醒很明智的认识,至少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候,许多冷静的思想家如马建忠等人就意识到中国传统法律体制和政治架构虽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和保障,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的阻碍。

在19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维新运动中,康有为曾明确指出旧有的法律已经不能治理变化中的中国社会。过去是强调天不变道亦不变,然而现在的问题是天变了,在强大的西方社会文化影响下,中国之天已经不再是过去的天,所以中国的治道也就是法律体制必须随之变化。

在康有为等维新思想家看来,法律制度、司法体制的变动不是先前数十年小修小改的枝节改良,而是从根本上从整体上参照西方,学习西方。即便是文化保守主义者如张之洞虽然反对全盘承受西方的制度和文化,但他也在那时认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有进一步改善的必要和空间,强调中国应该吸收和引进西方各国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改善和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法律和制度。只是由于大的格局没有发生变化,新的政治架构没有形成,所以新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就无从着手。

《辛丑条约》签订后,中国面临巨额战争赔款的压力,西方国家其实也对中国是否有能力偿还这笔巨额款项持有某种程度的怀疑和焦虑,在《辛丑条约》谈判过程中和随后的商约修订谈判中,西方各国刻意诱导中国改善、改变自己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架构,与世界接轨,与国际同步,鼓励中国尽早采纳在东西各国行之有效的自由经济制度。这样,就能够吸引外国资本在中国投资,就能够改善中国的经济构成和税收状况。

市场经济、自由经济,本来就不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资本的本质从来就是趋利性的,是没有国界,不分民族的。自由竞争要求司法独立,要求跨越国界,要求国际一致,否则,资本的趋利性不会接受政治、法律的强制束缚,不会像国有资本、官办企业那样进行什么不计成本、不期待赢利的政治性投资和政治性贷款。所以东西各国在与中国进行的一系列谈判中,认为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已经严重阻碍了国际资本在中国的投资,中国如果不能尽快改善投资环境,修订相应的法律条款,重建与东西各国大体一致的法律制度,中国在经济上可能会受到很大损失。反之,列强不止一次向中国政府暗示,如果中国政府的法律制度能够作出重大调整,如果能够尽快与国际社会与各国法律相一致,那么各国可以考虑放弃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

中国人奉行的所谓“中华法系”或许在过去两千年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与已经传入中国的西方法律相比较,与传教士和外国商人、西方外交官熟知的西方法律体制相比较,似乎确实存在许多弊端。在中华法系中,法就是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实体法和程序法不是一般的分不开,而是紧密地纠葛在一起,凌迟、斩首、刺字、戮尸、缘坐等非人道的酷刑依然想当然地被大清国执行着,实践着,被西方人视为野蛮,却被中国人视为严惩。这大概就是当时中西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