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战国秦汉间禄秩序列的变迁(第3/11页)
从二千石一秩所罗列的17种官职中,能看到什么呢?首先,丞相一官不见于《秩律》,而在后来丞相、以至三公一直没有秩名,这是前后一致的。其次,汉朝大多数时候诸卿都是中二千石,然而在《秩律》中止二千石而已,同于郡守、郡尉;诸卿中的“中大夫令”和“郎中令”二官之前还特标“汉”字,也显得有点儿特别。第三、《秩律》中的御史大夫与诸卿都是二千石,比肩同列;而御史大夫后来位在“上卿”,在中二千石诸卿之上。第四、汉代后来形成了八号常设将军,没有“若干石”的秩级;而《秩律》只能看见“卫将军”一号,秩二千石,跟后来将军无秩名的情况也不一样。
这些问题,在本章以及随后各章陆续讨论。下面先看“中二千石”问题。
对《二年律令·秩律》看不到“中二千石”一点,应如何认识呢?在上一节的列表中,我们认定“二千石”就是《秩律》的最高一级。然而也有同人提出了这样的看法:《秩律》的开篇处存在着缺简,所缺少的就是“中二千石”诸官;《秩律》现在所能看见的二千石诸卿,其实都是王国官员;只有“汉中大夫令”和“汉郎中令”这两个明标“汉”字的官职,才是中央王朝之卿。也就是说,为什么中大夫令和郎中令二官要特标“汉”字呢?是因为其余诸卿都是王国之卿,非汉官。
这个说法的优点,是它能同时消解两个疑难:第一、御史大夫和诸卿只被记作二千石;第二、中大夫令和郎中令特标“汉”字。沿这个思路推测,到吕后二年(前186年)为止的西汉禄秩,其序列高端应是如下样子:
1.朝官: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大仆、少府令、卫尉、奉常,秩中二千石;
2.王国官: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大仆、少府令、卫尉、奉常,秩二千石;
3.朝官: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秩二千石。
第1条的内容,被认为在《秩律》的缺简之中;第2、3条,则见于现存《秩律》。若是这样的话,汉初诸卿的秩级就并不平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令在二千石,低于其余的中二千石诸卿;同时王国诸卿二千石,也低于中央朝廷的中二千石诸卿。
在史料不怎么充分的时候,问题就可能变成一个不定方程,存在不止一组答案。就目前情况斟酌推敲,我还是倾向于“二千石就是《秩律》的最高秩级”这个看法,而不拟采用上述“缺简”之说。《秩律》开篇并无缺简,之所以不见“中二千石”,是因为当时并无“中二千石”一秩。详下。
史料显示,直到《秩律》的时代,也就是吕后初年,王国官的秩级同于中央官,当时不存在“王国诸卿低朝廷诸卿一级”的情况。请看:
汉兴之初……而藩国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宫室百官同制京师,可谓挢枉过其正矣。(《汉书》卷十四《诸侯王表》)
诸侯王,高帝初置,金玺盭绶,掌治其国。有太傅辅王,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
汉初立诸王……又其官职,傅为太傅,相为丞相;又有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续汉书·百官志五》)
汉文帝以后,中央朝廷面对王国的潜在威胁,萌生了“削藩”意图;此后在与王国的角力中,中央赢得了决定性优势。其间汉景帝曾裁撤王国之官,汉武帝又压低了王国官秩级。但文、景之前,王国官地位还没遭裁抑,存在着《汉表》所云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群卿大夫都官如汉朝”的情况。《续汉志》说得更清楚,“百官皆如朝廷”不光指王国百官皆备,还包括“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即王国官的官秩同于中央同名官职。按,御史大夫的秩级,至少在汉景帝时已变成了中二千石;再往后御史大夫又变成“上卿”,超越了中二千石诸卿,月钱也高出列卿一大截。那么《续汉志》所云“御史大夫及诸卿,皆秩二千石”,恰与《秩律》的记载一致;在成为“上卿”之后,就不会再有御史大夫与诸卿“皆秩若干石”的情况了。
《续汉志》说汉初“诸卿皆秩二千石”,不是单文孤证,请看贾谊《新书·等齐》:
天子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诸侯之相,号为丞相,黄金之印,而尊无异等,秩加二千石之上。天子诸卿秩二千石,诸侯诸卿秩二千石,则臣已同矣。人主登臣而尊,今臣既同,则法恶得不齐?天子卫御,号为大仆,银印,秩二千石;诸侯之御,号曰大仆,银印,秩二千石,则御已齐矣。御既已齐,则车饰具恶得不齐?
王国维先生云:考之封泥,“始知贾生‘等齐’之篇,孟坚‘同制’之说,信而有征。”(11)王国维认为《新书》对汉初官制的叙述信而有征。由《新书·等齐》推知:第一、丞相“秩加二千石之上”,其下就是诸卿;诸卿——如大仆——秩二千石,其间并无“中二千石”一级,而这恰与《秩律》相合;第二、贾谊明指“天子诸卿秩二千石,诸侯诸卿秩二千石”,反复强调王国与中央“尊无异等”、“恶得不齐”,正反映了当时王国官和中央官比肩同列,并无轩轾。贾谊死于汉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他这番话是打算说给汉文帝听的,其所论“天子诸卿秩二千石”,应是文帝初年的情况;稍前的《秩律》时代,诸卿秩级也应如此。
再来看《汉书》卷二《惠帝纪》汉惠帝诏(前195年):
赐给丧事者,二千石钱二万,六百石以上万,五百石、二百石以下至佐史五千。视作斥上者,将军四十金,二千石二十金,六百石以上六金,五百石以下至佐史二金。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有所与。
这份诏书,距离吕后二年(前186年)不过九年而已。在第一段诏文中出现了二千石、六百石、五百石、二百石诸秩,二千石就是诸秩中的最高一秩,在二千石之上看不到“中二千石”。第二段诏文在向“故吏”授予“家唯给军赋”的待遇时,最高的受惠者是“佩二千石官印者”。若存在更高秩级的“佩中二千石官印者”,汉惠帝怎么会漏掉呢?顺便说,《秩律》二千石诸官中所列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和卫将军,应即惠帝诏中“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的那些将军、都尉。可见惠帝诏中的官制细节也与《秩律》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