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明开国以后之制度(第8/8页)
太祖之治污吏,其奉法无私之略例:《本纪》:“三十年六月己酉,驸马都尉欧阳伦有罪赐死。”《公主传》:“安庆公主,宁国主母妹,《宁国主传》:“孝慈皇后生。”则安庆亦马后所生之贵主。洪武十四年,下嫁欧阳伦。伦颇不法,洪武末,茶禁方严,数遣私人贩茶出境,所至绎骚,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辄呼有司科民车至数十辆,遇河桥巡检司,擅捶辱司吏,吏不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明通鉴》:“初,诏西番互市,始设茶马司于陕西、四川等处,令番人纳马易茶,并严禁私茶出境。时伦奉使至川、陕,辄载巴茶出境贸易,所在不胜其扰。陕西布政司檄所属起车载茶渡河,家人周保索车至五十两,兰县河桥司巡检被捶不堪,诉于朝。上大怒,遂坐法,并保等诛之,茶货没人官。以河桥吏能不避权贵,赐敕褒嘉。”又《胡大海传》:“初,太祖克婺州,禁酿酒,大海子首犯之。太祖怒,欲行法,时大海方征越,都事王恺请勿诛,以安大海心。太祖曰:‘宁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竟手刃之。”克婺州在元至正十八年,大敌未灭其一,正倚赖武人之时,而犯令必行,不容宽假如此。至于马后,患难相依,德性相服,生平恩意极笃,爱婿犯法,诛不逾时,并赏及举发者。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信之一字,为治国之根本,必如是而后破格用人,不开幸门。其后,渐不能握此威柄,则以选政授权吏部,但慎简一吏部尚书,选法自清。又其后,吏部虽得人,仍不胜有力者无穷之请托,则以拈阄杜之,以抽签却之,遂为较公平之选法,而用才之意荒矣。然而宦官宫妾,每取中旨授官,多不由吏部,此则末世之所谓破格,足以召乱亡而已矣。
《志》第十《职官》。
明官制初仍元旧,虽多所更张,而以中书为政本,尚是魏、晋以来之传统。魏、晋以权臣当国,取前代而代之,未取代以前,便于独握政权,故以录尚书事之名总揽国政。王肃说《尚书》“纳于大麓”,破麓为录,以附会当时篡夺之制。但重臣柄国,亦未尝不合古义。古虽六官并列,实以冢宰为总枢,此则明代所取法也。明兴仍设中书省,置左右丞相,为省长官。洪武十三年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省。当未罢省时,六部为中书省隶属,丞相正一品,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其下乃为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罢省,乃升六部秩,尚书正二品,侍郎正三品。始犹设四辅官,位列公、侯、都督之次。未几,即罢。十五年置大学士,秩正五品,特侍左右备顾问而已。政归六部,仿古六官之意,吏部为取人任官之官,责任尤重。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国家罢丞相,设府都督部尚书院都御史寺列卿以分理庶务,立法至为详善,以后嗣君不得议置丞相,臣下有奏请设立者,论以极刑。”当是时,以翰林、春坊看详诸司奏启,兼司平驳。是为千余年来政本之一大改革。御史台古与省对立,明初改台为都察院,与部并立,是为七卿。外官之制,明初下集庆时,承元之旧,亦设行中书省,自领江南行中书省,时在元至正十六年。至正十八年,克婺州,置中书分省,后复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惟无丞相,自平章政事以下,略同中书省。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十二行省俱为布政使司,凡行省原有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均罢,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十五年,增置云南布政司。明全国区域为两直隶十三布政司。盖自永乐以后迁都北平,北平为北京,遂以北京所属府州县为北直隶。永乐十三年,又添设贵州布政司,遂成两直隶十三布政司,俗称两京十三省。初置司与六部均重,布政司人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正统以后乃无之。
每布政司所辖,举世循元旧,犹称为省。省之长官,为都、布、按三司,都即都指挥使司,布即布政使司,按则按察使司也。元肃政廉访使,其初原称提刑按察司,各辖一道,各行省共分二十二道,皆隶于御史台,直隶内台者八道,称内道;隶江南行御史台者十道;隶陕西行御史台者四道。明初,下集庆时。置提刑按察司,以王习古、王德为金事。时盖设官而未设使。吴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设按察使。十四年,置各道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金事,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今各府州县城多有察院旧址,或里巷以察院为名者。各处志书载额编留支钱粮,尚有察院门子等名色。十六年,尽罢试金事,设定副使及金事,多寡从其分道之数。二十九年,定分四十一道,此为后来分道之始。唐分天下为十道,乃最大之分区制,即为最高之外官。元廉访使亦分道,即按察使之职。明以道为按察分司,后又以布政使之参政、参议亦分道,遂均称道臣。清初尚因之,清中弃,直以道为监司,不属两司佐贰矣。而按察使为各省之长官,与都、布并称三司。
《志》第十一《食货》。
《食货志》为一代理财之政,国之命脉在是,前已言之。太祖时慎重用财,率天下以俭之道,略已见前。其后来之变迁荒谬,别见后各篇。
《志》第十二《河渠》。
河自北宋时由北决而南,为大患数百年。至元末,贾鲁始定汇淮人海,明初亦常有小决,为河患之常。太祖时未有大举。运河,以帝都在南,太祖时亦无所注意,惟以水利兴农,洪武中修凿之迹具详《志》文。最伟之举,在二十七年分遣国子生及人材遍诣天下,督修水利,已具前。
《志》第十三《兵》。《志》第十四《刑》。
以上两《志》,兵之精义已具前。太祖用刑颇酷,说亦见前。惟所刑皆官吏,而非虐民,斯为承大乱之后,得刑乱重典之意,虽非盛德事,而于国本无伤,亦且深有整饬之效也。
《志》第十五《艺文》。
此非制度,可不必人本讲义。但须知明《艺文志》,乃专载明一代之著述,其于前代典籍存佚,不敢断定。目录家于此《志》功用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