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作与国际机制(第5/5页)
主权和自助原则意味着国际机制中的原则和规则必然要比国内社会中的要弱。在一个市民社会中,这些规则“在宪法原则的框架下确定着交换的关系和内容”(North, 1981, p.203)。在世界政治中,国际机制中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必然是脆弱的,因为它们有与主权原则和相关的自助规范发生冲突的风险。它们可能会促进合作,但是它们足以依靠的一个组织良好社会中所存在的本质秩序基础,却是不存在的。不与国家这样牢固的依托相联系,国际机制的作用就会飘忽不定。
然而即使主权和自助原则限制了国际机制的信用程度问题,它们也并不会使国际合作因此成为不可能的。正统的理论,是依靠相互间的利益去解释合作形式的,国家利用这些合作的形式作为竞争的工具。根据均势理论,像政治—军事联盟之类的合作性的尝试必然是在自助的体系中形成的(Waltz, 1979)。解释合作的行动,是在相互利益能够足够充分地使国家克服它们之间相互猜疑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既然正统的理论是以相互的利益为基础的,它的支持者们拒绝按照这种假设去对体系范围的合作现象作阐释,多少是有一点站不住脚的。为什么世界政治中的相互利益,只被局限在将各种力量结合起来以反对对手的那种利益上,这在逻辑和经验上是没有理由的。就像经济学家们所强调的,为了保证能够从自愿交换的市场中获得充分的收益,或者确保寡头垄断者从通过市场控制和操纵而产生的租金中得到充足的回报,各个行为者之间同样可能存在相互的利益。
国际机制不应该被视为构成一种“超越民族国家之上”的新国际秩序的要素。重要的是,它们应该从行为者自身利益的推动下所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安排的意义上去理解,因为在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中,主权仍然是一种宪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就如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国际机制很大程度上将由体系中追求自身利益的那些最有力的成员所设计。但是,国际机制同样会影响国家的利益,因为自身利益的含义本身是弹性的,具有很强的主观性。自身利益的认识既取决于行为者对特定行动所产生的可能的结果的预期,也取决于它们本质性的价值观念。国际机制当然能够影响预期以及价值观念。国际机制这个概念既与有差别的权力的重要性联系在一起,也与关于自身利益的一种成熟的观点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与持有国际行为主要是由权力和利益决定的观点并不是矛盾的。国际机制的理论既可能融合了现实主义关于权力和利益作用的看法,同时也揭示出某些理论的不足之处,这些理论从如此狭窄的立场上定义利益的概念,以致它们不能考虑到国际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机制不仅与自身利益是一致的,而且在一些条件下对有效地追求自身利益来说是必要的。它们促进非集中的国际政治体系的平稳运转,并因此对各个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一个日益相互依赖的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机制可能对那些希望解决共同问题和追求互补的目标,而又不愿将自己从属于一个等级控制体系的各国政府来说,变得越来越有用。
结论
在本章中,我们把国际合作界定为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因为政策协调的结果,各国政府实际奉行的政策,被其他政府视为能够促进自己目标的实现。合作涉及到相互的调整,而且,合作也只有在冲突或者潜在的冲突状态中才能得以出现。纷争是与和谐相对的,它会刺激政策调整的需求,它既可能导致合作,也可能导致持续的也许是剧烈的纷争。
既然国际机制反映了一段时间内合作和纷争的模式,那么对它们的重视会使我们注意到长期的行为模式,而不会把合作行动视为孤立的事件。国际机制是由各个层次上的禁制内容组成的,这些禁制内容从原则到规范到具有高度专门性的规则和决策程序不等。通过研究一段时间一项机制的规范和规则的演变,我们可以使用国际机制这个概念去研究世界政治经济中的连续性和变化性问题。
从理论的角度讲,国际机制可以被看作是世界政治的基本特征(例如国际权力配置和国家与非国家行为者的行为)中间的调解性因素(intermediate factors),或者是“干扰性的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s)。国际机制这个概念有助于我们解释合作和纷争问题,要理解国际机制的影响,并不必然需要对世界政治中的行为者持理想主义的假设。相反,机制中的规范和规则能够对行为施加一种影响,即使它们并不体现共同的理想,但是它们被那些关心自身利益的国家和公司不断用于相互的政策调整过程中。
注 释
[1]就像在第一章所提到的,从历史上来看,霸权常常只是在大规模战争结束后才会兴起。两个主要的现代强国——1815年后的英国和1945年后的美国,可以算是霸权的领导者,这两个强国都是作为世界冲突中的胜利者而出现的。在可预见的将来,霸权是不大可能出现的,我假设任何一场世界大战都会产生这种毁灭性的后果,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像现在这样凸现出来,占有对世界经济起支配性作用的地位。对霸权循环的讨论,可参考Gilpin, 1981,以及Modelski, 1978, 1982。
[2]有些学者将机制与传统的国际体系概念等同起来。例如,普查拉和霍普金斯认为:“机制存在于国际关系中任何具有可辨别的模式化行为的独立议题领域中。”(Puchala and Hopkins, 1983, p.63)接受这个概念将会使机制或者体系成为一个多余的词语。反过来说,机制的概念可能被局限在具有真正规范性的内容上,在这种情况下,当机制的规则与政府的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政府遵从的就是机制的规则而不是追求它们自身的利益。显然,如果作出这样的行动选择,机制的概念将不过是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国际关系中的旧式理想主义情结而已,机制的范畴本质上将会成为空洞的。这种两分法提供了一种错误的选择,它要么把机制视为旧模式的一个新标签,要么把机制视为乌托邦;而任何一种选择都将使这个词语变得毫无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