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国石油机制(1974—1981年)(第2/8页)

国际能源机构的职能不仅仅局限于石油领域,它遍及核能、煤炭及新兴能源等各个领域。但是在此,我们将只关注其在石油领域中的活动。1974年之前,没有明晰的政府间规则来约束政府和跨国石油公司的行动。国际能源机构的出现则使局势大为改观,在国际能源机构创始文件的框架内——“国际能源规划协议”——发达国家为服务于自身利益,制定了详尽的规则,其中尤以规范紧急共享体制运作的规则最为精细具体。这样,与1956年至1957年和1973年至1974年石油危机爆发时相比,该机制的规则变得大为清晰明了。

本书认为国际能源机构的机制应该以促成国家间达成协议为主要功能,在连接各国能源部及石油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际能源机构占有关键地位,对于促成志趣相投者之间的联合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它向各国提供信息,以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不确定性。为此,它既可以制定规则以指导政府行为,使动机各异的各国服从;也可以一种更不正式的方式,即通过以共同原则为基础,但无明确规则的合作来实现上述目的;而非寄希望于该机制本身,以使规则得以强制执行。

在分析国际能源机构功能的同时,我们也可以一种有限的方式,对当前世界政治经济中国际组织的有效性进行探讨。上述理论并未预言任何国际机制(例如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机制)都是有效的。我的观点是:在不存在霸权的情况下,各国政府有可能为获取双赢而进行合作,而机制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促成合作,如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信息,订立粗略的概测规则,以便于政府官员日常决策。但是我无意断言这一切肯定会发生,更不要说认为它会自动形成。如果这一论述是正确的,那么主权原则就不足以妨碍能源合作的形成。合作不应该是在等级秩序的压力下强制形成的,而应该通过对规则的尊重,或者借助非正式的协商来促成各国政府达成合作协议。

国际能源机构为我们研究国际组织的有效性提供了便利。1973年石油危机后国际能源机构的建立,以及该机构在1979年和1980年两次危机期间的所作所为,为我们进行“前后对照”研究提供了一个偶然的机会。尽管这三次危机相差悬殊,很难进行精确的对比,但是三者之间亦有相似之处——在各工业国石油供应最短缺的月份,中东产油国的减产数量(或预期减产量)高达世界总产量的4%至7%,由此导致三次危机的爆发——也足以使人对1974年至1981年前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能源机制的影响作用得出尝试性结论。[1]

首先,我将简略回顾一下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情况,以之作为基准线,分析该机制的效能,随后再对1979年和1980年危机进行分析。在后两次危机中,以国际能源机构为中心的能源机制都发挥了作用,在此我试图确认:国际能源机构主要是通过什么方式来达到其目标的?是通过规则的强制执行,还是通过对一个分散的规则系统的管理?抑或是被机制原则所认可的非正式合作?我还将探询与1973年至1974年无机制存在时相比,该组织在应付1979年和1980年两次危机时的效能如何?机制的有效性可以解释非霸权合作的形成原因,这正是我研究兴趣之所在。我将以针对机制功能及其运作情况所得出的结论,与以第五章到第七章抽象的论述为基础所得出的预期进行比较。[2]

1973年至1974年的石油危机

1973年至1974年危机的基本情况在第九章已讨论过,10月初阿以战争的爆发,导致阿拉伯国家决定削减原油产量,对美国和荷兰实行出口禁运,因为前者向以色列提供武器;后者则实行亲以政策并以多种方式支持以色列军队作战。结果,1973年10月至12月间,全球石油供给下降7%。1974年3月份,仍比10月份的水平低5%;同期欧洲石油供给也比1973年10月份低5%(Vernon, 1975, pp.64—65, 101, 181)。

各主要石油消费国对危机的反应一片混乱,彼此倾轧。英、法及大多数欧洲国家力图安抚阿方,尽管这意味着将疏远荷兰。11月初,欧共体通过一项亲阿决议,使石油匮乏得以缓解。日本在工业生产下降之后也发表亲阿声明。尽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处力图为各国提供信息,甚至提出紧急共享计划,但终究未能形成有效的合作。主要石油进口国都采取了狭隘的利己政策。英国和法国对其所属的石油公司施加压力,以寻求优先待遇;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对石油出口加以限制;美国、日本、德国公司则在现货市场上哄抬油价以获利。1975年国际能源机构的新任领导人写道: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依靠“未经协调的形式各异的应急措施,使用了千差万别的手段,造成了事态发展的格外扭曲”(Lantzke, 1975, p.220)。石油消费国无法解决这一集体行动的两难困境:各国力求自救,却导致官方油价飙升了3倍(自1973年4月初每桶石油3美元升至1974年元旦时每桶12美元)。危机高潮时期,现货价格甚至更高达每桶16—17美元(Vernon, 1975, pp.50—51, 68)。

正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追求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导致了这种混乱局面。而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正是备受指责的跨国石油公司拯救了它们。这些公司都将政府对于优先待遇的要求置之脑后,将原油运输削减到与所有消费国基本相当的水平,并将其视为一条规则加以遵守。这一举措既非谋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也未屈从于政治的压力,却提供了一条由经验得来的,根据“规则功利主义”可谓公平合理的粗略的概测规则。一位联邦能源署的官员在报告中总结道:“难以想象任何分配计划能对削减后的供给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分配了。”(Stobaugh, 1975, p.199)各公司的跨国网络成功地解决了国际政治无力应付的难题。

1973年至1974年的危机表明:在不确定性极大,又无制度可以缓冲的情况下,集体行动将面临严峻的两难困境。每个国家都改奉囚徒困境下的“背叛”战略,担心如果无法得到优先待遇,最终就会面临石油匮乏——也即“傻瓜的代价”。因禁运而损失最大的荷兰只得为进口原油支付最高价(Vernon, 1975, p.99),即为那时的“傻瓜”。

危机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并未像第七章约翰·密尔所描述的水手们那样,按照规则功利主义行事。密尔描述的水手们在出海前要计算航海日历,这使他们可以根据粗略的概测规则出海,避免遭遇风暴。由于没有规则可依,加之其自身理性又受到严重束缚,而作出集体决定时协商的必要性又使情势更为复杂,致使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赎罪日战争引发的风暴中手足无措。由于缺乏机制,而导致纷争迭起,没有什么比这一现象更能有力地证明国际机制对于合作的潜在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