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说理论证的“主张”和“理由”(第2/11页)

美国学校里使用的说理教科书都会介绍不同的“争议点”[称作“主张”(claims)],并且根据不同“主张”的说理特征,对学生们提出具体的要求。这种“主张”的分类虽然能追溯到古典修辞学,但并不强调这一层渊源联系。不同教科书对主张的分类多有不同,简单的只分三种(事实、价值、政策),复杂一些的则多至五种(事实、因果、诠释、价值、行动)或六种(事实、定义、因果、相似、评价、行动提议)(参见第十五讲)。

说理的主张应该提出值得一提的看法,否则就是老生常谈,众所周知的事实都不是太有意思的主张,例如太阳系有八大行星,中国的首都是北京。不过,当有的事实被故意歪曲或抹煞时,重新陈述事实也就成为有意义的主张。例如,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普世人权对所有的人都是一种保障。

被故意歪曲或抹煞的事实和主张,经过长时间的说理,说服越来越多的人,就会渐渐变成显而易见的事情。2009年12月26日,有两位曾为民权作出贡献的老人同一日去世。一位是美国人瑟腾(Percy Ellis Sutton),另一位是南非人布鲁特斯(Dennis Vincent Brutus)。瑟腾是美国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知名人士,曾为激进的黑人民权运动重要人物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lm X)当过辩护律师。有人就这两位民权先驱的事迹写了一篇题为《现在争论,但将来会显而易见吗,谁正确》的文章,提出一个问题:从我们现在的认识来看,争取民权是一件“道德上显而易见”(morally obvious)正确的事情,为什么在20世纪60年代却是有争议的呢?我们今天有争议的事情,会不会过几十年,就变成道德上显而易见是正确或错误的事情呢?公共说理的意义是长远的,对具体问题、事件的说理,不仅关乎眼前的事情,而且有可能事关未来,不仅对我们自己必不可少,而且还可能对我们的子孙后代也非常必要。

说理的陈述有两种,一种是“绝对”的,另一种是“限定”的。先来看绝对的主张,例如,我们说,“人生而必死,死而必葬”。这里有两个绝对陈述,前一个可靠,后一个未必可靠,但不可靠的绝对陈述未必没有意义。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描述了雅典发生瘟疫以后人们的道德状态,由于对瘟疫充满恐惧,雅典人开始疏忽死而必葬的传统道德,不再好好安葬死者。因此,对逝者死而不葬便成为存活者人性堕落的标志,因为只有动物才是死而不葬的。

另一种主张陈述是限定的,例如,“大多数杀人犯都是男性”,“专制往往导致暴政”。限定往往用“有时”、“大多数”、“经常”、“有的人”、“可能”等说法来表示。为了强调主张,有时候限定主张会用绝对陈述来表达,例如,“大多数的官都是贪官”会变成“无官不贪”,这种绝对陈述最容易犯下以偏概全的毛病,但作为一种修辞性的强调手法,却是经常在被使用的,严谨的说理应当尽量避免以偏概全。

评价是说理的一项重要功能,对价值、原则、伦理、选择的评价因此是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或“主张”。评价性的主张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分为三类,它们分别关乎实用目的、趣味选择和伦理价值。我们在对别人或群体的建言中也都常常会有这三类主张,如果没有理由,单单从主张往往看不出是什么性质的主张。下面是五个评价性主张的例子:

1. 为了长寿,应该戒烟,多多运动。
2. 任何人都不该醉酒驾车(或谋财害命)。
3. 老师不应该体罚学生。
4. 官员不应该腐败。
5. 我们应该反对低俗文化。

第一个建议是实用性的(戒烟和运动是为了长寿),而实用性的建议是会有争议的,也是不应该强加于别人的。有人可能觉得抽烟而不运动,是一种人生享受,宁愿少活几年,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享受。任何他人或政府都不能以“我为你好”的理由去干涉个人选择的生活方式。因此,确定说理主张的内容不仅涉及修辞辨析,而且也涉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

第二、三、四个建议都可以是实用性的(醉酒驾车、谋财害命、打学生、贪污腐化可能会要付出坐牢的代价),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这些行为会伤害他人,而伤害他人是不道德的)。例如,对于体罚,赞成或反对都不仅涉及体罚的功利效果(促使学生更用功,更守纪律),而且还会涉及体罚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善良用意、关心教育、不放纵溺爱等等)。官员应该清廉自守可以是功利性的(官员的大面积贪腐会“亡党亡国”,自己会断送大好前程,得不偿失),也可以是伦理价值的(无论贪污是否会被惩罚,会不会造成一个党丧失权力,都是坏事)。

第五个建议很可能是一个行政命令。文化选择本是一种趣味选择,有人喜欢在闲暇时间看“非诚勿扰”或“达人秀”来娱乐放松一下,有的人觉得这些节目太低俗,不如把时间用来唱红歌或看革命电影。这本来就像有人偏爱红色,有人偏爱绿色,有人喜欢青菜,有人喜欢萝卜一样,是个人的选择。但是,反低俗的建议者或命令者一定会使用某种伦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公共道德合理性。这么一来,趣味选择的主张也就变成伦理价值的了。但是,由于什么是“低俗”是一个有不同看法的问题,把低俗趣味选择转化为公共道德的做法,它本身会引起争议。既然有争议,就需要有说理的公共讨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行政命令。

在二、三、四、五的主张中,只有第二个主张涉及的是一个事实,因为什么是醉酒驾车或谋杀都是可以从法律上界定的,一旦立下规定,照章办理就行。但是,主张三、四、五却不是这样,它们每一个都包含一个有待界定的关键概念——体罚、腐败、低俗,而如何界定议题的关键概念,则正是不同主张会有分歧的关键所在。

理由的“证据”与“呼吁”

我在说理写作班上曾经以“是否允许体罚”为题布置过一次作文,结果发现,学生们对是否可以进行体罚的争论,基本上都是由对“什么是体罚”的不同理解和定义而起的。我在布置作文的时候所用的“体罚”一词,是明确特指的spanking,这种体罚触及的学生身体部位和方式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用手掌、小棍子或木片打学生的臀部,所以又可以叫作“打屁股”。这是一种源于英国学校的体罚形式,美国现在还有一些地方保留英国传统的打屁股,虽然别的身体责罚方式已经是被禁止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