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第2/4页)

怎样才是尊重自己的生命?我觉得不但要珍惜生命、享受生命,最重要的是要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人生有很多责任,你要对很多东西负责。作为一个家庭的成员,子女要对父母负责任,父母要对子女负责任;作为社会的成员,每个人都要对社会负责任。但我觉得最根本的责任是一个人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任。你想想看,一个人只有一次人生,如果你死了,没有任何人能够代替你再活一次。如果你的一生虚度了,没有任何人能真正安慰你,那时候说什么都没有用了。你对自己的人生的责任,没有任何人能替你分担。所以,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人生有最严肃的责任心,它实际上是一个人对世界上其他一切的责任心的根源。你对自己的人生不负责,怎么过都无所谓,如果你抱这样的态度的话,会对其他的事真正负起责任吗?自己怎么活都无所谓,这样的人怎么可能对别人的事情认真呢?相反,如果你对自己的人生有强烈的责任心,那么,你对你该做什么事、不该做什么事一定会有严肃的考虑,对于你认为应该做的事情,你就一定会负起责任,当然,如果你觉得不该做,做那些事对你的人生没有意义,甚至有反面的意义,你也就会明确地拒绝。所以我认为,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任,这是对自己生命的最大尊重。

三、尊重他人的生命

尊重生命的价值,当然不但要尊重自己的生命,更要尊重他人的生命。在这方面,我要特别强调,人一定要有同情心,要有基本的善良品质。爱惜自己的生命,这可以说是本能,但人不只有这一个本能,人还应该有另一个本能,就是同情别人的生命,同情一切生命。如果只有前一个本能,没有后一个本能,那就和动物差不多。中国和西方的哲学家都非常重视同情这个本能,认为它是人性中固有的因素,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起点,而且把同情看作道德的基础。在中国的哲学家里,最强调同情心的是孟子,用他的话说叫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他说同情心是人皆有之的,如果没有,就不是人。他还明确地说,同情心是“仁之端”,就是道德的开端、道德的萌芽,道德是从这里发展出来的。

在这一点上,西方哲学家的思想可以说惊人地相似。说得最清楚的是亚当·斯密。他认为,同情是道德的基础,由同情发展出了两类道德。一类是消极的道德,就是正义。为什么把正义称作消极的道德呢?因为它是从否定的角度来规定人的行为的,它讲的是人不能做什么,就是你觉得对你有害的事情,你也不能对别人做,你不能对别人做坏事,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在中国哲学里,正义就相当于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恕。另一类是积极的道德,就是仁慈。仁慈是从肯定的方面来规定人的行为的,就是你应该做什么。你不能损人,这是正义,但是这还不够,看见那些正在受苦的人,那些弱者,你仅仅不去损害他当然就不够了,这个时候他需要你的帮助,所以你还应该去帮助他。你认为好的东西,你也要让别人享受到,这就是仁慈。简单地讲,正义就是不损人,仁慈就是助人。在孔子那里已经有了两类道德的思想,仁慈就相当于他所说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也就是仁。

这样看来,人有两类本能。一个是生命本能,爱自己的生命,对自己生命有利的东西,他就喜欢,就想得到,对自己生命有害的东西,他就厌恶,就想避开,这就是所谓趋利避害。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利己是人的本性。另一个是同情本能,就是看见别人的生命有了危险,遭到了威胁或损害,他会设身处地去感受,他也会不好受。孟子举过一个例子,你看见一个小孩在井边玩,快掉下去了,你会着急。你为什么会着急呢?是因为你和这个小孩有亲戚关系吗?当然如果有亲戚关系,甚至是你自己的孩子,你会更着急,但是没有亲戚关系你也会着急,因为你能推己及人,在看到小孩身处危险情景的那一瞬间,你仿佛感觉到了自己如果掉入井里是什么后果。那么,同情本能实际上是以生命本能也就是利己本能为基础的,在这个基础上将心比心,推己及人,才发生了同情。所以,一个人要能够对别人有同情心,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是要有健全的生命本能,对自己的生命有一种敏锐,爱自己的生命。如果对自己的生命是麻木的,这样的人是石头,他的心已经变得像石头一样,石头对自己是没有感觉的,这样的人对别人的生命就必然是冷漠的。第二个条件是要能够推己及人,由爱自己的生命而体会到别人也是爱他自己的生命的,这样才能够对别人的生命怀有一种同情。世上有一种人对自己的生命倒是极为爱惜,但是不能推己及人,不能去体会别人也爱自己的生命的心情,这样的人在我看来就是禽兽,他们对别人的生命必然是冷酷的。据我看,这是两种犯罪人格,尤其是那些杀人犯,你看好了,无非是这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一切生命包括自己的生命都非常麻木,另一种是极端自私,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择手段。

四、对传统的反思

讲到这里,我觉得有一个问题很值得我们反思。我在上面提到孔子和孟子,我们看到,中国儒家是很重视对他人和他人生命的同情的,儒家的核心概念“仁”也是以同情为基础的。可是,我们同时又看到,在中国两千年的专制统治中,儒家学说一直居于正统地位,这个以儒家学说为理论根据的专制制度却是最不尊重生命的价值的,对生命最没有同情的态度的。这是怎么回事呢?我刚才说了,同情有两个条件,也可以说是两个环节,一个是生命本能或者说利己本能,一个是推己及人。我觉得问题就出在这里,儒家学说在这两个环节上都有毛病。

首先,儒家对于生命本能、对于利己是否定的,一直在批判利己,从孔子开始就是这样。西方哲学对于利己是肯定的,认为利己是生命本能,对于生命本能不能做道德判断,你不能说生命的本能是有罪的、是坏的、是恶的。但是,中国儒家否定利己,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利己看作是小人的行为,是道德的缺陷,对它进行道德审判,这就使推己及人没有了基础。你把生命本能、把人欲当作万恶之源灭掉了,整个社会的生命感觉都麻木了,同情心怎么可能发达呢?早期儒家里头,大约只有荀子在这方面比较正确,他认为在好利恶害这一点上,君子和小人是一样的,区别只在求利的原则不同,只有那种唯利是图、不择手段的人才是小人。可惜的是,荀子的这个思想在中国传统里不占主导地位,没有得到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