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现今社会是不是无处申理?(第5/11页)
说这么多不是显示记者以及记者证的珍贵,而是想说明记者这个行业在中国的特殊待遇。可能很多人知道记者那个“无冕之王”的称号,也知道有见官大一级的威风,却不知道记者这个行业在管理方面还是挺有难度的,有鉴于此,才有各种管理措施的出台。
但作为一个前记者,确实不知道在如此的管理之下,居然我们的队伍里有这么两位人中龙凤混迹其中,看来那个每年的记者证审核制度也算是形同虚设了,或者我们应该这么说,对于新闻民工而言,那些审核是相当严格,对于某些情系媒体行业的名人大腕、才财双全者来说,这大约就是各种挂着军牌的豪车,真牌假兵、真证假记者了。
到底为什么这两位甘愿侧身这个行业,我等不想妄加揣测,毕竟记者这个行业里走出过无数豪杰,在国外当总统的都有,有个把企业家或者诺贝尔奖得主也算不得什么。但我不太明白的是,既然这是一个特种行业,为什么居然就能让这些人堂而皇之地逃过层层审核?必须承认的是,这里有心中不太平衡的情结,想当年每年考试什么的折腾我们这些新闻民工,让我们看到这种景象很难释怀。
如果您就是有理想有抱负也就罢了,要是只是拿着这个证件满足自己多年的梦想,未免有公器私用的嫌疑。我们知道,媒体是为大众对于信息平等的需求而设立,是一个健康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并非是为了某些人准备与三五好友痛饮之时拿出来博取一笑,也并非为了午夜怀想自己青葱岁月梦想,然后从保险箱里拿出来暗自神伤。
记者证贵不贵?在很多这样的人眼中,可能这就是一个可以亵玩的东西,但在一个正常社会当中,每一份这样的证件都表明一份社会的责任,哪怕您的岗位是狗仔队,也完全可以自豪地说,我为信息传播做了贡献。从这个角度来说,记者证还是挺珍贵的,这个社会没有茅台还会有五粮液,没有文学奖还能有其他什么奖,但我们不能没有记者,尤其是那些顶着压力做新闻的记者。他们的珍贵程度,比起名人大腕的面子来说,怕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公民致书建言的意义
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关键点上,北京、湖南两地的两份民间建言书可能先后送达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分别代表着数千名民众的意见。很不幸的是,这两份建言书依然被冠以“上书”之名,而不是更能体现出公民参与意识的“致书”二字。这大概也算是一种文字的习惯吧。
但即使用了“上书”二字,写这两份万言书的执笔者在接受采访时也清晰地表示,自己执笔、发起的这份建言书是基于自己公民的意识与身份,在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表达。尤其是在我们这里,这份意识尤为可贵。
在建言书当中,并不算专业的执笔者通过对于自身权益的思考以及实例,提出了诸如公共利益应该如何界定、房产评估、财产补偿、强制拆迁有哪些是不能做的等建议,虽然未必比专家学者考虑周详,但任何对此有了解的人都知道,这几个方面的建议也正是改变目前“血拆”的关键点。民间并非不会思考,而是在实际发生的事例当中,有可能直接接近真相。
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建言书在目前的阶段来说,是公民参政的一种可行手段。我们知道,在很多情况下,从理论上说是代表人民参政的人大与政协,其组成的人员架构说不上让人有多乐观,不但现任、前任的官员过多,而且还有各种领域当中的“成功人士”。从近两年几乎成了“两会”主流的各种雷人提案新闻上就可以看出,很多人并非真的在乎这个位置的职责,而更在意这个位置所能带来的光环。加之我们的代表与委员们都并非专职,很多时候不能真的深入民间,使得自己代表民众的意见,从而更好地参与到政策制定当中。
民间的这种直接建言,或许并不专业与符合目前的办事、立法流程,但从中所体现出来的民意,如果能够让秉政者有所吸纳的话,会形成一种体制外与体制内的良性互动,在给有良知的专家学者拾遗补缺之余,形成一条民意与庙堂之间的通道。
有时候我们应该看到,这种通道的建立是完全必要的。从各地拆迁的力度,以及有官员说出“强拆出一个新中国”、“没有我们这些县委书记拆迁,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的话语来看,官民两种意识与道路,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渐行渐远,到了建构了两个不同话语体系的程度。按照不同的话语体系,自然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与结果,这种结果目前看来,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焦点关注。而这种状态如果不打破,后患无穷这个词恐怕就不是一种形容了。
全民“打拐”的几个小忧虑
著名学者于建嵘先生,曾参与发起“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这是一个在新浪微博发起的网友自愿参加的活动,主要是因为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微博这种传播形式的便利与有效,纷纷把失踪孩子的资料发到上面,然后媒体报道了一条新闻,说是有6个孩子已经被解救成功。
很不幸的是,在这条语焉不详的新闻当中,只有一个孩子是有真名实姓、被解救成功的。遗憾的是,那确实是个被拐卖的儿童,但并非是被拐卖了去乞讨,而是被某个没有孩子的人家收养,据说养母对他很好。另外一个案例就有些尴尬了,确实是孩子的父亲因为家境窘迫带孩子出来乞讨的,被警察强制验了DNA不说,也没人对其有所歉疚。其他几个案例基本上只有数字而没有给出实际的事迹。
当然,这并非是说学者专家、社会活动家以及所有的好善人士发起的活动不好,而是在这种状态下,有些问题有可能因为目标的正义而被忽视,最终侵害到一些不该受到伤害的人。
我国的《刑法》并未认定乞讨是犯罪行为,甚至并未认定少年儿童乞讨是犯罪行为,只是认定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是犯罪行为。这个规定虽然与其他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有冲突与脱节的地方,但在司法领域当中还算是有争议的事情。
而此事实际上却是有可商榷处。
说起来乞讨的权利应该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哪怕是以此为业。但儿童乞讨确实在很多现代化国家中被视为不可接受的行为。这是因为在一个现代化国家中,儿童并非是父母的产品,而是国家以后的纳税人。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要代替父母的职责,如果父母不能尽到抚养责任或者没有抚养能力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