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意 外(第7/7页)
原告委托代理人律师吴淞发言:“原告叶婉儿的丈夫罗峰,于2010年12月15日在南湖水库度假村的水库边钓鱼时,不幸意外触电身亡,这是本人从江北刑警队得到的人证笔录、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照片、案情报告等的复印件。”吴淞举起各种文件复印件让法官看。
他接着说:“这些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罗峰是触电身亡,其责任主要在于南湖水库度假村和江北区电力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共90万元人民币。”
第一被告代理人和兴说:“第一被告承认南湖水库度假村应该负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主要责任应该是江北区电力公司,因为高压线是导致罗峰死亡的直接原因。”
第二被告代理人方荣说:“我强烈反对第一被告代理人的说法,第一被告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如果第一被告没有经营度假村,罗峰绝对不会跑到南湖水库去钓鱼,在没有度假村以前,那里是市民饮用水的水库,市政府严禁外人进入,还派武警日夜把守,但是,自从有了度假村以后,就准许游客在水库边钓鱼,不仅如此,导致罗峰死亡的高压线是江北电力公司应度假村的请求而架设的,所以,江北电力公司不应该负任何民事责任。”
第一被告把皮球踢给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又把它踢回去,就这样,两位代理人唇枪舌剑针锋相对地在辩论着,好像没有争死一个誓不罢休似的。
有些不文明的旁听者听得不耐烦了,小声地起哄着,审判长不得不停下,叫大家肃静。
快到中午时,审判长已经听得差不多了,也深入了解了整个案件的过程,他宣布暂时休庭半小时,进行合议。
半小时之后,又重新开庭,由审判长宣读审判结果:“经南江市江北区民法庭审理,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经营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支持。因此,南湖水库度假村应该对罗峰的意外死亡负主要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江北电力公司是高压线产权的所有人,对触电事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
“因此,本法庭现在判决如下:判处南湖水库度假村赔偿死者罗峰的家属叶婉儿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判处江北区电力公司赔偿死者罗峰的家属叶婉儿经济损失20万人民币。不服判处者,可以在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这种结果大出黄俊松的意料之外,在他的心里最多只能赔偿10万人民币左右,没想到法庭却判处他40万的赔偿费。
庭审结束之后,黄俊松急匆匆地走到和兴面前,说出自己要上诉的想法。
兴说上诉已经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再怎么上诉都大同小异,改变不了根本的结果,而且劳力伤财。说得黄俊松心里十分失落而不快,但又无可奈何,只能悻悻开车回度假村慢慢梳理心理。
叶婉儿对这种结果十分满意,她感谢法庭给她公正的支持,尤其感谢吴顾问这些天对案件不懈努力和奔波。
当叶婉儿走出法庭门外时,冯美月立即走上前来和叶婉儿紧紧地抱在一起,俩人的高兴的热泪盈眶,以这种形式庆贺胜利,这种场面在两个情敌之间是极其少有的。
通过这场官司,平时不务俗事的叶婉儿,觉得自己一下长大了,有足够的勇气和信心去面对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