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15/21页)
注解21并不存在于手稿之中。
[57]参阅《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九款,第三章第三款。
[58]这种情况很多,此处仅举一例:一个外乡人来到某个城镇,因为感染流行病而病倒。两名治安法官加上行政委员的意见,能够命令郡治安官将他运到其他地方并照顾他。1797年6月22日法令,第一卷第540页。
一般来说,治安法官可以介入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并赋予这些活动半司法性质。
[59]我之所以说大多数,是因为某些行政犯罪事实上可以提交普通法院处理。例如:当一个城镇拒绝为它的学校筹集资金或者拒不成立教育委员会,可以对其处以金额相当大的罚款。做出这种罚款判决的是最高法院或者普通法院。参阅1827年2月21日法令,《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三卷第190页。当一个城镇未能预先准备战争物资,也要处以大额罚款。1822年2月21日法令,第二卷第570页。
[60]治安法官可以根据其自身能力(o.)参与城镇和郡的政府工作。城镇生活中最重要的工作,一般需要一名治安法官参与处理。
o. 埃尔韦·德·托克维尔:
我不认为能力一词能够准确表达作者的想法。在选词遣字的时候必须小心谨慎,否则具体表述会因为字词的多重含义而显得不够明确。在我看来,从第189页到第193页,亚历克西没有充分说明治安法官如何参与城镇管理工作。他不得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对于他的大多数读者而言,美国属于某种新兴事物,他们想在他的作品中寻找的是说明而非感想。我必须承认自己这部分内容的知识贫乏,我的好奇心未能得到满足。我羞愧于自己的无知,我恼怒于作者假定我比实际上更见多识广。作者必须复核这部分内容,添加更多详细描述治安法官在地方法庭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的精确细节。大多数读者甚至不了解英国的治安法官是如何工作的。
爱德华·德·托克维尔:“的确如此。在我看来,此处的能力意味着权属。我认为后者更佳。”(YTC,CIIIb,第二册,第87至88页)
[61]在关于郡的事务中,由地方法庭负责处理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 监狱和法院的建设;2. 编制全郡预算(交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3. 分配州立法机关表决通过的税收;4. 颁发某些许可书和执照;5. 修建和维护全郡的道路。
[62]当涉及道路问题时,地方法庭在陪审团的帮助下解决其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几乎所有难题。
[63]参阅1786年2月20日法令,第一卷第217页。
[64]有一种使城镇服从的间接方法。比如,法律要求城镇确保道路处于良好状态。如果城镇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维护道路所需的资金,那么负责管理道路的城镇行政官员有权筹集必要的经费。因为他负责调查损坏道路的原因,并就此向地方法庭提起起诉,所以他当然可以向城镇行使法律赋予他的特权。这样,地方法庭通过向城镇官员施加压力,从而迫使城镇服从。参阅1787年3月5日法令,第一卷第305页。
[65]《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二卷第45页。
[66]埃尔韦·德·托克维尔:“寥寥数行中数次提及什么事(Que)、什么人(que)。当想法非常强大的时候,文体却显得非常拖沓,我不知道这是为什么。你在这部分内容中频繁使用‘是(c'est que)’‘还有就是(还有就是)’,你必须坚决不使用它们。在这样一部作品中,简洁明了的句子要比拖沓的句子好得多。比如孟德斯鸠的作品。”(YTC,CIIIb,第109页)
[67]例如,如果一个城镇坚持拒不任命估税员,则可由地方法庭负责任命估税员,而按照这种方式选出的官员与民选官员拥有同样的权力。参阅上文已引用的1787年2月20日法令。
[68]在空白处:“≠也许此时此刻应将它们一一列举。
人类的尊严。
合法而非恣意的习惯。
人们自行处理自己的事务。≠”
[69]我之所以说“隶属于地方法庭”,是因为普通法院设有一名行政官员负责履行检察官的某些职责。
[70][﹡]<≠美国人非但不想设置这样的行政官员,恰恰相反,他们相当害怕过多的行政权力集中于同一双手中,因此当他们指派某人负责控告行政犯罪的时候,他们几乎从不选择最重要的官员。
当一个城镇拒不向州缴纳税款,就该事实应向地方法庭提起控告的不是该州州长,而是该州财政部长。《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209页。
当一名估税员拒绝履行其职能,应对他提起控告的不是行政委员,而是城镇的司库。《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218页。≠>
[71]例如,大陪审团有责任向法院通告道路的恶劣状况。《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8页。[第307至308页。——编者注]
[72]例如,郡的司库没有向上级提交财务报告。《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406页。
[73]这种情况很多,此处仅举一例:维护不善的道路使一个人的车辆受损或者使他受到伤害;他有权向地方法庭起诉,要求城镇或郡对道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9页。[第307至308页。——编者注]
[74]在敌人入侵或者发生暴乱的情况下,如果城镇官员疏于为民兵部队提供必要的装备和物资,那么城镇可被处以200至500美元(1 000至2 700[2 500。——编者注]法郎)的罚款。不难想象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中,很可能没有人有兴趣或者愿意充当原告。因此,法律补充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告发类似的罪行,[……。——编者注……]检举人可以分得罚金的一半。”参阅1810年3月6日法令,第二卷第236页。
类似的规定频繁出现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之中。
有时,法律不是以这种方式鼓励个人控告公职人员,而是鼓励官员惩罚特定个体的不服从行为。例如,一个居民拒不完成预先分配给他的道路修建工作。道路检查员必须控告他,如果此人的确有罪,那么道路检查员可以分得一半罚金。参阅《马萨诸塞州的法律》,第一卷第308页。
[75]详见第一部分第十一章“城镇的权限、职责和特权”,第一卷第336至364页。
参阅标题为《宾夕法尼亚州法律选编》的合集中的下述内容:估税员、收税员、治安官、济贫工作监督员、道路管理员。也可参阅《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合集》第412页,1824年2月25日法令,其与城镇有关。其次,对不同的城镇官员做出的特殊规定,比如,城镇文书、托管财产管理者、济贫工作监督员、护青员、财产估价员、城镇司库、治安官、道路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