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2/21页)
该州的制度与我们的想法截然不同,且与我们的习惯如此相悖,因此有必要在此处引用一些例子来使人们完全理解它。
根据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内容,城镇中的公共事务极其繁多且划分得非常详细。然而,最大部分行政权力集中在每年通过选举产生的几个名为“行政委员”的手中。[12]
州的普遍法则给行政委员规定了一定职责。为了履行这些职责,他们不必获得其管辖的居民的授权,但如若他们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则只能由他们承担责任。比如,州的法律规定由他们制定本城镇的选举名单;如果他们不这么做,那么他们就犯有渎职罪。但是,对于由城镇政权机关直接负责的一切事务,行政委员是民意的执行者,就像我们的市镇长是镇议会的决定的执行者那样。通常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仅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大多数人先前制定的原则办事。但是,如果他们想对既定秩序做任何更改,如果他们渴望创办新的事业,他们必须获得权力给予者的首肯。假设他们想创办一所学校:行政委员得在一个特定的日子在预先选定的地点召集全体选民;在集会上,他们提出自己的要求;他们说明满足这一要求的可行方法、所需款项和拟定地址。集会就所有问题进行讨论之后,制定原则,选定地址,表决征税方法并责成行政委员执行集会的决定。
只有行政委员有权召开城镇居民大会,但他人也可要求他们召开。如果10名业主提出一项新计划并想要得到城镇的批准,他们可以要求行政委员召开城镇居民大会;行政委员有义务答应他们的要求,并仅保留主持会议的权利。[13]
毫无疑问,这种政治道德观念和社会习俗要比我们法国好得多。在这一刻,我既不想对它们进行评价,也不想说明它们之所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原因,我总是将它们陈述出来而已。
行政委员在每年4月或者5月通过选举产生。与此同时,城镇居民大会还选出一些其他的城镇行政官员[14],负责某些重要的行政管理任务。[15]其中有数名估税员,负责估计居民需缴纳的税款;数名收税员,负责收取税费。一名被称为治安官的官员负责维持治安,监督公共场所并保证法律的实际执行。一名被称为城镇文书的官员负责记录所有审议内容和户籍登记行为。一名司库负责保管城镇资金。除了这些官员之外,还有:一名济贫工作的监督员,他的任务非常艰巨,负责执行济贫法的实施;几名学校理事负责管理公共教育;几名道路检查员负责大小道路的一切日常工作。以上就是城镇政府的主要行政官员名单。但是,职务的划分不仅于此。在城镇官员之中[16],你还可以发现几名负责管理宗教开支的教区专员[17],以及负责各种工作的巡视员:有些负责组织居民进行救火工作,有些负责监督农作物收成,有些协助公民解决修建庭院时遇到的临时性问题,有些负责监督林木分配工作或是检查度量衡。
城镇中共有19名主要的行政官员。每个居民都有义务担任这些不同的行政官员职务,否则会处以罚款,但很大一部分职务都是有报酬的[18],这样贫穷的公民才能够为它们付出自己的时间而不必蒙受损失。此外,美国的制度没有为官员规定固定的薪资。一般而言,他们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都具有一定价值,并按照他们完成的工作量计酬。[19]
城镇生活
每个人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人民主权原则所带来的必然结果。——美国城镇对这些学说的应用。——新英格兰的城镇在一切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上享有主权,在其他事务上服从州的安排。——城镇对州履行的义务。——在法国,政府将官员借给城镇。——在美国,城镇将官员借给政府。
我在前文提过,人民主权原则存在于英裔美国人的整个政治体系之中。本书的每一页都将展示这一学说的新应用。
在推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主权,并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
因此,每个人都被认为与任何其他同胞具有相当的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能力。
那么,他为什么服从于社会,以及这种服从的自然限制又是什么呢?
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并不是因为他次于那些管理社会的人,也不是因为他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进行自我管理;他之所以服从于社会是因为与他的同胞联合对他来说似乎更有利,是因为倘若缺少一种发挥制约作用的权力,这种联合将不复存在。
因此,在所有涉及公民之间应承担相互义务的事务中,他必须服从。在所有仅涉及其自身的事务中,他仍是自主的;他是自由的,他的行为只对上帝负责。因此产生了这样的格言:个人是其自身独有利益的最佳的和唯一的裁判者,而当社会觉得个人的行为对其造成危害或者社会需要获得个人的支持的时候,社会有权管理个人的行为。
这一学说在美国得到了广泛认可。我将在别处考察它对日常生活产生的整体影响;而此刻,我只探讨它对城镇产生的影响。
城镇作为一个整体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就像我方才引用的理论那样,仅如同一个行使自身权利的个人。
因此,美国城镇所拥有的自由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所有美国共和政体都或多或少认可这种独立性;但在新英格兰的群众中,环境特别有利于这一学说的发展。
在联邦的这一部分,政治生活大都起源于城镇,你甚至可以说每个城镇最初都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当几名英国国王先后要求行使他们的主权的时候,他们也只能行使中央权力。他们让城镇保持原状;现在,新英格兰的城镇是从属的;但它们最初绝非如此或者几乎不是如此。因此,它们没有从别处获得权力;相反,它们似乎将自身的一部分独立让给了州。这是非常重要的差别,请读者们务必牢记于心。[20]
大体上,城镇仅在涉及我所说的公共利益的情况中服从于州,也就是说,在与其他城镇共享的利益上服从于州。[21]
对于仅与其自身相关的事务,城镇仍然保持其独立性。我认为没有一个新英格兰居民认同州政府有权干预纯属于城镇的利益。[22]
因此,新英格兰的城镇中,买卖东西、起诉和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增加或者减少预算都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行政机关也从未想过干涉他们。[23][≠这种权利只有一个限制。其存在于司法权力机构之中,但我们将在后文审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