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在探讨联邦政府之前有必要研究各州的过去[1](第4/21页)

新英格兰的郡

新英格兰的郡类似于法国的郡(arrondissement)。——其因为纯粹的行政利益而产生。——不采用代议制。——由非选举的官员管理。

美国的郡与法国的郡非常相似。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一种随意的划分;其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彼此之间既没有必要的联系,也没有共同依托的感情、回忆或生活。郡的制定纯粹是出于行政利益。

城镇的区域有限,无法建立成套的司法体系。因此,郡成为司法体系的基本中心。每个郡都设有一个法院[31]、一名执行法院决定的治安官、一座关押犯人的监狱。

有些设施是一个郡的所有城镇大都觉得有必要设置的;因此设置一个中央权力机关来对各城镇进行统筹管理也是自然的。在马萨诸塞州,这个机关的大权掌握在某些行政官员的手中,这些行政官员是该州州长在州长咨询委员会[32]的建议[33]下任命的。

郡的行政官员只享有有限的特权,而且只能在极少数的预定事项中行使这种权力。州和城镇已足以处理日常事务。这些行政官员仅负责编制郡的预算,随后交立法机关投票表决。[34]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代表郡的议会。

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郡里没有政治生活。[35]

美国的大部分宪法都具有显著的双重倾向,其致使立法者在划分行政权力的同时集中立法权力。新英格兰的城镇有其不可剥夺的生活原则。但这种生活要被人为地放置于郡的活动之中,而谁也没有感到城镇在郡里发挥作用。全体城镇只有一个代表,那就是州政府[36],它是全州权力的核心[37];除了城镇活动和州活动之外,可以说仅有个人活动。

新英格兰的行政[38]

在美国,你察觉不到行政的存在。——为什么。——欧洲人认为建立自由要剥夺某些人的社会权力;而美国人认为建立自由应当分散某些人的社会权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几乎所有的行政工作都由城镇处理,并划分给城镇官员。——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在其上级,都难觅行政等级的踪迹。——为何会如此。——但是,州如何以统一的方式接受管理。——谁负责使城镇和郡的行政部门服从法律。——司法权进入行政部门。——选举原则扩展到所有官职所造成的结果。——新英格兰的治安法官。——由谁任命。——郡的管理。——监督城镇行政。——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的办案方式。——谁把案件提交法院审理。——检察权和起诉权像其他所有行政职能那样被分散。——以分得罚款的方式鼓励检举。

最令前往美国旅行的欧洲人感到震惊的是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政府或行政部门。在美国,你看见成文法;你看见成文法的日常执行;你周围的一切都在不断运转,而指挥者却无处可寻。操纵社会机器的那只手时刻隐匿着。

但是,就像所有人民为了表达他们的思想不得不依靠组成人类语言的特定语法结构,所有社会为了继续生存不得不屈服于某种权威;没有这种权威,它们就会陷入无政府状态。这种权威可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它必定始终存在于某处。

在一个国家中,有两种方式能够削弱权威[39]的力量。

第一种方式是从根本上削弱社会的权力,通过剥夺其在某些情况中的自卫权利或者自卫能力;按照这种方式削弱权威,通常是欧洲建立自由的方法。[40]

[在我看来,这种方式似乎是野蛮而反社会的。]

第二种方式是削弱权威的作用。这种方式不削弱社会的某些权力、不致使社会陷入瘫痪,而是将社会权力划分到许多人手中;增设官职,使每个官职只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力。有些国家在利用这种方式分配社会权力时仍可能导致无政府状态;然而,这种方法本身不是无政府主义的。的确,用这种方法分散权威,其作用的不可抗拒性和危险性减弱,但权威本身没有受到破坏。

推动美国革命的,是一种对自由所拥有的成熟的、发自内心的喜爱,而非一种对独立所拥有的模糊的、模棱两可的渴求。革命并不以反动的激情为基础,相反,它是在对秩序和法律的热爱中进行的。[41]

因此在美国,美国人不会宣称在一个自由的国家中一个人有权利做任何事情;相反,这里施加于人的社会义务比其他地方更加多样化。他们从未想过从根本上攻击社会的权力以及争夺其权力;他们仅是将权限的行使进行划分。通过这种方式,他们想加强权威并削弱官职,以使社会继续得到良好的调节并保持自由。

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像美国那样公正无私,没有一个国家像美国那样将实施法律的权力分配到如此众多的人手中。

美国的行政权力在构造上既非中央集权也非逐级分权,那就是你无法察觉行政权力的原因。虽然行政权力存在,但你不知道在何处找到它的代表。

从上文内容可知,新英格兰的城镇不附属于上级机关。因此它们自行处理本城镇的事务。

城镇的行政官员也通常负责监督全州性法律的实施,或是亲自执行全州性法律。[42]

除了全州性法律之外,州有时候会制定全州性公共治安条例。但通常情况下,是由城镇政府和城镇官员联合治安法官根据地方的需要,规定社会生活细则,颁布关于公共卫生、良好秩序、公民道德的法规。[43]

最后,城镇行政官员无须等待外来指示,而自行处理社会上经常发生的紧急事件。[44]

根据上文叙述的内容,在马萨诸塞州,行政权几乎完全由城镇所掌控[45],但其被分散于很多人手中。

在法国的城镇中,事实上仅有一个行政官员,那就是镇长。[46]

而在新英格兰的城镇中,我们至少已经发现19种官员。

这19种官员并不依赖于彼此。法律小心谨慎地为这些官员中的每一个人划定了职权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他们拥有履行职务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且不从属于任何城镇当局。

如果你把视线转移到城镇的上级,你几乎看不见行政等级的一丝痕迹。有时郡的官员会修改城镇或者城镇官员做出的决定[47],但总体上,你可以说郡的行政官员无权指挥城镇行政官员的行为。[48]前者仅在关于郡的事务上领导后者。

在极少数预先规定的情况中,城镇的行政官员和郡的行政官员需要向中央政府官员报告他们的处理结果。[49]但中央政府不设置专人制定关于公共秩序的一般规定或者关于法律执行的条例,不定期与郡和城镇的行政官员保持联系,不检查他们的政绩,不指导他们的行为以及惩罚他们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