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6/26页)

而当你在审视世界上已知的最完美的联邦制宪法即美国宪法时,你会惊讶于这部宪法的条款繁多,以及其要求被统治者必须具备识别能力。联邦政府几乎完全依赖于法律拟制。可以说联邦是一个仅存在于人类脑海之中的理想国,只有智慧能够揭示它的范围和限制。

尽管总体理论很好理解,但实际应用方面的难题仍然存在;这些难题数不胜数,因为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相互交叉,不可能一眼就分辨出它们之间的界限。在这样的政府中,一切都要经过协议和炼化,只有长期以来习惯于管理自身事务,以及政治知识渗入社会最底层的民族才适合这样的理论。我十分钦佩美国人在解决联邦宪法的无数难题时具备的良好的判断力和实践知识。但凡我在美国遇到的普通人,没有一人不能非常轻松地将国会法律为其规定的义务与本州法律为其规定的义务区别开来,没有一人不能区分属于联邦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和属于地方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没有一人不能指出联邦法院管辖权的起始点和州法院管辖权限的终点。

美国的联邦宪法就像是人类工业的美丽创造,它能够为发明之人带来荣耀和财富,但它在其他人手中不能带来任何好处。

墨西哥的现况就能够证明这一点。

墨西哥居民希望实行联邦制度,他们将自己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模板,并几乎完全复制过来。[109]但是,他们只引入了法律条文,而无法同时引入赋予宪法生命的法律精神。因此,他们的双重政府机制时常受到阻碍。各州和联邦的主权时常超过宪法为其规定的范围,并渗入彼此的范围之中。直至今日,墨西哥不断地从无政府状态陷入军事专制,再从军事专制陷入无政府状态。

[但是,即使一个国家拥有相当先进的文化且在行政管理方面造诣颇深,能够明智地应用一套这样复杂的政治理论,这仍不意味这个国家满足了实施联邦制度的所有需求。

事实上,这个制度存在无论怎样也无法铲除的固有缺陷。这是联邦政府相对软弱之处。]

在所有缺陷之中,第二个且更具毁灭性的缺陷在我看来是联邦制度本身固有的,是联邦政府相对软弱之处。

所有联邦制国家依赖的原则是主权划分。立法者使这种划分变得难以察觉,他们甚至一度将其隐藏在视野之外,但他们无法隐瞒它的存在。此外,被划分的主权总是比完整的主权软弱。

在探讨美国宪法的时候,我们已经知道美国人是如何巧妙地将联邦的权力限制在联邦政府的有限职权范围内,成功赋予其全国性政府的外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具备全国性政府的力量。

通过以这种方法行事,立法者们减少了联邦制度固有的危险,但未能完全消除它。

据说,美国政府并不直接与各州政府联系,它将它的法令直接传递给公民,并分别要求公民服从于国家的共同意志。

但是,如果联邦的法律损及某个州的利益,它难道不害怕该州的公民认为在处罚拒绝服从该项法律的人时就等同于侵犯了该州的利益吗?当该州的所有公民认为联邦当局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侵害了他们,联邦政府为了制伏他们而将他们分散也只是白费力气。他们会本能地意识到他们必须团结起来保护自己,而因为他们的州所享有的那部分主权,他们找到了一个时刻准备为他们做主的机构。随后,假设被现实所取代,而你会发现一部分领土的有组织的权力机构向中央当局发起挑战。

[此外,这个奇观最近出现在南卡罗来纳州。美联邦出台的关于关税的规定在卡罗来纳州完全不受欢迎,州立法机关决定采取主动并暂停执行该项联邦法律。这个结果是不可避免的。当人们能够利用强有力的措施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或情感需求,你可以确定法律假设无法防止他们利用那一措施。≠甚至在美国,这也是很好理解的;无论某些州有多么大,其也必须采取谨慎措施防止地方创建可能代表集体抵抗力的区域集会。除了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的城镇之外,立法机构从未迫使任何人服从。≠

以前的联邦宪法迫使各州行动。美国宪法只要求各州承认行动,这个根本的差异使民众的抵抗变得极为罕见;因为拒绝行动比阻止某人采取行动更容易。但是一旦你下定决心去做的某件事达到了人们能够容忍的极限,人们的抵抗情绪会占据主导地位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会消失,而立法者的预防措施是亟须的。

联邦法律的原则是联邦法院必须努力审理仅涉及个人的案件。按照这种方式,它通常不会攻击各州的法律,进而降低了两种主权产生冲突的危险。但是,如果在特定的利益范畴内,它违反了重要的州法,或是损害了州的主要原则或利益,立法者的预防措施将再次变得毫无作用;即使斗争并不明显,但其真实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州和联邦之间;公民作为受损的州的代表,而法院作为联邦的代表。宪法规定联邦……[原文中的注释40。——编者注]

此外,足以看出的是联邦政府需要以一种令人信服且善于调解的方式执行法律,不管立法者的表现如何以及做出了怎样的努力,为了做到这一点,联邦政府总是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个人,而是各州主权。

进一步而言,就像著名的汉密尔顿曾在《联邦党人文集》中说过的那样,在这两种主权中,较强的主权无疑是州的主权。

你甚至可以进一步……[参阅下文。——编者注]……

我认为联邦的司法权也是如此。如果联邦法院在审理一个特定案件时侵犯了一个州的一项重要法律,即使这种斗争并不明显,但其真实存在于受到损害的州和联邦之间,前者以公民为代表,而后者以法院为代表。[110]

如果你认为赋予人们满足激情的手段,他们就能够在法律假设的帮助之下,通过认识和运用这些手段而总是能够控制这些激情,那么说明你在这个世界上还缺乏经验。

因此,美国的立法者虽然尽可能地减少两种主权之间的冲突,但并未破坏冲突的原因。

进一步而言,你甚至可以说在两种主权产生冲突时,立法者不能确保联邦主权获胜。[111]

他们赋予联邦金钱和士兵,但各州保留人民的喜爱和偏见。

联邦主权是一种仅与为数不多的对外事务有关的抽象事物。各州的主权能够完全被人们所感知;它不难理解;人们时时刻刻都发现它在发挥作用。前者是新生事物,而后者是与人民自身同时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