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26页)
虽然如此,但仍有一些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只有总的权威机构才能够有效处理。
联邦政府被赋予了管理所有涉及货币价值的事务的权力;它负责管理邮政业务;它有权力开设将全国各个部分联合起来的沟通渠道。[20]
各州政府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是自由的,但它可以滥用这种独立性,并因轻率的措施而危害整个联邦的安全。在这些罕见的情况下,根据预先的规定,联邦政府可以介入州的内部事务。[21]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加入联邦的各州有权修改或改变自己的法律,但是它不能制定溯及过往的法律,不得在其范围内组建贵族团体。[22]
最后,由于联邦政府必须偿还它的债务,它被赋予了不受限制的征税权。[23]
当你留意联邦宪法中规定的分权制度时,即当你一方面审查各州特有的那部分主权,另一方面审查联邦所持有的那部分权力,你不难发现联邦立法者对我在前文中提到的政府集权拥有非常明确和合理的认识。[24]
美国不仅是一个共和国,而且是一个联邦。[25]但那里的国家权威在某些方面甚至比同一时期的欧洲的几个君主专制国家更为集权。我仅在此处引用两个例子。
法国总共设有13个主权法院,其中绝大部分有权解释法律且不准上诉。此外,某些被称为“国家中的国家”的省份,在负责代表国家的最高权威机构制定税收法律的时候,有权拒绝最高当局的扶持。
美国只有一个法院能够解释法律,也只有一个立法机构能够制定法律,由国家代表投票通过的税收法律适用于所有公民。就这两个要点而言,美联邦比法兰西君主国更加集权,而美联邦仅仅是一个联合了数个共和政体的集合体。
在西班牙,某些省份[26]有权制定自己的海关制度,而这项权力在本质上源自国家主权。
在美国,只有国会有权规范各州的贸易。因此,在这一点上,联邦政府比西班牙王国更加集权。
的确,这最终不过是殊途同归,因为在法国和西班牙,王权总是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依靠武力做到根据国家宪法无权去做的事情。但我在这里探讨的仅是理论。
联邦权
在了解了联邦政府的明确活动范围之后,有必要了解它是如何运作的。
立法权[27]
[参议院的宪法与众议院的宪法之间存在的差异。]
立法机构被划分为两个分支。——两院的创建方式的不同之处。——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国家主权原则在众议院的组织方面赢得胜利。——由此产生的独特效果,宪法仅在国家初建时符合逻辑规律。
美联邦权力机构的组建在许多方面都遵循了各州宪法预先规定的事项。
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调解的精神是这两个议院按照不同的原则组成。
我在上文中已经提出,当美国人想要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发现自己面对着两种相互对立的利益。这两种利益产生了两种观点。
有些人想把联邦建成各独立州的联盟,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就某些与共同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讨论的代表大会。
还有些人想将各个旧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为他们建立一个政府,尽管该政府的权力范围有限,但其能够在该范围内作为国家的唯一代表采取行动。这两种理论的实践结果是大大不同的。
因此,如果建立的是一个联盟而非一个全国政府,那么法律的制定取决于州的大多数,而不取决于联邦居民的大多数。因为每个州,无论大小,在那时都将保留自己的独立政权的特点,并以完全平等的身份进入联邦。
相反,从全美居民组成单一国家的那一刻起,法律的制定自然而然取决于公民的大多数。
可以理解的是,如果一些较小的州同意应用该学说,那么就得在涉及联邦主权时完全放弃自身的独立存在;因而它们会由一个共同调节的政权转变为一个大国中无关紧要的一部分。第一种制度会赋予它们一种不合理的权力,而第二种制度会使它们变得毫无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发生在利益与现实产生冲突的时候:逻辑理论总是服从于现实。立法者采用了一种折中方法将这两种在理论上相互矛盾的制度强行融合在一起。
州的独立原则在创建参议院方面获得胜利[28],而国家主权原则在创建众议院方面赢得胜利。[29]
每个州向国会派两名参议员,而众议员[30]的数量按照该州的人口比例来定。[31]
由于这样的规定,纽约州现在有40名众议员在国会,但仅有2名参议员;特拉华州有2名参议员,但却仅有1名众议员。因此,在参议院中,特拉华州与纽约州是平等的;而在众议院中,纽约州的影响力相当于特拉华州的40倍。因此,它会造成控制参议院的少数人完全使代表众议员的多数人无能为力,这是违背宪政精神的。
这一切清楚表明,要以一种合乎逻辑且合理的方式将各个部分的立法工作连接起来是多么困难。
从长远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同一个国家中往往会产生不同的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权力。当这个国家要制定综合性宪法的时候,这些利益和权力会作为自然形成的障碍物阻碍任何一项政治原则达到其本应达到的所有效果。因此,只有在社会成立初期,法律才能够完全合乎逻辑。当你看到一个国家拥有这种优势,不要急于判断它是明智的,相反,应当想到它还年轻。
当联邦宪法制定之后,英裔美国人彼此之间仍然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利益:各州的个体利益和联邦的全国利益。这两种利益必须相互妥协。
但是你必须承认,这部分联邦宪法并没有产生人们原本担心的不良后果。
所有州都很年轻[32];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它们拥有相似的习俗、观念和需求;它们因大小而产生的差距不足以使它们拥有过于对立的利益。因此,从未见过小州在参议院联合起来反对大州的提案。此外,表达全国意志的法律条文具有不可抗拒的力量,当参议院面对众议院的多数表决的时候,会发现自身相当疲弱。
除此之外,一定不能忘记的是,美国的立法者只想为人民制定法律,而非将人民组成一个单一的国家。联邦宪法的目的不是摧毁各州的存在,而只是限制它。因此,从二级机构被赋予实权的那一刻起(且不能再剥夺这种权力),强制它们服从多数人的意志的习惯性做法事先就被抛弃了。也就是说,各州的个体力量进入联邦政府机制也就没什么特别的了。它只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已被承认的权力只能扶持而不能打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