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4/26页)

在法国,国王不仅是主权的一部分,他还参与立法机构的建设,并获取另一部分权力。他通过提名议员参与一个议院的工作,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终止另一个议院的议员的任期。而在美国,总统不参与立法机构的构建工作,也无权解散立法机构。

国王与国会共同享有提案立法权。

总统却不享有类似的权力。

国王在国会中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他们负责阐明他们的观点,支持他的见解,使他的行政管理准则获得胜利。

总统无权进入国会,他的大臣们与他一样被排除在国会之外,他只能通过间接的方式使他的影响力和见解渗入国会这个大机构。

因此,法国的国王与立法机构是平等的,立法机构离开国王不能行动,而国王没有立法机构也不能采取行动。

而美国的总统被置于立法机构之外,就像一种下级的、从属性权力。

严格来说,在行政权的行使方面,总统的地位似乎接近于国王的地位,总统的地位仍然由于几个重要原因而低于法国国王。

首先,法国国王的权力在任期上就比美国总统更具优势。毕竟任期是权力的一项重要因素。只有长期存在的东西才能得到人们的爱戴与敬畏。

美国总统是一个任期四年的行政官员,而法国国王是世袭制领导者。

在行使行政权的时候,美国总统不断遭受一种忌妒性监督。他可以筹备条约,但他不能制订条约;他可以提名官员,但他无权任命他们。[40]

法国国王是行政权领域的绝对主导者。

美国总统对自身的行为负责,法国的法律规定国王的人身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公众舆论的一种指导力量凌驾于美国总统和法国国王之上。这种力量在法国没有像在美国那样清晰明了;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其也未被正式列入法律之中;但这种力量实际上存在于法国。在美国,这种力量通过选举和判决发挥作用;在法国,它通过革命发挥作用。因此,尽管法国的情况与美国的宪法有所不同,但是它们具备这个共同点:公众舆论实际上具有统治力量。[41]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法律的生成原理在两个国家中都是一样的,即便它的发展有过于自由和不够自由之别,且由此产生的结果通常有所不同。这一原则实际上是具有共和主义本性的。因此,我认为拥有国王的法国比拥有总统的美联邦更像共和国,而后者比前者更像君主国。

在上述内容中,我只是详细地指出了主要的不同点。如果我想进行深入的细节研究,对比结果还会更加惊人。但我已经说太多了,而我原本想要更简短些。

我已经说过美国总统只能在他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有限的主权,而法国国王可以行使完整的主权。

我已经指出法国国王的统治权甚至超过了它的自然极限,它涉及的范围极广,且以无数种方式深入到私人利益的管理之中。

除了这种影响之外,我还能指出任用大量公职人员所造成的影响,几乎所有公职人员都按照国王的要求行使行政权。这个数量现在高达138 000人[42],其已经超过了我们所知道的以往任何一个时期。138 000人中的每个人都是权力的一个要素。美国总统没有任命公职人员的绝对权力,而且这些职位很难超过12 000人。[43]

能够增强行政权的影响力的偶然原因

美联邦享有的外部安全性。——谨慎政策。——总数为6 000人的军队。——仅有几艘军舰。——总统拥有一些大权,却没有机会行使。——当他有机会行使时,他自身也很软弱。

如果说美国的行政权没有法国强大,究其原因,环境对其造成的影响也许大过法律。

一个国家的行政权部署技巧和力量的机会主要在于它与别国的外交关系。

如果美国的生存不断受到威胁,如果美国的重大利益每天与其他强国的利益相互纠缠,你会发现行政权随着人们寄予的期望以及它本身的作为的增加而增加。

的确,美国总统是军队的首领,但这支军队仅包含6 000名军人[44];他负责指挥舰队,但这支舰队仅有几艘军舰;他指导联邦的外交事务,但美国没有邻国。大海将它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分隔开来,而它因为太过软弱而无心称霸海洋,它没有敌人,它的利益只是偶然与地球上其他国家的利益产生冲突。

这一点很好地证明了我们不能在理论上评价政府的实践行为。

美国总统拥有的权力近乎皇室特权,但他没有机会使用这种特权;直到现在,他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行使他拥有的权力。法律允许他强大,但环境让他变得软弱。

相反,在法国,王权所拥有的主要力量来自环境的多过来自法律的。

在法国,行政权不断与反对它的巨大障碍作斗争,并采用大量方法克服它们。它因为它处理的事务的崇高性以及它所指导的事件的重要性而增强自己的力量,因此它不用修改宪法。

如果法国的法律像美国的那样软弱和限制重重,那么它的影响很快也会大大增强(?)。

为什么美国总统为了指导公共事务而不需要在议院中得到多数支持

这在欧洲是已经确立的公理。——当立宪君主的观点遭到立法议院的反对,他就不能进行统治。

我们知道美国曾有几位总统失去立法机构的多数支持,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被迫放弃权力,也没有给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我听到有人引用这个事实来证明美国的行政权的独立和强大。其实,片刻的沉思就足以让我们发现这个论据的薄弱之处。

欧洲的一个国王需要得到立法机构的支持来完成宪法给他规定的任务,因为这个任务是极其广大的。欧洲的立宪君主不仅是法律的执行者,他还要小心地使法律的执行完全符合他的意志,如果法律反对他,他可以使法律失去效力。他需要议会来制定法律,议会需要他来执行法律,它们是缺少彼此就无法继续生存的权力机关;一旦它们意见不合,政府的齿轮就会停止转动。

在美国,总统不能阻止法律的制定,他也无法逃避执行法律的义务。他那积极而诚挚的支持无疑是有用的,但它对于政府的进程而言并非是必不可少的。在他所做的一切重要事务中,他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立法机构的影响;当他完全独立于立法机构的时候,他几乎什么都做不成。因此,是他的软弱而非他的力量使他站在了立法权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