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5/26页)

在欧洲,国王和国会之间必须达成一致,因为它们之间可能发生严重的斗争。在美国,总统与国会无须达成一致,因为斗争是不可能出现的。

总统选举

总统选举制度的威胁随着行政大权的增加而增加。——美国人之所以能够接受这种制度是因为他们不需要强大的行政权。——环境为何有利于选举制度的建立。——总统选举为什么没有使政府原则发生改变。——总统选举对下级官员的仕途造成的影响。

经验和历史学家已充分说明应用于一个大国的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呈现出一些威胁。

因此,我只想就美国谈谈这种威胁。

人们所担心的选举制度产生的危险,根据行政权占据的地位以及它在国家中的重要性,根据选举方法以及人们参与选举时的环境而或大或小。

人们谴责应用于国家首脑的选举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种制度对于个人野心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其非常强烈地激发人们争夺权力,以致当合法手段不再充分,当权力将要离开他们的时候,他们往往会诉诸武力。

很显然,行政大权越大,诱惑力也就越大;同样,觊觎权力的人的野心越大,就越容易赢得大量野心较小但希望在他们的候选人获胜后与之分享权力的人的支持。[45]

因此,选举制度的威胁会随着行政权对国家事务产生的影响的增强而间接增加。

波兰的数次革命不仅应当归因于基本的选举制度,还应当归因于当选官员成为一个大君主国的首脑。[46]

因此,在讨论选举制度的绝对优势之前,总是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即了解地理位置、法律、习惯、道德观以及民意是否允许你建立一种软弱且具备从属性的行政权。在我看来,既想要国家代表拥有强大的权力,又想要通过选举推选这名代表,是两种相互矛盾的期望。就我而言,我知道将世袭制王权改变为民选国家的唯一方法,首先必须限制王权的作用范围;再逐渐减少它的特权;随后渐渐地,使人们习惯于没有王权的帮助也能生活。但是欧洲的共和主义者从未考虑过这种方法。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之所以憎恶暴政仅仅因为他们是暴政压迫的对象,行政权的范围并未冒犯他们;他们只攻击暴政的起因,而没有注意到这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至今还没有发现有人愿意承受荣誉和生命的风险担任美国总统,因为总统只是一个暂时的、受限制的和从属性职位。在赌场上必须有非常大的奖励,才能让绝望的赌徒加入赌局。[≠就我个人而言,比起美国的总统,我更愿意担任法国的总理。≠]直到现在,没有一个候选人能够激起对他有利的热烈的同情和激烈的民众情绪。[47]原因很简单。在成为政府的首脑之后[48],他不能给他的朋友们带来太多的权力、财富或荣耀;而且他对国家[49]的影响力太小,无法在他当权时左右本派人的成败。

世袭制君主政体有一个非常大的优势。由于一个家族的特殊利益总是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所有统治者一刻也不会弃国家利益而不顾。我不知道在这些君主国中,国家事务是否比其他地方处理得更好,但至少总是有人根据自身的能力为好或坏的结果负责。[50]

而在选举制国家中,在选举即将到来的时候以及在选举前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的齿轮在某种程度上自行停止运转。毋庸置疑的是,可以通过制定法律使选举加速进行,也可以不让行政权的宝座出现空缺;但是无论怎么做,人们仍然认为空缺存在,而无视立法者付出的努力。

在临近选举时,行政权的首脑想的只有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斗争;他不再拥有未来,他不能承诺任何事情,他只会无力地处理那些也许将由另一个人接手的工作。“我现在已经如此接近我的退职期限,”杰斐逊总统在1839年1月21日[28日。——编者注]写道(选举前六周),“除了提出我的建议之外,我不再参与公共事务。在我看来,让我的接任者开始采取他即将实行和负责的措施是合理的。”

另外,全国人民的目光都集中于一点;他们全都瞪大眼睛看着即将开始的选举。

行政权在公共事务的领导方面占据的地位越高,它的惯常活动的作用越大且越有必要,一切状况就越加危险。在一个已经习惯于受行政权统治的国家之中,或者往好处说是习惯于受行政权治理的国家,选举非但不能带来帮助,而且只能造成深远的扰乱。

在美国,行政权的行使可以放慢速度而不会受到惩罚,因为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软弱而受限的。当政府的首脑被选出的时候,国家的内外政策几乎总是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就是这种制度的主要弊端之一。

但是,这种弊端或多或少取决于授予当选行政长官的那部分权力。在罗马,尽管执政官员每年改选,但是政府的原则从不发生改变,因为元老院负责指导这种权力;而元老院是一个世袭制机构。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国家中,如果国王通过选举诞生,那么在每次选出新国王的时候,王国都会改变面貌。

在美国,总统虽然对国家事务具有极大影响,但他并不引导公共事务;压倒性权力属于全国的代表。因此,能够改变政治准则的是广大民众,而不是总统。因此,用于选举行政权首脑的选举制度在美国没有对政府的稳定性造成实质影响。

然而,缺乏稳定性是选举制度的一个固有缺陷,无论总统的行动范围多么有限,这个缺陷仍然表现得非常明显。

当昆西·亚当斯先生当选之后,他开除了大多数由前任长官任命的官员;而据我所知,在杰克逊将军就职后的第一年内,联邦政府曾雇用的所有可予以免职的官员都被遣散。[51]

美国人的想法是正确的,行政权的首脑为了完成他的使命并承担起所有责任重担,应当尽可能地确保自由选择自己的下属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撤免他们[52];立法机构应当监督而不是指导总统。由此产生的结果是:一旦改选,所有联邦官员的命运就好像处于悬而不决之中。

在欧洲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中,人们常常抱怨下级公职人员的命运往往取决于大臣们的命运。这种情况在实行政府首脑选举制的国家中更为糟糕。原因很简单。在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大臣们能够快速地取代彼此;而行政权的主要代表从未发生改变,其所包含的改革精神也仅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因此,这种行政制度使细节发生改变,而非使原则发生改变;在没有造成革命的情况下,一种行政制度不能骤然取代另一种行政制度。在美国,这种革命每隔四年都会以法律的名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