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20/26页)

[20]还有一些与此类似的权力,比如说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授予专利……不难发现的是,在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有必要的。

[21]还有一些与此类似的权力,比如说制定关于破产的普通法、授予专利……不难发现的是,在这些方面进行全联邦干预是有必要的。

[22]联邦宪法,第一条第十项。

[23]联邦宪法第八、九、十项。《联邦党人文集》第30至36期,第41至44期。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第207页和第381页。斯托里的《美国宪法释义》,第329至514页。

[24]在手稿的异文中:“≠你甚至可以说他们对政府集权的必要性的理解胜过欧洲的几个君主国家的立法者。≠”

[25]在整本书中,托克维尔没有精确地区分联邦和邦联这两个词语。

[26]在手稿中:“每个省份。”

[27]在手稿中:“立法权(单数)。”

[28]参议院。/

参议院的组建在美国宪法中是最不符合逻辑规律、最不理性的一部分。这是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发表的评论。他就这一点发表的所有评论表明他将这一制度的适用视为极大的困扰。

各州在参议院中的平等代表权正好违背了创建国家政府而非创建联邦政府的宪法原则。

但是,我认为实践中的一些不利因素导致了这种异常。一旦大多数人按照宪法规定在众议院中创建了一种在本质上极受欢迎的权力,参议院将被迫给予支持。

你会惊讶地发现参议院负责参加谈判……但是这种权力,尽管在所有的宪法中未能得到明确的表达,但其实际上存在于所有自由国家之中,甚至存在于君主国家之中。

在美国,就像在我们法国一样,所有的初步谈判都是由行政权力独自完成的。这种谈判本身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支持。(YTC,CVh,第一册,第42至43页)

[29]“政治议会。/

“它们的成员越多,某些成员就越倾向于寡头政治。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235页。[第58期。——编者注]/

“1832年1月30日,华盛顿。国会的少数成员。”(YTC,CVe,第51页;该注释未被复制于《旅程》,OC,V,第一册)

[30]“咨询利文斯顿先生以及其他被提名的美国人议员的分配目前采用了哪种规则。”(YTC,CVb,第34页)

[31]国会每隔十年重新规定应当向众议院选派的议员数量。1789年,众议院的议员总数为69[65]人;到1833年已经增至240人。(《美国年鉴》,1834年,第194页[第124页。——编者注])

宪法规定至少从每三万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但它没有规定最低人数。国会认为不应当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增加众议员的人数。关于这个问题的第一部法令颁布于1792年4月14日(参阅斯托里的《美国法律》第一卷,第235页),它规定每33 000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关于这个问题的最后一部法令颁布于1832年,它规定每48 000人中选出一名众议员。有权选举众议员的人口包括所有自由人和五分之三的黑人。

[32]埃尔韦·德·托克维尔:“我倾向于使用崭新一词,即便它们在制度方面非常年轻,但它们的文化比较悠久。”(YTC,CIIIb,第三册,第12页)

[33]在手稿中:“……其他差别。”

[34]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52至66期。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199页至314页。宪法第二、第三项。

[35]《联邦党人文集》,第67期至77期。宪法第二条。斯托里[《美国宪法释义》。——编者注],第315页,第515至580页。肯特的《释义》[第一卷。——编者注],第255页[第235页。——编者注]。

[36]总统和大体上的联邦行政权。/

强大的行政权的一些优点:

1. 它能够用更巧妙、更明智的方法执行立法机关的宪法要求。

2. 它是防止立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屏障;它防止立法机关的全能性使它们坠入暴政的深渊(关于创建足够强大的行政权的必要条件的文章,可参阅《联邦党人文集》,第301页与第306页。[第70期。——编者注]

划分行政权,使它的行动符合议会的期望,是缩小它的责任。

总统的特权取决于国家意志是有必要的。他是经过选举产生的,但他不是不可侵犯的。(YTC,CVh,第一册,第53页)

[37]在手稿中:“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这种倾向[V:趋势],但他们使它变得不那么不可抵抗[V:迅速]。”

古斯塔夫·德·博蒙:

本页在文体上存在一个错误。这里使用的行政权具有双重意义:其一,呈现出执政者的观念;其二,行政部门本身的观念。你当然可以使用这个词语的双重意义,但不是在如此接近的地方使用它,因为它会导致思维的混乱。事实的确如此,当我们读到: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将行政权引入司法机构的倾向……我们认为我们将独到美国政府将行政权引入众议院,因为你曾说过它一度以众议院的名义行使行政权。而这当然不是作者的想法,相反,作者的本意是立法机构总是倾向于控制行政权。我会这样说:“美国人一直未能破坏立法机构想要控制政府的倾向,但是……。”(YTC,CIIIb,第三册,第51页至52页)

[38]美国总统与英国国王之间的不同点和相同点。《联邦党人文集》,第295页和第300页[第69期。——编者注]。

美国。

1. 通过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

2. 服从于法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限制性否决权。

4. 指挥国民军队,但仅限战争时期。

5. 如被弹劾,不能赦免。

6. 除非在允许的情况下,他不能使立法机关休会。

7. 仅在获得三分之二的参议员的支持后,他才能够缔结条约。

8. 他只能提出任命官员的提议,由参议院做出决定。

9. 他不能制定任何涉及国家商贸和货币制度的规则。

10. 他不享有任何教会管辖权。

英国。

1. 世袭制行政长官。

2. 神圣不可侵犯。

3. 绝对否决权。

4. 随时指挥全国国民军。

5. 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被赦免。

6. 他总是可以使高等法院休会并消除法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