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9/26页)
更有甚者,每个州与联邦的关系不仅类似外国,而且每个州都是联邦永远的对手,因为联邦所丧失的主权都被各州夺取。
因此,允许各州的法院执行联邦的法律,不仅相当于把国家交付给外国法官审理,而且相当于交给了怀有偏见的法官。
此外,不单是州法院的性质使州法院不能为国家目标服务,更重要的还有州法院的数量。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美国已有13个不允许上诉的最高法院。而现在,这个数字已经增至24个。当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要按照2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解释和应用,这个国家如何能够继续存在!这样的制度既违背真理,又与经验不符。
因此,为了实施联邦法律并解决预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建一个联邦司法当局。联邦的所有司法权都集中于一个被称为“美国最高法院”的法院手中。为了便于迅速解决争端,其又设立了一些下级法院负责审理不太重要的案件或者对一些比较重要的争讼做出初审判决。最高法院的成员不由人民或者立法机构选举,而由美国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之下进行任命。
为了使法官独立于其他权力机构,他们是不能被罢免或者撤职的,而且他们的工资一旦确定就不在立法机构的管辖范围之内。[72]
概述联邦司法制度的原则是非常简单的,但是当我们想要了解它的职权的时候就会遇到一大堆困难。
决定联邦法院管辖权[73]的方法
决定联邦各法院的管辖权的难点。——联邦法院有权决定其自身的管辖权。——这条规则为什么侵犯了各州保留的那部分主权。——这些州的权力受到法律和法律解释的限制。——各州因此承担的风险没有表面上那样严重。
第一个问题出现了。美国宪法同时建立了两种不同的主权,其在司法体制中代表两种不同的法院制度;无论多么仔细地规定这两个法院制度各自的司法权,也很难避免两者之间经常出现冲突。既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谁有权决定法院的管辖权呢?
在只形成单一而同质的政治社会的国家中,当两个法院之间的管辖权有争议时,通常由第三个法院担任仲裁者。
这是很容易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这样的国家中,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没有任何关联。
但在美国,不能在州的最高法院和联邦的最高法院之上设置一个既不属于前一系统又不属于后一系统的任何形式的法院。
因此,必须使两个法院中的一个法院有权自行审判案件并且有权受理有争议的案件。这种特权不能被授予各州的法院;如若法律规定将这种特权授予各州的法院,那将在事实上破坏联邦的主权;因为各州的法院在获得宪法解释权之后,很快就会恢复以前被宪法的条款剥夺的那部分独立性。
通过创建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控制各州法院想要按照自己的方法解决涉及全国利益的问题的欲望;通过这样做,可以成功建立一个统一解释联邦法律的司法机构。如果各州的法院能把本应由自身管辖的案件视为由联邦法院管辖,或者能把本应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佯装成由其自身管辖,那么这个目的将无法实现。
因此,美联邦的最高法院被赋予了解决所有涉及管辖权问题的权力。[74]
这对各州的主权而言是最危险的打击。因此,州的主权不仅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受到法律解释的限制;不仅受到一个已知的限制,而且受到一个未知的限制;不仅受到固定规则的限制,而且受到任意规则的限制。的确,宪法已为联邦的主权规定了明确限制;但是,一旦这种主权与各州的主权产生冲突,应由联邦法院做出裁决。
此外,这种似乎威胁各州主权的诉讼方法的危险性事实上并没有表面上那样严重。
我们在后文中将会看到,美国各州实际拥有的权力多于联邦政府的权力。联邦的法官们察觉到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权力相对较弱;当他们依法审理案件时,他们更倾向于放弃审判权,而不是在不法分子的引导下做出错误的判决。
不同案件的管辖权
案件与诉讼当事人是联邦管辖权的基础。——涉及外国大使的诉讼。——涉及联邦的诉讼。——涉及一个州的诉讼。——由谁审理。——因联邦法律而产生的诉讼。——为什么由联邦法院审理。——违反合同的案件由联邦司法系统进行审理。——这种规定的影响。
在确定设置联邦管辖权的方法之后,联邦的立法者们又规定了哪些案件必须由联邦法院行使管辖权。
他们规定某些当事人只能由联邦法院审理,无论诉讼标的是什么。
随后,他们又规定了某些只能由联邦法院进行审理的某些诉讼案件,而不管诉讼当事人的资历如何。
因此,诉讼当事人和案件成为联邦管辖权的两个基本要件。
外国大使是与联邦友好相处的国家的代表,凡是涉及外国大使的案件,可以说是涉及全联邦的案件。当一名外国大使成为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时,该诉讼成为涉及全国利益的事务,它自然应由联邦法院审理判决。
联邦本身也可能成为诉讼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如向代表各州主权的法院起诉而不向代表联邦本身主权的法院起诉,既违背道理又违反国家惯例。这种案件只能由联邦法院审判。
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州时,将案件交由其中哪个州的法院审理都无法避免不利影响的产生。更稳妥的方法是选择一个不会导致诉讼双方产生怀疑的法院,而这个法院自然就是代表联邦的法院了。
当诉讼双方不是独立的个人而是州的时候,除了上述公平理由之外,还应当加上一个政治理由。这时,诉讼当事人的地位使整个诉讼程序具有全国影响,两州之间最微不足道的诉讼问题关系到全国的和平。[75]
诉讼的本质往往就能够决定管辖权的归属。因此,所有涉及海上贸易的问题都应当由联邦法院解决。[76]
不难发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乎所有这类问题都要从国家法的角度进行评价。从这个方面来看,这类问题从本质上涉及整个联邦与外国的关系。此外,由于海上不能像在其他地方那样划定司法管辖区,故而只有全国法院系统能够审理发生在海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