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0/26页)
宪法几乎把所有在性质上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都归纳在一个单一的类别之内。
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虽然很简单,但它包含了一个庞大的思想系统和众多事实依据。
宪法规定,联邦法院可以审理所有能从美利坚合众国的法律中找到依据的诉讼。
举两个例子,就可以使立法者的思想一目了然。
例如,宪法禁止各州制定关于货币流通的法律,但一个州不顾禁令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利害关系人认为这样的法律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拒绝服从它。这种事件就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联邦的法律规定了处理这种案件的理论依据。
例如,国会制定了一项关税法。但人们在理解这项法律时遇到了困难。同样,这种事件必须交由联邦法院处理,因为诉讼的原因在于联邦对法律做出的解释。
这项规定完全符合联邦宪法采用的基本原则。
的确,按照1789年通过的宪法,联邦只享有有限的主权,但宪法又想使联邦在这个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国家。[77]即在这个范围内,它是有主权的。这一点一经提出并得到承认,其余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为如果你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形成一个国家,就必须将所有国家具备的权力都授予它。
由于,在社会起源之初,这一点就得到了一致同意:每个国家都有权在本国法院审理涉及本国法律执行的所有问题。但你可能这样回答:联邦处于比较独特的地位,它只是在特定的方面是一个国家,而在其他方面又算不上是一个国家。这会导致什么结果呢?至少在与特定方面有关的一切法律上,联邦有权成为享有完整主权的国家。真正的困难在于如何确定特定的方面是什么。一旦这一点得到解决(我们在上文论述审判权管辖的时候,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说实在的,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因为只要你确定一个诉讼案件是由联邦法院管辖,也就是说按照宪法规定这属于联邦的主权时,其自然应由联邦法院进行审判。
所以,当有人想要攻击联邦的法律,或者有人想将联邦的法律作为自卫工具,就应当向联邦法院起诉。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随着联邦主权的扩大而扩大,随着联邦主权的缩小而缩小。
我们已经知道1789年的立法者的主要目的是把主权划分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他们想让其一负责掌管联邦的所有共同利益,让其二负责掌管各州特有的一切利益。
立法者们最关注的问题是赋予联邦政府足够的权力,使它能够保卫自己,并在它的职权范围内抵抗各州的侵犯。
对于后者,立法者们则采用让各州在本州范围内享有自由的一般性原则。在那个范围内,中央政府既不能指导它们,又不能检查它们实施的行为。
我在探讨权力划分的那一章中已经指出这最后一个原则始终没有赢得尊重。有些法律仅与一个州的利益相关,但该州却无权制定这种法律,这样的情况的确存在。
如果联邦的某个州制定了这样的法律,那么因执行该法律而受到伤害的公民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78]
因此,联邦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延伸至以联邦法律为基础而提出的一切诉讼,而且延伸至各州违背宪法制定的法律所引发的所有诉讼。
各州不得在刑事案件方面颁布溯及既往的法律,由于这种法律而获刑的人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宪法也不允许各州制定破坏或更改合同的既得利益(破坏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法律。[79]
当一个公民认为本州的法律损害了他的合同权益,他可以拒绝执行该法,并向联邦司法系统提起上诉。[80]
在我看来,这项规定与其他规定相比能够对各州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打击。[81]
为了明确的国家目的而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定义明确且易于理解的。但我方才引用的这条规定间接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却是难以理解的,而且这些权力的范畴也不明确。事实上,有很多政治法律对合同的存在产生了影响,并由此侵犯了中央政权的基础。
联邦法院的诉讼程序
联邦法院系统的天生弱点。——立法者为了尽可能多地使个人出席而不让各州出席联邦法院所做的种种努力。——美国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联邦法院对普通个人的直接作用。——对违反联邦法律的州进行间接打击。——联邦法院系统的判决不会破坏各州的法律,只会削弱各州法律的作用。
我已经阐述了联邦法院拥有何种权力,但了解它们如何行使这些权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司法系统拥有的不可抗拒的力量来自这个事实,即这些国家的法院在审判触犯法律的个人时代表的是整个国家。法律的观念与支持法律的力量的观念结合在一起。
但是在主权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情况并非总是如此。在这里,司法系统通常来说发现自己面对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的一部分。结果,司法系统的道德力量和物质力量均大为减弱。
在联邦制国家中,司法系统的力量天生较弱,而受审判的人较强。
联邦国家的立法者必须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于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中的法院的地位。换而言之,立法者的持续努力应当致力于使联邦司法系统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不论一个政府的性质如何,为了迫使被统治者履行自己的义务,都要统治被治者;为了保护自己不受被统治者的攻击,它也要采取行动应对被统治者。
关于政府为了迫使被统治者服从法律而对他们采取的直接行动,根据美国宪法的规定由联邦法院采取,即联邦法院以这些法律的名义行事时只以个人为行动主体(这是美国宪法的最高成就)。事实上,由于它已经宣布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联邦仅组成一个统一国家,因此,根据该宪法创建的政府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就享有全国性政府拥有的所有权力,而其中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直接向普通公民发号施令。因此,比如当联邦征收税款,它不是向各州征收税款,而是按照规定税率向每个应当纳税的美国公民征收税款。联邦司法系统负责确保联邦法律的执行,其不能处罚抗税的州,而只能判处违法的纳税人。就像其他国家的司法系统那样,联邦司法系统只能处理个人。[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