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联邦宪法(第12/26页)

联邦宪法在其想要达到的目的上与各州宪法存在实质上的差异,而其在实现该目的的手段上又与各州宪法极为相似。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目标不同,但它们的组织形式却是相同的。从这个特殊的视点来看,它们可以相提并论。

我认为联邦宪法优越于各州宪法。这种优越性源于几个原因。

现行联邦宪法的制定时间晚于大多数州,因此联邦能够得益于已累积的经验。

但是,如果你考虑到自联邦宪法制定以来又有11个州加入美利坚合众国,而这些新加入的州几乎总是夸大它们对先前各州的宪法存在的缺点做出的修正,那么你会相信联邦宪法制定较晚这个原因只是发挥次要作用的原因。

联邦宪法的优越性的最大原因在于立法者的真正品格。

在制定联邦宪法的时候,似乎很难将各州联合在一起,可以说这是有目共睹的。在这种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人们选择的也许不是他们最喜爱的人,而是最值得他们尊敬的人。

我在前文中已经指出几乎所有的联邦立法者都以他们的智慧著称,而且更以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著称。

他们都是在社会危机时期成长起来的,在那个时期,自由精神不断与强大而专制的政权作斗争。当这场斗争结束之后,人们在斗争中被激发的情绪仍旧与许久不复存在的危险作斗争,但这些人已经已经冷静下来;他们以更冷静、更专注的目光审视他们的国家;他们发现决定性革命已经完成,而自此以后能够对国家造成威胁的只有自由的滥用。[85]他们有勇气说出他们所想到的内容,因为在他们的内心深处,对这种自由拥有真挚而热烈的爱;他们敢于谈论限制自由,因为他们真的不想摧毁自由。[86]大多数州的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任期为一年,参议员的任期为两年。按照这种方式,立法机构的成员以持续而紧密的方式与其选民的最微小的愿望联系在一起。

联邦的立法者们认为立法机构的这种过度依赖性歪曲了代议制的主要作用,因为这种依赖性不仅把权力之源交给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给了人民。

他们延长了参选议员的任期,使议员能够按照更自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职权。

联邦宪法也像各州的宪法那样,把立法机构划分为两个分支。

但在各州,立法机构的这两个部分是由资格相同的议员按照同样的选举方式构成的。因此,多数的情感和意志能够容易地在两院中反映出来,也能够同样迅速地在两院内找到代言人和工具。这就给法律的制定工作带来了粗暴性和轻率性。

联邦宪法也规定两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但它改变了被选举资格和选举模式。因此,如果两个立法分支之一不代表不同于另一分支的利益,它至少能像某些国家那样代表更优异的才智。

要成为参议员,你必须达到规定的成熟年龄;虽有,由一个本身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数不多的会议负责选举参议员。

民主的自然趋势是将所有的社会力量集中于立法机构手中。立法机构的权力直接来自人民,因此它也享有人民拥有的一切大权。

因此,在立法机构中,你会注意到一种将所有权威聚集于一身的习惯性倾向。

权力的这种集中,既有害于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又为多数的专制奠定了基础。

州的立法者们通常屈服于这些民主本能,而联邦的立法者们则总是勇敢地与这些民主本能作斗争。

在各州,掌握行政权的行政长官在表面上与立法机构平起平坐,但事实上,他们只是立法机关的意志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动工具。他的力量来自何处呢?来自任职期限吗?一般来说,他的任期只有一年。来自他的特权吗?可以说他没有任何特权。立法机构可以将它制定法律的执行工作交由其内部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处理,由此削弱行政长官的权力。如果立法机构愿意,它还可以通过剥夺行政长官的薪酬而使其处于被罢免的状态。

联邦宪法将行政权的所有权力和责任集中于一个人即总统手中。它规定总统的任期为四年;它向总统保证在他任职期间不扣发他的薪酬;它为他组建了一群拥护者,并用限制否决权武装他。简而言之,宪法在详细规定了行政权的范围之后,又尽可能地使行政权在这个范围内享有强大而独立的地位。

各州的司法权在各州的宪法中是最独立于立法权的权力。

但是,在所有州中,立法机构保留了规定法官薪酬的权力,这必然使法官受到立法机构的直接影响。

在某些州中,法官只是临时任命的,这再次剥夺了法官的很大部分权力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中,立法权和司法权完全混为一体。例如,纽约州的参议院作为该州的最高法庭负责审理某些案件。

相反,联邦宪法仔细地将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完全分开。另外,它通过宣布法官的薪酬是固定不变的且法官的职位是不得变更的,使法官获得独立自主的地位。

这些差异带来的实际后果是很容易察觉的。对所有细心的观察家来说非常明确的是,联邦的政务比任何一个州的政务都处理得更好。

联邦政府采取的行动比各州政府的更公正、更稳妥。它的观点更明智,它的计划设计得更持久、更合理,它的措施执行得更坚定、更严格。

只用几句话就能够概括本章的内容。

民主制度的存在遭受两大危险的威胁:

立法权完全屈服于选举机构的意志;

政府的其他所有权力都集中于立法权之中。

州的立法者助长了这两大危险,而联邦的立法者尽其所能削弱它们的影响。

美利坚合众国的宪法与其他所有联邦宪法有什么差异

美联邦在表面上与其他所有联邦相似。——然而,它的效果不同。——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效果?——这个联邦如何区别于其他所有联邦。——美国政府不是一个联邦政府,而是一个不完整的国家政府。[87]

美利坚合众国并不是联邦制度的第一个和唯一的例子。现代欧洲也出现过几个联邦国家,更不用说古代了。瑞士、德意志帝国、荷兰共和国或曾是联邦或至今仍是联邦。

当你研究这些不同国家的宪法的时候,你会惊讶地发现它们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与美国宪法授予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大致相同。与美国宪法一样,它们赋予中央权力机构宣战权、谈和权、征兵权、收税权、满足整体需求权以及控制全国共同利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