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2/7页)
因此,你发现在法学家的灵魂深处隐藏着贵族的一部分兴趣和习惯。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于秩序有一种本能的倾向,对于规范有一种天生的喜爱;就像贵族那样,他们对群众的行动极为反感并且暗中对人民的政府心怀蔑视。[7]
我不想说法学家的这些自然倾向已经强大到足以令他们无法抗拒的地步。支配法学家的东西,就像支配一般人的东西一样,是个人利益,尤其是所有的眼前利益。
有一种社会,其法律界人士不能在政界中获得类似于其在私人生活中占据的地位;你可以肯定,在以这种方式组建的社会中,法学家[置他们的天生喜好于不顾]必将成为革命的活跃分子。但是,你必须尝试判定引导他们走上破坏或者改变之路的原因是他们的固有本性还是出于偶然。的确,1789年推翻法国的君主政体,主要应当归功于法学家。[8]但有待研究的是他们之所以能够以这种方式行事,是因为他们研究了法律,还是因为他们未能参与法律的制定。[9]
500多年前,英国的贵族曾多次领导人民,并以人民的名义发言;但在今天,他们却维护王权,成为王室权威的拥护者。[10]然而,贵族仍然保持其自身的本能与偏好。
你也应当注意,谨防将团体的个别成员视为团体自身。
在所有的自由政府中,不管其形式如何,你会发现法学家总是在各党派中居于首位。这种看法同样适用于贵族。几乎所有撼动世界的民主运动都是由贵族发动的。
一个精英团体永远无法满足它的全体成员的所有野心,往往有较多的才能和激情没有用武之地,而你不难发现很多人因为不能很快享有团体应有的特权而转而攻击这些特权,以便获得更大的权力。
因此我不认为将来会出现全由法学家做主的时期,我也不认为大部分法学家在任何时期都能够作为秩序之友和改革之敌。
我认为如果在一个社会中法学家位高权重而无人反对,[拥有更多使他们居于社会的上层阶级的理由,]那么他们的思想将是极其保守的,并且他们将表明自己是反民主的。[11]
当贵族政体使法学家无法晋升时,它会发现法学家成为其最大的敌人,因为法学家的财富和权力虽不如贵族,但他们的活动独立于贵族,而且他们认为自己的文明程度与贵族不相上下。
但是,每当贵族愿意与法学家分享他的某些特权时,这两个阶级便能够非常容易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可以说可以成为一家人。
我也倾向于相信一个国王总是可以轻易使法学家成为对他的政权最有利的工具。[12]
尽管法学家往往与人民联合起来推翻行政权,但是法学家与行政权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却大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同样,尽管你常常看到社会的上层阶级与其他阶级联合起来对抗王权,但贵族与国王之间的自然亲和力往往大于贵族与人民之间的自然亲和力。[法学家通常畏惧国王,但他们往往蔑视人民。]
法学家对秩序的喜爱高于一切,而秩序的最大保障者是权威。此外,不应当忘记的是,即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也通常将合法性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假若立法者本身剥夺了人们的自由,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因此我认为如果一个君主面对民主的侵入时,设法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并削弱法学家的政治影响,那么这样的行为是一个巨大的错误。他将失去实质性权威,而徒有权威的外表。
我并不怀疑让法学家参与政府的管理对于国王来说更有利。如果政府以暴力的形式建立专制,那么,在国王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之后,也许他会发现专制经过法学家之手会具有公正和合法的特征。
[至于我,我永远不会建议任何民族让法院负责确保它的自由。我担心法院会将这种自由献给它的君主或者献给其自身。应当由大型政治议会负责确保这种自由。]
民主政府有利于法学家的政治权力。当富人、贵族和君主被撵出政府,可以说法学家理所当然地在政府中掌握大权;因为在那时,只有他们是人民能够找到的最聪明能干的人。[13]
法学家因其喜好而自然偏向于贵族和君主,也因其利益而自然偏向于人民。
因此,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它并不具有民主的偏好,也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这两种理由使其拥有民主的力量并超越民主的力量。
在民主政体下,人民不是不信任法学家,因为他们知道法学家的利益在于为人民的事业效力;他们不会因法学家的话而气恼,因为他们预料到法学家不会有别有用心的动机。[14]事实上,法学家不想推翻人民创建的政府,但是他们不断努力以非民主的道路和手段来领导政府。从利益和出身来说,法学家属于人民;从习惯和爱好来说,法学家又属于贵族;他就像两者之间的天然锁链,像将两者联合在一起的纽带。
法学家行业是唯一能够与民主的自然因素相混合且以有利于自己和持久的方式与其结合的贵族因素。我并非没有意识到法学家精神中固有的缺,但是,法学家精神如不与民主精神相结合,我怀疑民主能否长期治理社会;如果法学家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不随着人民权力的增加而增加,我不相信一个共和政体在今天有望维持其存在。
我在法学家精神中发现的这种贵族特性在美国和英国比在其他国家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不仅由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参与了立法的研究工作,而且由于立法工作的本质和这些法律解释者在这两个国家中占据的地位。
英国人和美国人保留了判例法,也就是说,他们继续沿用父辈的法律观点和法律决定来建立自己在法律方面应持有的法律见解和应当做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几乎总是将对古老的东西的偏好及尊敬与其对正规的、合法的东西的偏好结合在一起。
这对法学家的精神面貌,随后又对社会的进程,存在着另一种影响。
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已经完成了什么,法国的法学家注重于探求为何这样做;[前者注重证据,后者注重论据]前者注重的是判决,而后者注重的是判决的理由。
当你听一名英国或美国的法学家的陈述时,你会惊讶地发现他频繁引用他人的见解,而极少谈及自己的观点,而在我们法国,情况截然相反。
法国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管案情多小,他都不能不引用他所持有的成套法学思想;他甚至将仔细检查法律的基本原则,以便在这方面取悦法庭,使其在具有争议的问题上采取变通办法后退几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