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美国如何缓和多数的暴政(第3/7页)

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在其个人意识上就反对这种做法,因为这与他们的父辈的意识不符;这种扎根于其思想之中的束缚,必将使法学家养成更畏缩的习性,使其在英国和美国养成的惰性比在法国更严重[因为这个事实比一个观点或一个论据更不易发生改变]。

我们发过的成文法往往是难以理解的,但是人人都能够阅读它们;相反,对于普罗大众而言,没有什么比以先例为基础的法律更加模糊不清、更加难以接近的了。英国和美国的法学家的这种需求,这种在教育中养成的尚古思想,使他们距离人民群众越来越远,最终使他们成为一个与众不同的阶级。法国的法学家只是学者,但英国或者美国的法律界人士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埃及的祭司,是某种神秘科学的唯一解释者。

法律界人士在英国和美国所占据的地位对他们的习惯和见解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英国的贵族费尽心思将一切天生与其存在某些相似之处的东西拉到他那一边,他极为尊重法学家,并赋予他们极大的权力。在英国社会中,法学家虽然没有进入最高阶层,但他们满足于自己所占据的阶层。他们就像是英国贵族中地位较低的分支,他们爱戴和尊敬地位较高的人,而且不争夺他们的特权。因此,英国的法学家便将他们的职业的贵族利益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阶层的贵族思想和贵族喜好结合起来。

因此,你会发现我试图描绘的这种法学家在英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英国的法学家之所以尊重法律,不是因为法律良好或是因为法律古老;而且,即使他们要就某些方面对法律进行修改,以使其适应于社会的时势变化,他们为了说服自己只是诉诸最微不足道的方法——通过给祖先的作品添加某些内容,他们只是发展了祖先的思想并完善了祖先的成果。不要期望他们会认识到自己是一名改革者;他们宁愿被人指为荒谬,也不愿意承担冒犯祖先遗训的大罪。诞生于英国的这种法律精神似乎对事务的实质显得漠不关心,而只重视法律的条文,宁肯违背理智和人性也不愿意对法律做丝毫改变。

英国的法律系统就像一棵古树,立法者不断为其嫁接千奇百怪的枝条,并希望其结出各种不同的果实,或者至少让繁茂的枝叶簇拥着支撑着它们的枝干。

在美国,既没有贵族又没有文人学士,而且人民不信任富人。因此,法学家形成为高等政治阶级,他们是社会上最有文化的那部分人。[15]因此,他们只能舍弃改革,这使他们偏好秩序的本性添加了保守的志趣。

如果你问我美国的贵族在何处,我会毫不犹豫地回答道,他们不在富人之间,因为富人没有把他们团结在一起的共同纽带。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人。[16]

你越是深思美国所发生的一切,你就越相信在这个国家的法学家们形成了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的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

在美国,你不难发现法学家精神如何因其优点,甚至可以说如何因其缺点,而适合于中和人民主政的政府固有的弊端。

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陶醉于激情之中时,或者当美国人民任由自己纵情于理想之中时,法学家会使他们感觉到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法学家暗中用自己的贵族倾向对抗人民的民主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拜对抗人民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狭隘观点对抗人民的广泛观点,用他们对规范的偏爱对抗人民对规则的蔑视,用他们沉着处事的习惯对抗人民的冲动。

法院是法学界应对民主的最醒目的机构。

法官是法学家,他们除了偏爱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获取的秩序和制度之外,还因为职位的终身性而热爱稳定。他们的法律知识已经确保他们在同胞之中拥有较高的地位,他们的政治权力使他们处于一个单独的阶级,并赋予他们特权阶级拥有的本能。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的美国地方法官负责管理日常的司法事务。[17]他们不能强迫人民制定法律,但是至少他们能够迫使他们信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且保持言行一致。

我不是没有意识到美国存在一种引导人民削弱司法权的潜在趋势;大部分州的宪法都规定政府应两院的要求可以撤换法官。某些州的宪法规定法庭的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并允许其多次连选连任。[18]我敢预言这些改革迟早会产生有害的结果,而且终有一天你会发现以这种方式削弱地方法官的独立性不仅会对司法权造成打击,而且会对民主共和制度自身造成打击。

此外,万万不可认为在美国只有法庭之内才有法学家精神,这种精神早已远远传播到法庭之外。

由于法学家形成了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他们自然而然地占据了大部分公职。他们既管理立法机构,又主持行政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产生了极大影响。然而,法学家必须服从于当前对他们产生牵制作用的政治观点;但是,即便他们不受牵制,也不难发现他们的行为征兆。在政治方面做出众多改革的美国人,却仅在民法方面略有改动,而且做这些小改动还大费周章,尽管某些民法规定与他们的社会状态形成强烈碰撞。[19]这是因为在关于民法的问题上,多数总是依赖于法学家,而听天由命的美国法学家则不肯改革。

对于一个法国人而言,在美国听到人民抱怨法学家的惰性和偏好于维持现状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

法学家精神所产生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我刚刚指明的确切范围。[20]

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会变成司法问题。根据这一点,所有的政党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会借用司法体制的概念和语言。由于大部分公职人员都是或者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将法学家所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共事务的处理之中。陪审制度最终将这一切推广至所有阶级。因此,司法语言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普通语言。因而,本来产生于学校和法庭之中的法学家精神已经渐渐延伸到它们的界限之外,可以说它渗入到社会的所有阶层之中。当它深入到最低阶层,全体人民都养成了司法官员的部分习惯和偏好。

在美国,法学家形成了一种不足为惧但难以察觉的权力,这种权力没有自己的旗帜,其能够灵活地满足时代的需求并不作抵抗地让步于社会机体的所有运动。但是这种权力扩展至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阶级,暗中作用于社会,不断默默影响着社会,最终按照自己的意愿塑造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