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10/13页)
说孝廉与廉吏两不相涉,其理由还在于二者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异,不大可能混同。下面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前引《汉书·黄霸传》“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句颜师古注曰:
以廉见察而迁补。
这就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廉吏一科的特点。就是说,廉吏是长官将优秀吏员举报于上司而加迁补的科目。又《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诏曰:
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颜师古注曰: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
上文录自中华书局标点本。但这两段文字的标点均不正确,皆须订正。《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佐史为吏之最卑者,不会有“为吏举廉佐史”之事;因为宗室为吏者不可能只有佐史。“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更为费解,由高迁低,于理难通。今试据文义重新标点如下:
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者,例补四百石。
如此庶几更近原意。由此又见,“廉吏”之待遇是“各从本秩迁之”。颜师古能看到的汉代史料当然远较今人为多。综合他对《黄霸传》及《平帝纪》的注释,可以将“廉吏”之特征概括为“以廉见察,而各从本秩迁之”。《汉旧仪》曰:“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廉吏迁拜之主司,亦当准此。
这便与孝廉一科有很大差别。孝廉相当郡国向中央“贡士”,取“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之意;举后则先入郎署宿卫。《汉书·董仲舒传》:“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廉吏之任用是依本秩迁补;而孝廉却不管本秩高低,一律拜为郎中。查《汉书》各传所见之“察廉”十七八人次,包括郡守所察者,正无一人拜为郎中;而孝廉约十七八例,多有举后拜郎的明确记载,未记拜郎者,史家也早已指出是史传省文。《汉书·京房传》:“为郡史,察举补小黄令……初元四年以孝廉为郎。”京房之“察举补小黄令”,当即为廉吏之举。此例正见孝廉与廉吏之别:一直接迁补,一入朝宿卫为郎。
从《平帝纪》“其为吏,举廉”而“佐史,补四百石”的规定来看,佐史还没有被察廉吏的资格,但斗食已可察廉。《汉书·薛宣传》:“后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察廉还有一个上限。《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注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就是说,廉吏之举限制在斗食和六百石之间的吏员。但孝廉就不同了,它面向一切“吏民之贤者”。西汉孝廉半数来自布衣平民,如王骏、杜邺、师丹、冯逡、孟喜等。从举主看,孝廉之举主当然只限于郡守国相;而廉吏之举主除郡守外,还有大司农举者,如黄霸、薛宣;有御史大夫举者,如萧望之;有太常举者,如朱博;有光禄勋举者,如王嘉;有大鸿胪举者,如平当;有县令举者,如王立。这都反映了廉吏自成一类。
至此,我们已可把廉吏和孝廉的差别概述如下:
第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第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面向所有吏民;
第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第四,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则仅限于郡守国相。
根据二者的如上差异,我以为它们相混的可能性很小,在开始这两科就并非一事,后来也没有合为一科。
这样,我们也才能解释如下材料。《汉书·赵广汉传》:“举茂材,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时约昭帝。茂才之举高于孝廉,故劳榦说茂才较孝廉“更为可贵”,黄留珠亦言“试看两汉察举孝廉茂材的史实,全是先举孝廉而后察茂才,绝然找不到一个先察茂才后举孝廉的例子”。然而这条史料偏偏是先举茂才后“察廉”的,那么就只有说“察廉”与举孝廉并非一事,才解释得通。
至此,昭帝以后的情况可能较清晰,但武帝之时的情况仍然有待讨论。《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而元朔元年有司奏语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句。这里之“察廉”,确实是贡上为郎宿卫的那种察举。但对之的解释也并不困难。因为此时郡守既承担着对宿卫为郎的“廉”者的察举,也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廉吏”之举,二者仍不相混。特别是,贡上而宿卫为郎的“孝”与“廉”的举主、性质、任用完全相同,对兼有孝、廉二德者偏取其一也无必要,因此在实施之中,无论以“孝”举者还是以“廉”举者,全都是统称为“孝廉”的。在昭帝初路温舒得举时,就已经合称为“举孝廉”了。《汉书》之中,“举孝廉”与“察廉”、“举廉吏”有明确区别,各有其指。
顺便说明,黄留珠以为武帝元光元年举孝廉,各郡国所举员额为一人,非二人。但他提出的证据并不强硬。按董仲舒请行察举,所请为“岁贡各二人”;又直至东汉和帝改制,口20万举孝廉一人之前,各郡国所举孝廉皆为二人。所以孝廉设科之初是郡国岁贡二人之说,仍可成立。
上面说武帝时郡守在举孝廉之同时就已经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察举,这并不是凭空臆测。《史记·酷吏列传》:
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
“案举”意同于“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又:
杜周者,南阳杜衍人。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
“以为爪牙”即以之为郡吏之意。因为《酷吏列传》记义纵为南阳太守时:
平氏朱强、杜衍杜周为纵牙爪之吏,任用,迁为廷史。
比照杜周之以郡吏“举为廷尉史”,朱强也应该是由郡吏为太守“举”至中央而任为廷尉史的。又《汉书·文翁传》: